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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
2.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3.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经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家庭寄养。
4.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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