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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开发商向业主收取燃气配套费
留言日期 2024-03-04
发言内容 楚雄紫溪壹号在交房给业主的时候向业主收取了2600元的燃气配套费,后期业主申请燃气公司挂表通气的时候业主又向燃气公司交付了1000元的费用,我们是在2022年在该房地产公司购买的房子2023年6月收的房,请问开发商向我们业主收取的燃气配套费是否合规合法?
联系人姓名 吴*
性别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回复部门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回复时间 2024-03-11
回复内容 咨询人您好,来件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根据《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楚发改价格〔2023〕207号)规定“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包括2019年12月1日前已签订燃气工程安装合同但本文印发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进入房价,不得另向买受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燃气企业双方协商确定。”经核实,你所在小区紫溪壹号燃气工程安装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在楚发改价格〔2023〕207号规定的2019年12月1日前,《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许云〔2021〕第(1584)号)取得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在楚发改价格〔2023〕207号文件执行时间(2023年6月12日)之前。综上,公司该小区买受人收取2600元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符合规定要求。
二、经核实,你在申请开通燃气时,燃气公司收取了847元的费用,包括燃气报警器(含自闭阀、连接连接灶具金属软管费用和安装费),以及燃气热水器管道安装费。该小区属于已住进居民住宅,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规定,燃气报警器自愿安装,燃气热水器根据需要自愿安装。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