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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szfxxgk-02_/2020-0408011 公开目录:六稳工作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6-03-17 16:08:00 文  号:楚政发〔2016〕9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州委八届七次全会、州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精神,进一步细化国家和省系列稳增长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促进全州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实现十三五开好局的各项目标任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开展10大专项行动

围绕确保实现全州十三五良好开局的发展目标,着眼于从供给、需求两侧双向精准发力,大力开展抓项目增投资、企业降本增效和精准帮扶、挖掘释放消费潜力、房地产去库存、补短板惠民生、精准招商、抓财税收支、创新驱动、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互联网+”10大专项行动,提高推进跨越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商务局、州住建局、州招商合作局、州财政局、州科技局、州人社局、州教育局、州卫计委、州扶贫办、州文体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交通运输局等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快推进支撑性重点项目

围绕实现全年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0%的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州、县市两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交办催办督办查办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建设用地、林地、环保、规划、选址等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推进全程服务机制;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投资目标任务实施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实行州、县市联动,聚集要素保障,全力推进列入省级四个一百和州级四个一百支撑性重点项目。按照省发改委以项目定前期费的新要求,再筛选组织一批项目以争取省级对我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给予重点倾斜的同时,州财政牵头筹措1亿元以上滚动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全力支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预算内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州发改委、州财政局3月底前拨付州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全州各部门预算内专项资金6月底前拨付60%以上,9月底前拨付80%以上,11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能提前的尽量提前拨付。(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牵头;州工信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开发投资公司、农发行楚雄州分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有效扩大社会投资

充分发挥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融资工作,开展好PPP项目推介工作,推动楚雄市第三自来水厂、亚行贷款城市基础设施等一批PPP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力争PPP项目取得新突破。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引导民营企业扩大社会融资规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完善投放条件。在积极争取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同时,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市场化招商、政府购买服务招商及产业招商项目,并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奖励。(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招商合作局牵头;州金融办、州开发投资公司、农发行楚雄州分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投入

全力申报国家、省级地下管廊和海绵城市试点,对申报成功的县市,在省级补助(20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的基础上,州财政给予200万元补助。按照科学布点、应建尽建的原则,鼓励各县市推进城市公厕建设步伐,在省级补助(新建10万元/座、改建提升4万元/座)的基础上,州财政给予新建3万元/座、改建提升1万元/座的补助,县市应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设立州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统筹安排成熟项目进入省级基金盘子,进一步加大与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力度,通过申报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购买服务、PPP等形式争取长期、大额优质政策性金融资源,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撬动作用,有效拉动投资,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州住建局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旅发委、州开发投资公司、农发行楚雄州分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鼓励企业扩销促产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州烟草产业创新发展、调整结构、提升质量、拓展市场、提高效益给予更多政策支持,尽快制定实施我州巩固提升烟草及配套产业行动计划,增强烟草产业在我州经济增长中的稳定器作用。安排一定的工业发展基金,支持州内企业扩销促产,制定出台促进州内重点工业产品销售和去库存的政策措施,加大促进我州工业产品销售的财政奖补力度。在帮助企业争取省级扩销促产(省对除烟草、石化外非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中销售收入增长15%及以上,且排行业前5名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0.5‰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200万元,给予5万元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的同时,对冶金、石化、绿色食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业、建材工业、医药制造业等六大重点工业行业中销售收入增长15%以上、增长额排行业前5名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增长部分的1‰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加快医药制造业提速增效,大力鼓励州内制药企业申请进入省级医保目录和参与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州烟草专卖局、州工信委、州卫计委牵头;州财政局、州统计局、红塔集团楚雄卷烟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力度

