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956-/2025-0123001 公开目录:行政许可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楚雄州水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8日 文  号:楚水许〔2025〕1号
标 题: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准予武定县键丰经贸有限公司选厂扩建和尾矿库扩容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成文日期: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准予武定县键丰经贸有限公司选厂扩建和尾矿库扩容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武定县键丰经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武定县键丰经贸有限公司选厂扩建和尾矿库扩容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2024年11月29日依法受理,办件编码为5323000000001153230001516749562024112802000001。本机关组织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武定县键丰经贸有限公司选厂扩建和尾矿库扩容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楚雄州水务局关于武定县键丰经贸有限公司选厂扩建和尾矿库扩容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州水务局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联系人及电话:黄晓怀 0878—3112070

楚雄州水务局

2025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武定县键丰经贸有限公司选厂扩建和尾矿库扩容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你单位《关于请求审查武定县键丰经贸有限公司选厂扩建和尾矿库扩容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下:

一、武定县键丰经贸有限公司选厂扩建和尾矿库扩容工程位于武定县狮山镇乐美村委会和禄丰市仁兴镇革里村民委员会管辖,为改扩建生产建设类项目,行业类别为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项目区范围地理坐标为东经102°18′30.79″,北纬24°58′5″。整改设尾矿库主要设施包括:初期坝、堆积坝、坝体排渗设施、右坝肩溢洪道、周边排水沟、监测设施和尾矿输送及回水设施等。堆积坝最终使用标高2063米,堆积坝高77米,总坝高92米,新增库容187.9万立方米,加上已堆尾矿约90万立方米,全库容277.9万立方米。新增有效库容169.1万立方米,尾矿堆存方式为湿堆,尾矿库扩容工程服务年限为10.8年。同时为扩大钛精矿产能,选厂在保留现有1条年产5000t钛精矿生产线(折合年处理10万t钛原矿)基础上,扩建1条年处理15万t钛原矿生产线,选厂处理规模由年产5000t钛精矿(折合年处理10万t钛原矿)扩建至年处理25万t钛原矿,选矿工艺:重选+磁选。扩建后年生产钛精矿12500吨,铁精矿18300吨,产生尾矿219200吨。工程已于2024年8月开工建设,预计于2025年5月完工,项目总工期为10个月(合计0.83年),即2024年8月~2025年5月。工程总投资1657.34万元,其中土建投资995.69万元。狮山镇乐美村民委员会滇中北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仁兴镇革里村委会属于滇中北楚雄州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应执行建设生产类一级标准。

二、《武定县键丰经贸有限公司选厂扩建和尾矿库扩容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同意《水土保持方案》界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即为项目建设区范围,面积23.95公顷,全部为临时用地。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流失的预测分析,预测时段、预测分区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开挖土石方总量为7.76万立方米(其中表土剥离1.83万立方米,基础开挖5.84万立方米,运行期末建筑垃拆除0.09万立方米),工程建设无取土、弃土产生,未单独设置取土、弃土场。本项目建设区在预测时段内水土流失预测总量为11312.71吨,可能新增水土流失量为2032.50吨。

五、《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基本合理,采取措施基本可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总体布局。

(一)工程主体设计的具有水土保持功能且计入水保投资的措施为:

(1)建设期:扩容尾矿库外围修筑浆砌石截水沟1265米,原尾矿库堆积坝坡面植被恢复1.96公顷。

(2)运行期:运行期间对扩容尾矿库堆积坝坡面分期修筑横纵雨水沟2920米,对坡面分期栽植灌木、撒播草籽绿化3.65公顷。

(二)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

(1)扩容尾矿库区域对现有堆积坝至2063米等高线之间的林地区域剥离表土方量1.83万立方米;原尾矿库外围修筑浆砌石截水沟859米,截水沟联通堆积坝两侧排水沟汇入堆积坝坡脚,坡脚新增沉砂池1座,剥离表土堆放于该区中部洼地,对临时表土堆放场下游设置干砌石挡土墙108米,表土表面撒播草籽0.5公顷用于固土培肥;上坝道路路边修筑土质排水沟430米;应急道路路边修筑土质排水沟216米。

(2)运行期:运行期间对原矿堆场堆积钛铁矿砂进行土工布覆盖15259平方米,运行期末采用乔、灌、草结合方式进行植被恢复,其中原尾矿库平台恢复植被6.08公顷,办公生活区恢复植被0.87公顷,选厂恢复植被1.29公顷,上坝道路恢复植被0.58公顷,应急道路恢复植被0.24公顷,扩容尾矿库顶部沉积滩恢复植被7.4公顷,原矿堆场恢复植被1.39公顷。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目的、原则及监测点的布设,监测内容、监测设计及监测成果要求等基本可行。

七、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的编制依据、方法、价格水平年、基础单价等符合编制规定。同意本方案核定水土保持总投资为79.98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水土保持投资22.04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57.94万元。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投资中,工程措施费37.58万元,植物措施费6.86万元,临时措施费为0.12万元,独立费用为17.45万元(其中监测费14.71万元,监理费6.0万元),基本预备费1.2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6.77万元。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防治目标,修正后的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0%、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九、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工作,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州水务局报备。

(四)在项目开工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及时向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如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州水务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州水务局审批。

十一、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州水务局报备。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意见、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二、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禄丰市、武定县水务局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