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第2号)》,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州内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学校和培训机构,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此前,学校需有效告知学生不能提前返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2. 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本地企业和学校、培训机构强化主体责任,加强企业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设置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清洁消毒,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3. 各级各类企业、学校、校外培训机构要充分研判规定时间复工、开学后人员流动产生的影响变化,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预案,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调,提前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准备及后勤保障。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维护好企业职工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特此通告
楚雄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