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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5_/2017-1023005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09-03-27 09:50:00 文  号:楚政办发〔2009〕3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1-20 11:33:39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

楚政办发〔20093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继续完善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云粮考核办发〔20085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楚政发〔20077号)和《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楚政通〔200478号)精神,现对《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楚政办发〔200517号)予以修改完善,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九年一月二十日

 

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为认真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州、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粮食安全意识,着力构建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生产发展、供给稳定、储备充足、调控有力、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根据《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继续完善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云粮考核办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进一步完善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粮食局、州工商局、州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二、组织机构

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秘书长、州粮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粮食局、州工商局、州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检查落实和考核的日常工作。

三、考核内容

(一)对县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考核指标

 1. 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耕地面积保护。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强对非建设性占用耕地的管理;坚决杜绝和防止乱批、乱占、滥用、毁坏基本农田的行为;确保耕地面积和基本农田的总体稳定。

2)高稳产农田建设。完成州委、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高稳产农田建设任务情况。增加投入,改造中低产田,增加高稳产农田面积,保证高稳产农田面积的比重逐年增加。

3)科技措施推广。指有组织、有计划地在粮食生产上推广重大科技措施,加强科技推广,提高科技覆盖率和单产。

4)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投入。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县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建立粮食投入的长效机制。

5)粮食种植面积、总产量。指正常年景下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比上年的增减情况。实际完成数以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公报数为准。

6)粮食种子储备。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和救灾工作实际,建立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

2. 切实落实好对种粮农民补贴政策

1)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指各县市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通知》(云政发〔200620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通知》(云财建〔200668号)确实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2)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执行情况。指粮食直补资金、良种补贴资金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通过一卡通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兑付给农民以及补贴对象的情况。

3)粮食最低收购价补贴拨补情况。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及时足额拨付给受委托的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的有关费用等补贴情况。

3. 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粮食购销市场机制和各级政府调控机制

1)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

2)深化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做优做强做大企业。重点扶持一批国有粮食收购、仓储、加工骨干企业,提高市场营销能力,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

3)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粮油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油产业化体系建设,支持发展粮油精深加工,提高粮油附加值。支持和引导粮食购销、加工等龙头企业发展粮食订单生产,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

4)进一步健全粮食调控体制。加强和完善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加强对粮油供求形势、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增强粮食调控的预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强粮食宏观调控调研,提高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效益。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召开1次粮食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粮食生产、流通等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正确引导粮食生产、流通,做到粮食供求总量、品种平衡,确保粮油市场基本稳定。

5)切实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根据粮食供求形势,及时完善县市粮食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灵敏性和可操作性。有重点的在县市所在镇建设粮食加工应急设施,完善粮食应急加工、储运、供应保障系统,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加工数量和储备库存,确保在粮食市场发生较大波动时,各县市粮油能有效供给,主要市场能做到基本稳定。

6)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监督检查机制,严格执行《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和相关操作规程,使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切实做到粮食库存账账、账实相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虚报库存、套取补贴、擅自动用储备粮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粮食经营者认真执行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相关规定。

7)加强粮食行政管理体系建设。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落实和健全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调查职责,保障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需要,确保国家有关粮食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切实发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保粮食安全的职能作用。

4. 加强调控监管,保障粮油有效供给、保障市场基本稳定、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1)积极做好粮食购销。指导和督促国有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掌握粮源,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各县市国有粮食企业当年粮食收购总量(原粮)占本县市粮食商品量的40%以上。认真做好军粮、救灾救济等政策性粮食供应,确保供应及时、保质、保量。重点关注缺粮地区、受灾地区以及各类学校食堂、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粮油供应情况,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不得出现主要粮油品种脱销、断档,确保粮食市场稳定。根据本地粮食供求状况,适时适度增加商品粮油库存。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口密集的主销区的重点粮食流通企业大米商品库存要达到5天-10天以上的销售量。

2)加强粮食产销衔接。积极支持和鼓励省内外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建立长期、稳定、流畅的粮油货源渠道。铁路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跨区域粮食运输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粮食主销区要支持企业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产区粮食生产、收购并定向运回销区。鼓励产区粮食企业到销区建立粮食销售网点,保障销区粮食供应。主产区粮食企业在销区建立物流配送中心和仓储设施的,主销区地方人民政府要给予必要支持。

3)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切实加强对国际、国内市场的调查分析,加强对粮油生产、消费、进出口、市场、库存、质量等监测,加快建立粮食预警监测体系和市场信息会商机制。加强报告制度,特殊时期实行粮油价格、库存等信息11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4)依法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齐心协力抓好粮食市场监管。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好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粮食协会等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

5)完善社会粮食流通统计报告制度。县市人民政府积极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健全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完善粮食统计调查手段。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 和省委、省人民政府要求,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切实搞好全社会粮油供需平衡工作。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的义务。

6)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严格按照《云南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认真办理企业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及时纠正、严肃查处不依法执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措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形消除后,按有关程序及时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7)高度重视粮食质量管理。指导粮食企业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自觉履行质量管理责任与义务。认真做好各级各类库存粮食的质量检查,确保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质量的督查,确保按质定等、依质论价,坚决查处压级压价、坑害粮农的行为。全面开展军粮、水库移民粮、救灾粮、低保粮等政策性粮食的质量检查,确保质量合格、供应及时。认真抓好原粮卫生专项调查,从源头上加强原粮卫生安全监管,防止有毒有害粮食流入口粮和饲料市场。抓紧构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扎实推进质量监管制度、质量监测体系、质检技术装备和高素质的质检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并查处涉粮案件,努力建立公平、公正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检查机制。

