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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国开发展基金投资楚雄(连汪坝)至南华县城公路项目的议案》。会议决定: 1. 同意州人民政府授权楚雄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国开发展基金投资的目标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融资1.08亿元,期限16年,年度融资成本1.2%; 2. 同意将专项建设基金回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期还本付息; 3. 州人民政府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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