按照省确定的新建投产并于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当期产值增幅达到20%的企业(省级将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奖励20万元),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州级对新纳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时,安排20万元资金用于开展达规工作培训。政府集中采购所需产品(服务)时,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原则上优先就近采购本地产品。(州工信委、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州统计局、州财政局、州地税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化解过剩产能激发发展动力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即将出台的《云南省关于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意见》,积极筹集专项资金,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兼并重组、人员培训安置和创业等方面进行补助和奖励,并争取国家和省对退出产能给予补助。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审批限制;落实省关于有利于产能出清和人员安置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和分类、分层次剥离处理僵尸企业资产的有关规定;争取国家和省支持国际产能合作专项资金,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国际产能合作。(州发改委、州工信委牵头;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外侨办、州国资委、州地税局、州金融办、州国税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楚雄银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降低企业用电、物流成本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理制定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促进中小水电就近消纳;暂停执行丰枯峰谷分时电价;力争州内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电量增加至6亿千瓦时以上;组建和支持售电公司帮助小企业、园区分散企业参与电力交易降低用电电价;对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议价政策规定的运输产品,通过议价方式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进一步降低边远地区成品油销售价格和物流成本等政策。(州工信委、州发改委、州交通运输局、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九、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全面贯彻执行省制定的关于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的有关政策。商住用地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按照20%的比例上缴省级财政,10%的比例上缴州级财政,其余部分由县市自行决定收缴。在省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在州内统筹调配使用;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提供用地,年租金可按照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等价格标准评估折算。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土地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含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依法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报件资料齐备的2016年新开工项目和2015年及以前项目用地,属于省级或国务院审批权限的,应在3月底前全部办理完毕或完成审查上报。支持各级政府授权委托从事园区开发的国有投资公司以土地折价入股企业(项目),参与实体项目合作,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审批难、用地贵等问题,企业运转正常后,国投公司股份可以选择退出。(州国土资源局、州国资委,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继续实施社保优惠政策

对符合产业导向、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州参保单位执行下调至0.5%的生育保险费率。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与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2020年底前,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每年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有关支出。(州人社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积极推进减税降费

继续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按照5.5%执行,对完成煤炭转型升级任务的企业按照实际征收额的60%给予奖励。继续执行铁矿石资源税减按照规定税额的40%征收。执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促进我州旅游消费。暂停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2016年对省级和州人民政府制定项目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央政府制定项目、省、州人民政府制定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生态补偿、环境治理类收费外收费标准按照降低30%执行;对中小微企业一律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易地搬迁项目一律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降低20%。组织开展涉企收费和能源价格专项检查,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畅通企业价格维权渠道,维护企业的合法价格权益。对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州财政局、州发改委牵头;州工信委、州交通运输局、州林业局、州旅发委、州工商局、州地税局、州国税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从州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有市场、提高供给质量、促进传统优势产业的产品升级、工艺装备提升、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促进生物产业、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对自主研发填补国内空白或在行业领域有重大突破的关键产品,给予30万元的首台(套)和首(批)次奖励;对填补省内空白的高端装备、新材料产品,按照省级对首台(套)和首(批)次研制费用的10%的同等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标准制定,对于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牵头企业,给予省级最高50万元同等标准的50%奖励。(州工信委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科技局、州统计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实施旅游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推进旅游强州建设。落实对注册成立专门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在配送、销售环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合资证公司等法人机构。在积极争取省支持金融机构入滇行动有关政策扶持的同时,州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积极培育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对每引进1家州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引进1家村镇银行一次性奖励50万元、驻楚银行每新设1家县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扩大保险覆盖面,加快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组建成立工作,支持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州财政安排400万元,支持电子商务发展,鼓励工业、农业、商业和旅游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并争获省规定的在云南结算纳税,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100万元的同时,对在州内结算纳税,销售额排在全州前5名的企业每户再给予2万元的奖励。(州旅发委、州商务局、州金融办牵头;州财政局、州农业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楚雄银监分局、有关金融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积极支持创业创新

