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现将我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工作情况公开如下:
一、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的通报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州环境保护工作,切实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划落到实处,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218号)要求,州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19日印发《楚雄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楚政办函〔2015〕3号),在全州范围内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我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划分为排查整治、督查评估、后督查及整改落实四个阶段。全州共检查工业园区10个,对887家企事业单位、27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88个重点企业和83个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等进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后督查。
(一)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排查整治情况。共清理排查违规项目数202个,已完成整改项目20个,未完成整改项目182个。其中“未批先建”项目93个,完成整改10个。“批建不符”项目4个。“未验先投”项目105个(包括“久试未验”项目77个),完成整改10个。
(二)化工、冶金、有色等工业重点行业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排查整治情况。共对88家重点企业开展排查(工业园区内企业42家,工业园区外企业46家),共发现问题63个,已完成整改33个。
(三)受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或发生过污染事件的企业整改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媒体高度关注、污染严重企业的处理及整改情况。共对97家企业开展排查(工业园区内企业43家,工业园区外企业54家),发现问题64个,已完成整改56个。
(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情况。共排查27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现问题36个,已完成整改11个。
(五)重点环境信访案件排查整治情况。共对83个重点环境信访办理情况进行排查,发现问题106个,已完成整改91个。
(六)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排查整治期间,共办理环境行政案件29件,处罚金100.4万余元。对两家企业实施责令停产整治,将1家企业两名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二、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州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0日印发《楚雄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楚政办通〔2015〕32号)。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责,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大格局,州人民政府对全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进行了调整补充和修订完善,于2016年6月7日重新印发《楚雄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楚政办通〔2016〕53号)。我州环境监管网格划分为州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共五级网格,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各级网格化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的环境监管执法任务。州级担负监督管理责任,县(市)级担负直接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