5. 充实地方粮油储备,创新管理机制,为粮食宏观调控奠定物质基础

1)创新储备粮管理机制。省级储备粮在省定规模范围内,分为常规储备、动态储备两块。承担省级常规储备的县市必须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年轮换计划;承担省级动态储备任务的有关县市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与省外粮食主产省签订的动态储备合作协议的各项规定,确保省级动态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不得出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各县市要遵循灵活、机动、效益、节约的原则,创新储备粮管理机制,探索或实施地方储备粮油动态储备,充分发挥动态储备在丰富粮食市场和确保粮食有效供给上的作用。

2)加强储备粮管理,充分发挥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州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规模指导性计划,根据市场情况逐步充实到位。依本地区的供求需要,地方库存粮中保持一定比例的大米等成品粮(包括定点加工经营企业大米常年库存量)。县市、粮油储备利息、费用可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3)建立食用植物油储备。各县市要按照州粮食局、财政局、发改委和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下达的规模建议数,建立食用植物油储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要适当增加成品油储备(包括定点加工经营企业成品油常年库存量)。

4)优化地方储备粮布局和结构。优化和调整县市储备粮油布局、结构,重点考虑人口密集的城镇、灾害发生频繁地区等,按照优先保证口粮安全,同时兼顾其他用粮的原则,优化地方储备粮品种结构,地方储备中要确保可供市场5天-10天的成品粮油(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应急储备,包括小包装成品粮油,以保证应急需要。

5)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按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运作规范的原则,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油库存、轮换、质量等方面的管理,严禁擅自动用储备粮油,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在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充分发挥储备粮平抑市场等宏观调控作用。

6. 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努力提高粮食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1)健全粮食市场体系。重点建设和发展区域性、专业性粮食批发市场。积极发展城镇粮油供应网络和农村粮食集贸市场,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发挥引导粮食购销市场价格的作用,为活跃粮食流通和政府宏观调控服务。

2)加快仓储设施功能提升改造。完善和提升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功能,提高粮食储藏管理技术水平,确保储粮安全。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3)加强粮油仓储设施资产管理。在地方国有粮油企业改革中,应统筹考虑地方政府履行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相关责任,进一步加强国有粮油企业仓储设施资产管理,严防资产流失。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合并、上收或改用、占用国有仓储设施的部分或全部时,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4)强化粮食质量检测体系。各县市要改善检验机构的仪器设备条件,提升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的手段和水平,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技能,为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粮食收购、保管、出库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确保粮食产品质量安全。

5)完善粮食加工体系。加大对粮油加工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引导粮油加工业向规模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推进粮油食品加工业副产品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增值效益。强化粮油食品加工业的质量意识和品牌建设,促进粮油加工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6)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扭亏增盈力度。以效益为中心,切实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扭亏增盈措施;认真解决企业在实现盈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企业实现盈利创造良好的环境;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扩大购销经营量、培育新的增长点、节能降耗、节约费用等各种方法,努力做到增收节支;切实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核算,努力降低经营和管理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努力实现当年盈利。

(二)对州级相关部门的考核

1.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涉及行政问责相关工作的协调。

2. 州发改委。粮食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措施;制定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和对农业生产投入;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云南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实施工作情况和市场价格的监测。

3. 州财政局。确保州级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安排好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和执行最低收购价粮食补贴等工作,监督实施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的情况。加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调研,提高粮食风险基金在粮食流通中的使用效益,为保障粮油有效供给、保障市场基本稳定、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4. 州农业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抓好粮食生产,抓好高稳产农田建设,抓好农业科技措施推广和粮食种子储备工作,确保全州粮食稳定发展等工作。

5. 州粮食局。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健全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强行业指导和粮食统计;做好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履行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职责,依法管理、监督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督查粮食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等情况,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等工作。

6. 州工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基本数据情况等工作。

7. 州统计局。加强与农业部门配合,做好粮食种植面积、粮食产量的数据收集与公布,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的有关数据,指导、监督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等工作。

8. 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按信用贷款原则和方式,及时提供地方各级粮食储备、低保粮、最低收购价粮及其他政策性用粮的信贷资金供应: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国有粮食储备企业等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共同研究,积极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调销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支持力度。

9. 州国土资源局。贯彻落实耕地面积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耕地面积总体稳定等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上报自评材料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相关部门在每个考核期间结束后,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县市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于考核期间的次年3月上旬前,将自评材料以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的文件形式上报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相关部门上报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同时报送与考核内容相关的依据材料1份,县市人民政府须填报《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考核指标评分表》。对有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州人民政府将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二)拟定初评意见

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报材料,对各县市及州级相关部门进行复评考核,并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抽查,提出考核意见,报州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三)确定奖惩等次

州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考核意见,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确定奖惩等次,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奖惩办法

(一)县市人民政府

对各县市的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完成情况及抽查结果进行考核评分,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经考核合格的,按得分情况分别设优秀、良好、合格3个等次,得分前2名为优秀,各奖励6万元;得分前3名至6名为良好,各奖励4万元;其余为合格,各奖励3万元。经考核不合格的,对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按照行政问责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二)州级相关部门

对州级相关部门的考核,由州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履行及大多数县市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经考核合格的部门奖励2万元至5万元。不合格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行政问责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三)实行一票否决

为强化县市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对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人民政府当年考核即为不合格。

1. 粮油供应出现脱销断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2. 在地方储备粮油管理上出现霉变、重度不宜存等问题,造成较大损失的,或行政区域内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

3. 未经本级政府同意,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油。

4. 被考核对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

六、奖励资金

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考核奖励资金由州财政预算安排。州财政局根据奖励等次,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各县市财政局及州级相关部门,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专项用于奖励有关人员。

七、考核期间

每年11—1231日为1个考核期,每年考核1次,兑现奖惩。

八、其他

本办法从200911日开始执行,由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制定的具体考核意见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