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治国代表、段开昌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稳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水平的建议》(第239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州医保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明确了办理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该建议由州医疗保障局主办,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办。在建议办理中,州医保局积极与代表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形成初步意见后,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州医疗保险中心主任傅锐带领相关工作人员于2024年9月12日到代表工作单位当面协商沟通,经过交流协商,最终达成一致,人大代表对答复情况表示满意。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建议州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高特殊人群(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三类人员、农村低收入人口)资助参保标准,并适当增加上级医疗救助资金额度。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2021年12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云发〔2021〕11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1〕125号)文件,我州制定实施了《楚雄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细则》,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二是建议从2024年起,按照三年不变原则,稳定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水平,防范因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水平过高,以致少部分家庭参保困难,进而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我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于2017年1月1日顺利完成整合,建立起全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基金。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新医药新技术、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每年均由国家层面予以明确并量化,以支撑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国家层面确定筹资基准,一方面能避免政策的随意性,同时也可促进制度的公平性。我州执行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筹资标准,农村和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保执行统一标准,并对农村困难人员给予参保资助。近年来,我州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达到70.1%,在全省16个地州处于中上水平。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逐年增加,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给予资助和建立完善完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机制十分有必要。代表所提出的建议对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答复
(一)关于“建议州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高特殊人群(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三类人员、农村低收入人口)资助参保标准,并适当增加上级医疗救助资金额度”的问题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我州对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给予定额资助参保,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资助参保标准从2022年至2025年逐年下调,具体标准为2022年135元,2023年90元,2024年45元,到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同时,进一步发挥大病保险梯次减负功能,农村低收入人口较普通参保人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不设起付线,农村特困人员按照100%支付比例救助,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低保对象按照70%支付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支付限额为5万元;农村低收入人口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落实依申请救助机制,对救助对象年度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全州防止返贫致贫监测标准的部分,按照70%支付比例救助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二)关于“建议从2024年起,按照三年不变原则,稳定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水平,防范因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水平过高,以致少部分家庭参保困难,进而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每人每年分别不低于670元和400元。这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新增标准首次低于财政补助标准。这说明,在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合理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和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2024年7月26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为鼓励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加强自我健康管理、连续参保缴费,医保待遇等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出台激励措施,从根本上更好维护全体参保人的利益,确保基金平稳运行。《指导意见》提出对连续参保缴费人员和基金零报销人员分别设置连续参保激励和基金零报销激励,同时对断缴人员再参保设置待遇等待期等。下一步,州医疗保障局将按照省级安排部署,细化我州的实施细则,切实维护好广大参保群众的利益。
再次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一如既往继续关注我州医保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