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在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保险的建议》(第51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州医保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明确了办理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该建议由州医疗保障局主办,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办。在建议办理中,州医保局积极与代表和协办单位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形成初步意见后,州医保局副局长钟世富带领相关工作人员于2024年9月11日到代表工作单位当面协商沟通,经过交流协商,最终达成一致,人大代表对答复情况表示满意。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机制的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国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建立的过程中,十分注重考虑居民个人缴费承受能力,并且给予财政补助。不管是起初的新农合制度,还是现行的居民医保制度,均按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并进行年度动态调整。随着物价、新医药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以及医疗费用逐年快速增长,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需合理调增,以支撑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逐年增加,为鼓励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加强自我健康管理、连续参保缴费,建立完善完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机制十分必要。二是关于规范农村居民参保的保险种类的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帮助,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在工作中要加强工作统筹,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参保的保险种类,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利益,减轻基层干部群众负担。代表所提出的建议对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答复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机制的问题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2024年7月26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为鼓励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加强自我健康管理、连续参保缴费,从根本上更好维护全体参保人的利益,确保基金平稳运行。《指导意见》提出对连续参保缴费人员和基金零报销人员分别设置连续参保激励和基金零报销激励,同时对断缴人员再参保设置待遇等待期,为维护个人医保权益,每个人都要积极按时参保缴费。我们将按照省级安排部署,细化我州的实施细则。
(二)关于规范农村居民参保的保险种类的问题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目前,我国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针对城乡居民,主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可以根据家庭经济情况,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人只能选择参加一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缴费标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我州高度重视社保体系建设,已全面建立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各项制度参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切实维护了全州广大参保群众的利益。
此外,您提到的楚雄惠民保,是一款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参保。旨在通过实施楚雄惠民保,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使其成为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上发挥重要的作用。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继续关注我州医保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