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19〕2号)、楚雄州民政局楚雄州人民法院楚雄州检察院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楚民〔2020〕25号)、民政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云南省民政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1〕51号)、楚雄州民政局等3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楚民〔2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