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部)、中心:
《楚雄州司法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于6月7日经局党委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司法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楚雄州司法局信访工作质量,有效妥善处理、高效办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结合楚雄州司法局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三条信访事项登记
办公室在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后,均应当分类登记,登记信息应当包含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反映诉求、办理意见等。信访人的名称、住址不清楚除外。
州司法局对外承担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任务的科室,在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时,应当按照首办责任制要求,做好来访群众疏导解释工作,属于本机关(本科室)法定职责范围事项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对来访群众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不属于本机关(本科室)法定职责范围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并按要求做好登记记录,处理完毕后10日内报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存档。
释法明理后当事人仍明确向本机关提出信访请求的,引导当事人向局办公室提出,由局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处理。
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科室收到对管理领域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的,及时报分管领导并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办理情况及时报局办公室知晓。
第四条信访事项受理
(一)信访信件受理
局办公室对所登记信访信件,应当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对属于局机关职能科室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有关科室。对情况重大、紧急的,立即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及时上报。
2.涉及下级单位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交办权责单位处理。
3.对转送信访事项,办公室要明确办理期限,做好跟踪督办、掌握办理结果。
4.对上级部门转送、交办的不属于州司法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部门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对信访人所寄信访件,不属于州司法局职权范围的,应当说明情况并退回。
(二)来访人信访事项受理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5.对不属于州司法局职能职权范围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告知信访人,并详细说明理由,引导信访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三)信访事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6.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7.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
8.已依法终结的。
第五条信访事项办理
(一)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依照职能职责,属于局机关相关科室或系统内相关机构处理的,有关单位(部门)接到信访件后,应当认真研究,并调查核实,在办理时限内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回复信访人。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三)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相关单位(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性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四)对情况复杂、重大紧急、涉及局机关多个职能科室或多个基层单位的信访事项,提请局领导协调处理。
(五)涉及大规模聚集上访等涉访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启动信访工作应急预案,局办公室人员应当与属地公安机关及时联系,积极稳妥开展处置工作。
(六)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七)有权处理的单位(部门)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承担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作出处理意见等职责,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
第六条信访事项跟踪督办
(一)对转交相关单位(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局办公室应当及时跟踪,做好督查督办,掌握办理情况;接访过程中来访群众有扬言访、越级进省进京访、群体访等苗头倾向的,就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和反馈,并向局领导报告。
(二)对各单位(部门)的信访事项办理,应当加强指导,将重要信访事项、重点信访人员纳入调研督导范围。
(三)局办公室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对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条信访事项答复文书编号及印章使用管理
信访人的答复文书统一使用“楚司信【】 号”的发文编号,编号登记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登记管理。
对信访人的答复文书加盖楚雄州司法局印章。
第八条信访事项档案归档
局办公室应当在信访事项办理完毕后,及时将已完成办理的信访事项归档。信访事项归档应当包含以下要件材料:
1.信访事项办理呈批件;
2.信访事项交办函;
3.信访事项基本情况;
4.信访事项办理、办结情况。
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一年信访事项办理档案移交局档案室保管。
第九条局领导信访接待日管理
州司法局班子成员每月按年度安排表到州司法局信访接待室接待群众来访。若接待领导因公外出或其他工作冲突不能按时参加的,依序类推由原日程安排的下一位领导接访,原接待领导相应排入下一次接访日。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对接调整工作。
(二)局办公室应当于接访日前一周拟定当月接访方案报接访领导,并公示领导的姓名、职务、接访时间、地点等情况。
(三)局办公室负责局领导接访日的组织,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信访工作人员全程参加接访。局机关各科室(部)中心,有关工作人员,按接访局领导要求,由局办公室通知参与接访。
(四)局律师工作管理科按照接待日程安排负责对接一名律师参与接访,为来访群众提供现场法律咨询。
(五)对接待日的信访事项,由接访局领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接访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能现场解决的,应当现场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交由有权处理的单位(部门)按程序办理。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信访接待日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确保群众反映问题件件由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楚雄州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指5日、10日为工作日,15日、30日、60日为自然日,以内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