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临时照料人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查验儿童父母情况,作出查验结果。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教育、卫生、公安、法院、检察院、残联等部门提供的必要补充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书面核实。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进行减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