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7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楚雄(连汪坝)至南华县城公路建设项目政府购买协议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决定:
1. 同意州人民政府授权楚雄交投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总行申请项目贷款20亿元,期限为10年,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
2. 所贷资金用于楚雄(连汪坝)至南华县城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3. 所贷项目资金纳入州级财政预算管理;
4. 州人民政府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