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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25-0207003 | 公开目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5日 | 文 号: |
标 题:
某诊所使用过期消毒药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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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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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25-0207003 | 公开目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5日 | 文 号: |
标 题:
某诊所使用过期消毒药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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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2日,某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正在使用的“含氯消毒粉”生产日期为:20220105,有效期为20240104,已经过期未达到消毒要求。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某诊所正在使用的“含氯消毒粉”生产日期为:20220105,有效期为20240104,已经过期未达到消毒要求的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项 “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的规定,于2024年3月27日向某某诊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某诊所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后,某诊所向递交陈述申辩书陈述“放弃听证,对诊所消毒药剂过期管理不善一事认识到错误,已经立即进行整改并接受批评教育。首次违法,请求本机关给予从轻处理。”2024年3月29日,卫生监督员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复核,复核结果为某张某某诊所正在使用的“含氯消毒粉”生产日期为:20220105,有效期为20240104,已经过期未达到消毒要求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云南省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减免责清单(试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情节不符合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情形。2024年4月2日,某县卫生健康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本案通过对当事人法律法规及警示教育,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后结案。
【案例评析】
本案为一起的医疗机构使用过期药剂案件。对现场物证与《询问笔录》的对比是本案调查且定性的关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消毒药剂过期,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相关照片证据,对诊所负责人对机构的消毒剂管理及正在使用的消毒剂情况进行了询问,在询问中诊所负责人承认该批次消毒药剂是正在使用的。进一步证实了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在法律运用上,对使用过期消毒药剂的处罚,《消毒管理办法》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两者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以往执法过程中常规均适用《消毒管理办法》进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适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九)项予以处罚。《消毒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较为全面的内容,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故本案适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本案严格执行听证告知程序。本案某县卫生健康局对某诊所作出了:警告,并罚款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某诊所有举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某诊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放弃了听证的权利,但请求行政机关给予从轻处理。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情节不符合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情形,故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达到教育目的。
【思考与建议】
(一)《条例》与《办法》的适用
本案《消毒管理办法》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两者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消毒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较为全面的内容,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故本案适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二)“首为不罚”的适用探讨
本案中,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书》中请求首次违法,给予从轻处理。卫生监督员于2024年1月22日对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正在使用的“含氯消毒粉”生产日期为:20220105,有效期为20240104,已经过期未达到消毒要求。消毒药剂过期至卫生监督员检查已有半月,该诊所未发现消毒药剂已经过期,说明在日常消毒管理工作中管理混乱,感控责任意识不强,通过行政处罚予以惩戒。因此,诊所应强化诊所负责人为感控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自身管理和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学习培训。
(三)消毒产品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较多,专业性较强,作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掌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要深入研究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尤其是院感和消毒产品方面的国家标准数量众多,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提高传染病监督执法能力和查案办案水平,及时发现问题,依法依规纠正并查处,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主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维: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