晁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稳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水平的建议》(第178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州医保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明确了办理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该建议由州医疗保障局主办,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办。在建议办理中,州医保局积极与代表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形成初步意见后,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翠萍带领相关工作人员于2024年9月12日到代表工作单位当面协商沟通,经过交流协商,最终达成一致,人大代表对答复情况表示满意。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关于州级加大对边远少数民族山区农村居民个人参保费用适当补助的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国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十分注重考虑居民个人缴费承受能力,按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并对农村困难人员给予参保资助。二是关于根据各县市实际情况,合理核定2024年度居民参保率指标的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我国全民医保基本实现,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障网,国家鼓励居民参加基本医保,是为了维护全体居民的健康权益。三是关于稳定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水平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我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于2017年1月1日顺利完成整合,建立起全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管是起初的新农合制度,还是现行的居民医保制度,均按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并进行年度动态调整。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新医药新技术、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每年均由国家层面予以明确并量化,以支撑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国家层面确定筹资基准,一方面能避免政策的随意性,同时也可促进制度的公平性。我州执行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筹资标准,农村和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保执行统一标准。代表所提出的建议对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答复
(一)关于州级加大对边远少数民族山区农村居民个人参保费用适当补助的问题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用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并对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由医疗救助基金支出。2024年我们对困难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参保,具体标准为:特困供养人员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按每人120元定额资助;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每人180元定额资助;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按每人45元定额资助。对具有多重身份,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边远少数民族山区农村居民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在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时,均可以得到参保资助。
(二)关于根据各县市实际情况,合理核定2024年度居民参保率指标的问题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为确保广大群众能够及时就医,有效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我州在下达各县市2024年度居民参保指标时,结合省级下达目标任务,综合考虑各县市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和外出人员参保等因素下达。为维护个人医保权益,每个人都要积极按时参保缴费。
(三)关于稳定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水平问题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每人每年分别不低于670元和400元。这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新增标准首次低于财政补助标准。这说明,在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合理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和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目前,您提出的“自2024年起按照三年不变原则,稳定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水平”暂无文件依据。
下一步,州医疗保障局将认真落实政策,进一步推动参保人员树立“无病时帮助他人,有病时人人帮我”的医疗保障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理念,切实维护好广大参保群众的利益。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继续关注我州医保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