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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01G-/2023-0801001 |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司法局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1日 | 文 号:楚司发〔2022〕15号 |
标 题:
楚雄州司法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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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楚雄州司法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司法局,州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楚雄州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楚雄州司法局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落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全力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和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和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州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着力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质效
(一)加大行政复议宣传力度。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全州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不仅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知晓法律条文本身的内容及含义,还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知晓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更重要的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知晓并学会运用行政复议这一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渠道来解决争议,进而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的认知度、认可度和参与率,最终达到将更多行政争议引导到行政复议中来,使之有效化解在初期、在基层、在内部。
(二)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全州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建立统一集中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机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救济权利。要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场所)、乡镇司法所设立行政复议代办点,代为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宣传行政复议法律知识,解答群众咨询,推进行政复议受理渠道下移、拓展,提高行政复议知晓率和便利性。要加强基层行政复议代办点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要推行最多跑一次、足不出户办复议等为民便民工作措施,竭尽全力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可信赖的行政复议服务。要发挥互联网作用,积极推行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实现网上受理留痕。
(三)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全州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代办点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进行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诿,做到应受尽受、应受必受,确保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率100%;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全州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答复义务,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机制,明确和规范行政复议答复职责分工、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将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科(股)室和岗位。在答复、举证中,行政机关应当围绕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问题进行答复和举证,并制作证据目录载明证据名称、证明内容等事项,同时将证据目录、证据材料等逐项编排并装订成册;不得选择性答复和举证,不得只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和质辩。
(五)履行配合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义务。全州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就案件开展听证、调解、实地调查等工作时,被申请人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指派熟悉案件情况的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被申请人主要负责人出席行政复议听证会或调解会,被申请人主要负责人不能按要求参加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参加。
(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全州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严格把握证据收集、程序履行和法律适用等环节,依法、公正、公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类型和繁简程度,灵活运用书面审理、公开听证、实地调查等不同方式审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要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案件实地调查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确保做到行政复议案件实地调查率100%,集体讨论率100%。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举行听证会,公开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意见,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充分听取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意见,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客观性、公正性,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要处理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实体性和程序性审查的关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作用,准确把握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优势特点,充分体现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政府主导性、委员中立性、意见专业性等特点,切实为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七)创新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全州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以化解行政争议为案件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分析争议根源,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在合法合理、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促成当事人双方通过和解、调解方式化解争议,实现案结事了。经审查,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议被申请人主动自行纠错,争取申请人的谅解并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确认违法、撤销、变更、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做好说理、劝导和普法工作,消除申请人的质疑,建议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八)实行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制度。全州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录入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并明确承办人员。案件承办人员应当于案件办结后30日内立卷归档,形成规范的行政复议案卷。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对10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1次行政复议案卷评查,被评查行政复议案卷为10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所承办的全部行政复议案件。案卷评查结果纳入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内容。
(九)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撤销、变更、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要明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和履行责任人,依法主动履行,并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完毕或履行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向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回访制度,通过回访申请人的方式了解掌握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并视情况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或建议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全力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一)扛稳扛实行政应诉工作责任。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均应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规范,构建分工明确、运转顺畅、办理及时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要强化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责任,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行为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以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政府法制机构为协办单位;直接起诉政府不作为的,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政府法制机构为协办单位。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由具体实施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政府复议机构为协办单位;州、县市人民政府因行政复议行为作为单独被告的,由政府复议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应诉工作。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负责起草答辩状、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制作证据目录,并在法定时限内提交人民法院,委托被诉行政行为主办人或法制机构人员及专业律师出庭应诉。应诉协办单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提出建议供应诉承办单位参考。
(二)认真负责做好答辩举证工作。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诉讼举证规则,重点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答辩,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性强,提交的证据全面、准确,不得拒绝答辩举证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应诉意见,应当集体研究,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答辩状应报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涉及诉讼举证答辩的,作为共同被告时,重点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举证答辩;作为单独被告时,应当对程序、事实、适用依据等进行举证答辩;答辩状应报经行政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严格落实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全州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楚雄州人民政府领导出庭应诉实施办法》,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得低于100%。
(四)密切配合人民法院庭审工作。庭审前,被诉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认真熟悉法律法规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针对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预案,妥善应对。要按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依法申请延期。庭审中,出庭应诉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诉讼秩序。出庭应诉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被诉行政机关应诉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撤销、变更、停止执行,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对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调解的案件,应当及时研究调解方案,积极与当事人沟通,配合人民法院协调解决行政争议。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及时将诉讼进展中的重要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诉承办单位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后,认为需要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诉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后,认为需要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应当按时履行义务。对拒绝或拖延履行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履行建议。
三、持续强化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州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政治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用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进一步强化对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整合资源、充实力量、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扛在肩上、抓住手中。
(二)强化调查研究。全州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发挥牵头统筹的作用,认真落实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充分了解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和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情况,加强分析研究、加强督促指导,压实工作责任、凝聚工作合力,在认真总结成绩、经验的基础上全力破解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和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中遇到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三)强化工作考核。全州10县市全面依法治州、依法治县(市)委员会办公室要将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复议决定履行、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落实反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行政机关法治建设绩效考核指标,计入年度“大比拼”目标考核成绩。
(四)强化责任追究。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工作督察,强化跟踪问效,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进行工作提醒,必要时可进行工作约谈或通报批评。具体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中,发现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要依照相关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并作为反面典型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