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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27186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4-02-19 10:20:00 文  号:楚政通〔2014〕4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单位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4-02-10 16:53:04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单位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确保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无缝衔接,平稳过渡,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防止出现多头审批和管理真空,按照省、州有关部门职责调整的要求,结合楚雄州实际,对部分州级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单位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评价(审核)实施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云编办〔2013104号)精神,结合楚雄州实际,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评价审核(除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以外)的实施单位由楚雄州卫生局调整到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监督管理仍保留在楚雄州卫生局实施。

二、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许可实施单位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组建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方案的通知》(楚政通〔201376号)的有关规定,将楚雄州商务局的生猪屠宰管理的职责划入楚雄州农业局。为保障全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楚雄州商务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许可调整到楚雄州农业局实施。

调整后,州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认真做好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做好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协调、跟踪和监督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不到位和监管真空。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法制和督查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相互扯皮、推诿拖沓,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附件: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单位的项目目录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210

 

 

附件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

事项实施单位的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调整后

实施单位

备注

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许可

州商务局

州农业局

据楚政通〔201376号文件职责划转要求进行调整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评价审核(除“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以外

州卫生局

州安监局

根据云政发〔201344号和云编办〔2013104号文件要求,此项中“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仍保留在州卫生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