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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5_/2017-1020012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1-12-21 09:04:00 文  号:楚政发〔2011〕19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2011-06-10 15:58:56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以下简称工资保障规定)自201151起施行。为保证《工资保障规定》在我州的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工资保障规定》的重大意义

《工资支付保障规定》是目前全国第一部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省级政府规章,是规范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和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的重要法律保证,对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一项基本工作,也是关注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具体要求。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长期以来,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突出问题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尽快建立由政府牵头,人社、信访、住建、公安、工商、监察、司法、工会、发改、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层层落实目标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对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完善劳动用工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监管力度,指导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与连续用工1个月以上的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要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与银行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由银行按月代用人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使用农民工工作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应当与农民工办理书面劳动工作签证,向农民工核发《劳动工作签证卡》,并接受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三金制度

要在继续贯彻执行《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长效机制,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建设领域所有用人单位(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须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将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10%的资金预存入工资准备金账户,并向银行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主要用于保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对因特殊情况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其正常支付工资所需的资金由用人单位另行筹集。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进行管理,银行负责对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专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后,必须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州人民政府筹集一定的资金,在州财政局建立州人民政府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专户。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相应筹集一定的资金,在县市财政局建立县市人民政府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专户。在发生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时,由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报经州、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紧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避免引发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垫付的应急周转金本息由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依法予以追偿。

(三)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我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已全面建立,各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分析研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以来凸显出的困难和问题,严格按照《工资保障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为规范建设单位工资保证金缴存行为,建设单位自缴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在第二年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减半缴存,连续2年减半缴存的免缴工资保证金。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过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承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1个月的工资总额向当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1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2个月的工资总额存入工资保证金。

五、建立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配合联动,建立预警、联动、互助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实现资源共享、处置到位,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严肃查处拖欠、克扣工资等违反工资支付规定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重点监管建筑施工企业市场准入以及工程款的落实到位情况;公安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克扣、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事件,严厉打击欠薪逃匿行为;司法部门要加强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对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监察部门要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六、加强依法行政强制力,确保《工资保障规定》的贯彻落实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工资保障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行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按照相关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察部门要及时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进行严厉问责。

 

 

 

 

O一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