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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583L-/2021-0318664 | 公开目录:行政执法指南及流程图 | 发布机构:楚雄州审计局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8日 | 文 号: |
标 题:
楚雄州审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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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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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583L-/2021-0318664 | 公开目录:行政执法指南及流程图 | 发布机构:楚雄州审计局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8日 | 文 号: |
标 题:
楚雄州审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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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审计局及其审计人员通过纸质、电子等记录方式,对审计执法程序、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审计归档等审计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
第四条 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州委审计委员会和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审计厅报告。
第五条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七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
第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并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十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
(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
(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
(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
(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
(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可以使用上述方法及其以外的其他方法。
第十一条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三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管理事项。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局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局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局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局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十六条 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局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七条 审计局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局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和被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审计局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布。
第十八条 审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审计项目归档要求、保存期限、保存措施、档案利用审批程序等。
立卷责任人应当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含依法取得的电子数据),并在审计项目终结后及时立卷归档,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审计项目电子数据由业务科室移交计算机技术中心,同时把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系统)项目资料归档,并交互上传至审计管理系统(OA系统)。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楚雄州审计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维: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