确保完成2016年省级扶持创办微型企业2500户、新增纳入工商登记的市场主体1万户的目标任务,加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发展,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省给予每户企业1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州级给予5万元研发经费补助。继续争取省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扶持,推进创业示范园、校园创业平台、众创空间建设、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有关补助,经国家和省认定的众创空间,按照省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平台建设经费补助。继续开展争创省级创业示范园及校园创业平台建设,凡被省评审认定为省级20个创业示范园和20个校园创业平台的,分别给予每个100万元和50万元补助,在省级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州级再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州工信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牵头;州教育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稳定房地产市场

建立房地产市场风险化解防控联动机制,各驻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力度,协同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分期建设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对尚未动工建设的地块,允许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房地产项目未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允许商业地产的大土地证换发小土地证。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电力、自来水、燃气等有关费用可按照工程进度比例缴纳。(州住建局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楚雄银监分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有效消化商品房库存

按照省的部署和要求,抓紧出台楚雄州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鼓励以购代建;因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的,原则不再建设回迁安置房,按照以购代建方式进行安置;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建设等需要进行过渡安置的住房,在确保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由属地政府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过渡安置。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步伐,建立新市民住房补贴制度。允许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租房。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放宽异地贷款户籍限制,提升公积金个贷率;对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在兼顾风险的前提下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州住建局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楚雄银监分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促进社会消费增长

按照省确定的对批发、零售、餐饮、住宿4大类行业在全省排名前列和在各州(市)排名前2位,且增速超过15%的限上企业进行奖励(每个达标的行业分别奖励企业50户,其中批发、零售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餐饮、住宿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并从新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中择优奖励160户,每户奖励5万元)的安排,积极支持鼓励我州4大行业争先进位,并对我州获得省级奖励的行业和企业给予同等标准的奖励。同时,对州内批发、零售、餐饮、住宿行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排名全州前5名的限额以上法人企业给予奖励,即:批发和零售行业企业每户分别奖励10万元、住宿和餐饮行业企业每户分别奖励5万元(已获省奖和州级同等奖励的企业除外)。对新增限额以上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州商务局牵头;州财政局、州统计局、州工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八、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

积极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帮助企业争取获得省级奖励资金支持(省对在省内生产和注册结汇的外贸企业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5000元人民币),州财政安排资金650万元,对州内进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且实现持续增长的外贸企业给予奖励。鼓励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并争取省对用于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州内进口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给予奖励。(州商务局牵头;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九、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信贷机制

按照省关于加快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充实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参与省探索建立融资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并加快组建我州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和三农;主动与省信用再担保、农业信贷担保等机构合作,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和支持有关产业发展;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风险补偿奖励政策,积极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建立健全对绿色信贷的贴息、担保机制,推动绿色信贷业务积极开展。(州财政局、州农业局、楚雄银监分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牵头;州工信委、州金融办,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缓解实体经济企业融资难

在州人民政府成立帮助实体企业融资协调小组的同时,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强化政银企沟通合作,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实体企业,银行不得减贷、压贷、抽贷、断贷;对持续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的企业,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再贷款、借新还旧、展期等措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协调金融机构调整贷款时间长度,提高贷款时限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匹配度,减少流贷固用和短贷长用的现象;放宽企业贷款抵押物范围,知识产权、药品文号等可作为抵押物;扩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对有市场但缺资金的企业或企业优质产能进行封闭式贷款支持。力争实现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增速、贷款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三个不低于)的目标。以税定贷,按照实体企业前3年纳税总额的1/3,由政府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从银行获得相应贷款。支持实体企业上市(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等),由政府部门协调办理上市前期手续,财政给予适当的前期费用补助。对我州具有行业龙头带动作用,规模较大,成长性较好,且经营情况基本正常,但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支持匹配度高的国有企业与其进行兼并重组、增资扩股或股权置换。积极处理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如果政府无法按时付款,由政府协调政策性担保,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由于政府原因导致企业无法获得贷款的,由政府出面协调担保,帮助企业获得贷款,财政加大对上市企业前期费用补助力度。(州财政局、州工信委、楚雄银监分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州金融办,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州发改委、州国资委配合)

