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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22-1021001 公开目录: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1日 文  号:
标 题:
某药业有限公司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合格及产品虚假宣传案
成文日期:

某药业有限公司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合格及产品虚假宣传案

2021年4月25日,某中心收到报请函:请求协助办理关于举报人邓XX的投诉,其投诉在某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某保湿面膜”,该公司在网页广告宣传该产品具备“消炎”功能,其收到的面膜是“消”字号产品,故投诉该公司广告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一并报请的还有邓XX举报件及附件;某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及ODM代加工合同复印件;某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等材料;某药业有限公司罗XX询问笔录1份。

本案该公司主要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经营的网店销售的“某保湿面膜”产品,在网页广告宣传该产品具备“消炎”功能,不符合《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给予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二是销售的“某保湿面膜”产品,是委托某药业有限公司按照《一次性使用的卫生用品》GB15979进行生产的以面膜为载体的抗抑菌制剂,但是该公司只有抗抑菌制剂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申请表,不能提供完整的“某保湿抑菌液”面膜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相关备案材料,不符合《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了该药业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案件在规定期限内结案。

目前我州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逐年增加,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者专项检查中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标准,发现违法行为时要秉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使其生产销售更加规范,持续净化我州消毒产品市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