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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22-1104001 公开目录: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4日 文  号:
标 题:
以案释法——某诊所未按规定填写保存病历资料案
成文日期:

以案释法——某诊所未按规定填写保存病历资料案

2021年9月11日,某卫生健康系统执法人员对辖区某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诊所存在以下三个问题:1.从2021年3月10日开业至2021年8月24日期间的门诊处方有91张,其中:有9张处方无医师签名或接诊日期;1张处方为给养老院开具的大处方(水煎50人服)且无医师签名;2张处方笺患者信息记录不全;2.门诊日志仅记录就诊患者6人,登记信息不全,且没有患者体温记录;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该场所未见场所健康码,对进入场所人员未进行扫码测温。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诊所一是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填写门诊处方笺及门诊日志,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诊所作出警告、罚款两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是未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三版)》的规定对就诊人员进行监测体温、检查健康(行程)码等相关防疫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该诊所作出通报批评、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行政执法部门最终对该诊所作出通报批评、警告、罚款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案件在规定期限内结案。

目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对于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措施应当从严管理,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疫情防控督导。同时,随着人民群众对于健康的需要越来越高,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疗机构规范填写保存病历资料不仅有利于提升医疗质量,也能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