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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szfxxgk-/2022-0929003 公开目录: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9日 文  号:楚政办函〔2021〕37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29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全面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有关规定及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州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管理工作,解决机构不顺畅、人员职责不确定、内容违法、程序混乱及“制而不备、备而不审、错而不究”等问题。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州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始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工作有关规定及要求,高度重视我州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的责任感。全面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政府系统各级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的领导,加大制定备案工作监管力度,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解决“制而不备、备而不审、错而不究”的问题。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二)严肃规范,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的质量。要切实体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在程序和内容方面做到规范有序。程序要规范,要经过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登记编号、公布、备案、风险评估等程序,不能随意简化程序或流于形式。要认真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和有效期制度;内容要规范,要讲求实效,文字表述要严谨、精炼、准确,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作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对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

(三)提升能力,进一步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强。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专业作用,依法承担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把关,以及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制定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对法律业务和经济、科技、社会等方面专业知识学习,特别要加强依法行政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备案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法制机构及队伍建设。2021年12月底前,各级及有关部门要配足配强工作人员,使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的任务相适应,做到机构确定、人员确定、职责确定,从组织上保障工作的落实。

二、坚持问题导向,对标对表扎实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自查自纠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站在维护法制统一、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制度,不断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能力和水平。近年来,各级及有关部门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仍存在认识还不到位、机构还不顺畅、定性把握不够准、部分内容不合法、程序混乱、备案审查力量薄弱、制度执行有差距等问题。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对标对表,逐一对照存在问题(问题清单附后),全面开展自检自查,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整改落实情况表》报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科。

三、健全责任机制,全面落实定期通报制度

要压紧压实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做到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部署、有安排、有检查、有落实。要明确专门机构或者有关机构负责,将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人员配备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岗位上,确保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要定期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市和部门,要通过工作约谈或者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要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督查通报制度,从2021年10月1日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按照季度对全州10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监督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通报模板

2.行政规范性文件整改落实情况表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通报模板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第 季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及监督管理情况通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第十一条、《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第十二条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有关规定及要求,现将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第 季度全州10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有关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及监督管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

2021年 日至 日,州人民政府共收到报送登记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 件。其中,县市人民政府报备 件,州级有关部门报备 件。经审查,对制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的 件予以登记备案,对制定程序不合法,没有开展风险性评估或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件不予备案,退回制定机关修改完善,对 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予备案,退回制定机关。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情况

2021年 日至 日,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10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35家部门开展自查自纠,整改完成部门 个,其中,县市

个,州级部门 个,还未整改完成部门有 。日常监督检查 个部门,发现问题 个,整改完成 个,未整改完成 个。

以上整改不到位的部门请于202 日前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情况说明,逾期不作说明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