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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szfxxgk-05_/2021-0421001 公开目录:六稳工作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1-03-26 09:02:43 文  号:楚政办通〔2021〕13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国土资源 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按管理新方式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耕保〔2018〕37号)、《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楚发〔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负总责

强化县市人民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负总责。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补充耕地和耕地提质改造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完善和创新施工监理制度,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并落实管护责任。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依据技术规程评定新增耕地质量。

二、强化自然资源部门监管职责

强化州、县市两级自然资源部门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监督、指标管理职责,自然资源部门耕地保护业务机构负责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的管理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州级交易平台建设管理。州、县市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分别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实行县市级入库(楚雄高新区指标暂由楚雄市级库代管),州级库按规定调库。

三、实行占补平衡指标分级管理

各县市、楚雄高新区投资的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备案后的指标,扣除纳入省级库指标后,按30%和70%的比例,分别纳入州级库和县市级库,实行占补平衡指标分级管理。州级投资建设的补充耕地核实认定入库新增耕地指标全部归州级所有。农业农村等行业部门投资的高标准农田等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及时向县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新增耕地核实认定入库,所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归县市政府所有。

四、州县占补平衡指标统筹管理使用

州级投资项目产生的指标和州级库按比例提留的指标,主要用于州级以上项目,州级库指标不能满足州级重点项目需要时,州人民政府可另行调用调剂县市级库指标。县市级库指标主要用于县市本级项目建设占补平衡需要,富余指标在交易平台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易地调剂使用。向州外流转的,需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五、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行有偿使用,指标使用价格以国办发〔2018〕16号文件中明确的基准价为指导价。指标进入州级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六、指标流转“谁投资,谁受益”

指标流转收益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缴入指标所有权的州、县市级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和耕地保护。州级投资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按照扣除成本后的纯收益州级50%、项目所在地县市50%的比例分配;州级库按比例提留指标、州级调剂县市库指标和县级库按规定异地调剂使用指标产生的指标流转费,归指标所有权县市。

七、统筹安排工作经费

财政和发改部门要将补充耕地工作列为重点工作进行统筹,每年预算必要的项目前期费和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开展补充耕地项目踏勘论证、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专项审查、州级核实认定、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州级交易平台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具体补充耕地项目指标核实认定入库相关费用,列入项目规划设计投资预算。

八、加强耕地后期管护

补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核实认定入库后要加强耕地后期管护。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防死守耕地保护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县市、乡镇级人民政府作为管护主体,要将新增耕地各项管护措施落细落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耕地“非农化”,并负责督促指导粮食种植,确保“耕地姓耕,水田姓水”。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落实管护工作,导致补充耕地违法占用的,按违法占地处理;对破坏耕地、弃耕抛荒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管护成效差,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不合格的,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予合格;情节严重的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管护资金要列入规划设计投资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原则上水田不低于1500元/亩·年,水浇地、旱地不低于500元/亩·年。在开展农作物、水生作物种植管理过程中,要预留节水灌溉、土壤改良、测土配方、秸秆还田等方面的科研经费,以保持耕地和水田属性,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

本《通知》下发后,《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楚政办通〔2013〕53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1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