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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国开发展基金2016年第二批投资项目及国家发改委表彰奖励项目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决定: 1. 同意州人民政府向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的2016年第二批专项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和国家发改委表彰奖励项目; 2. 国开发展建设基金投资项目所产生的债务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3. 专项建设基金的承贷主体为州开发投资公司; 4. 州人民政府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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