二十一、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鼓励实体经济土地、厂房等资产进行证券化或利用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进行售后回租,盘活存量资源。充分发挥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的撬动放大效应,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继续做好工业企业惠企贷工作。积极联合社会资本探索设立专项转贷基金,加大对重点企业资金周转的支持。加大清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的工作力度,提高政府的公信度。抓紧研究对淘汰旧装备购置新装备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和降低企业二手设备交易成本的办法。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避免变相提高企业贴现成本。清理建筑业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类保证金。(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楚雄银监分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州金融办,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州国资委配合)

二十二、加大改革力度优化发展环境

进一步提高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再取消一批审批事项,再清理规范一批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快在州投资审批服务中心设立投资项目审批中介超市,配备管理人员,加强监管,增加中介机构数量,壮大中介队伍力量,提高项目审查效率,对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有关部门要制定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要求及时入驻楚雄州投资项目审批网上中介超市。深化投融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和国有企业等重点领域改革,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市场机制。按照省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尽快制定出台我州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定价项目清单化。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深化落实先照后证改革。积极争取并推进国家和省各类改革试点。(州发改委、州编办、州政府督查室、州财政局、楚雄银监分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州金融办、州国资委、州工商局、州能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认真清理和兑现上年稳增长政策措施

认真对《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州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515号)所提出的28项稳增长措施进行逐一清理,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提出继续完善和深化落实的意见,并与本意见相衔接,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认真测算审核的基础上,全面兑现2015年度稳增长的奖项,以进一步激发各重点行业、企业参与稳增长的积极性主动性。(州财政局牵头;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四、用足用活用好稳增长的激励政策

国务院为鼓励主动作为,根据2015年国务院大督查情况,决定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成效较明显的20个市(州)、20个县(市、区)给予表扬并给以相应激励措施。国务院办公厅于221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政策措施成效较明显地区予以激励支持的通知》(国办函〔201621号)明确提出,在2016年对受表扬地区实行免督查,并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是在2016年专项建设基金安排中,由受表扬地区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领域,自主选择申报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二是对2016年督查收回的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沉淀资金,在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差异的基础上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到受表扬地区所在省(区、市),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解下达到受表扬地区的具体项目,并优先用于建设进度快而又缺资金的项目;三是对2016年督查收回的专项转移支付沉淀资金,在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差异的基础上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由财政部下达到受表扬地区所在省(区、市),再由省级财政部门分解下达到受表扬地区,纳入预算管理;四是建立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受表扬地区企业2016年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可直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提交申报材料,不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五是中央财政对受表扬地区所在省(区、市)提前调度资金,并要求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加快对受表扬地区调度资金,以提高地方库款保障水平;六是对受表扬地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奖励指标在2016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独列出,纳入计划执行管理。楚雄州作为受表扬的全国20个市(州)之一,也是云南省获此殊荣唯一一个市(州),将享受到国务院以上激励政策,我们要抓住此次重大政策机遇,用足用活用好有关激励政策,抓紧上报一批重点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转移支付沉淀资金支持,组织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积极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加大土地报批工作,切实把激励政策落实到位。(州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五、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州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稳增长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大对本意见的宣传和解读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有关责任部门要在15日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则。继续实施好州级领导挂点联系县市制度。继续整合督查力量,定期深入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开展稳增长调研督查。逐级建立联系企业制度、服务实体经济联席会议制度、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业企业属地包保服务责任制。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省市重点项目推进和重点工业企业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推进和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要将服务本地规上企业列入常务会议协调事项。要引入第三方评估,推进稳增长跟踪审计。改进部门作风评议机制,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评价政府部门工作制度。州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制度,对开工不动工、动工就停工或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专题督办、严肃问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庸、懒、散、混现象的督查治理,对为官不为、落实不力、整改不力的进行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州政府督查室、州监察局牵头;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315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