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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21-1224002 | 公开目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4日 | 文 号: |
标 题:
普法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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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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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21-1224002 | 公开目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4日 | 文 号: |
标 题:
普法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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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某药业有限公司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合格及产品虚假宣传案
一、案情介绍
2021年4月25日,某州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收到某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协助办理投诉举报件的报请函,报请函称:某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在2021年4月12日收到“12345”政府热线(省政府交办件)上收到举报人邓某某的投诉,投诉其通过“有赞精选APP”在某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大麻叶净颜保湿面膜”,该公司在网页广告宣传该产品具备“消炎”功能,其收到的面膜是“消”字号产品,故投诉该公司广告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某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同时提交了“12345”政府热线综合服务平台邓某某举报件及附件;某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及ODM代加工合同复印件;被委托生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等材料;某药业有限公司罗某某询问笔录1份。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一是某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店铺名:Sylvapure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大麻叶净颜保湿面膜”产品,在网页广告宣传该产品具备“消炎”功能,不符合《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二是某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销售的“大麻叶净颜保湿面膜”产品,是被委托生产公司按照《一次性使用的卫生用品》GB15979进行生产的以面膜为载体的抗抑菌制剂,但是该公司只有抗抑菌制剂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申请表,不能提供完整的“大麻叶净颜保湿抑菌液”面膜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相关备案材料,不符合《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两个违法行为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了当事人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按相关规定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某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6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无异议于2021年7月1日缴纳了罚款,本案于2021年7月2日结案。
二、案例普法
本案是一起由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的案件,且是因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被投诉举报而调查核实的案件。案件较为新颖,由于目前我州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逐年增加,但是对生产销售等后续过程的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和风险,本次的案件是对消毒产品违法行为的严肃惩戒,对于净化我州消毒产品市场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对执法人员日后对于消毒产品的监管也提供了一些思路。
一是严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入口关。严格审查消毒产品生产责任单位提交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按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对合格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备案,未经卫生安全评价备案登记不得进行生产销售。在消毒产品取消许可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以来,对于执法人员对消毒产品的监管也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生产企业若未严格经过卫生安全评价备案,生产的消毒产品直接流入市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没法及时对产品进行追踪,则生产的产品就会陷入三不管地带,扰乱市场秩序。
二是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对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查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确保市场中流通的消毒产品均经过卫生安全评价备案登记,且内容与备案登记的一致。尤其要注意的是,要加强对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检查,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等功效的词语,只要发现生产的消毒产品生产过程与卫生安全评价备案内容不相符,均可认定为没有依法依规进行生产销售,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者专项检查中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标准,发现违法行为时要秉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使其生产销售更加规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维: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