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决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采取以下措施,全面应对疫情:
1.坚决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 条措施》(以下简称 20 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 20 条措施的学习和宣传,确保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到位。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 20 条的宣传,要做到人人知晓,人人遵守。
2.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则上不举行人员集聚的各类会议活动,已经计划和拟定举行的会议活动,原则上取消或推迟,特殊情况必须召开的,由各级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研判,严格控制参会人数。鼓励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
3.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实行网上办公,如有特殊情况提前预约办理。
4.加强对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儿童福利服务机构的管理,实施封闭式管理,做好体温检测和定时消杀工作。
5.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外,州各类企业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前复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附件: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20 条措施
特此通告
楚雄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