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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3_/2017-1020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3-09-25 16:05:00 文  号:楚政办发〔2013〕3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2013-01-21 11:28:45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189号),进一步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队伍不垮,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业务用房和设备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在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逐步提高乡村医生补偿水平,建立乡村医生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培养培训力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快捷、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是植根农村的基层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广大乡村医生为全州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广大农村群众医疗保健服务需求的提高,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人员数量不足,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二是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水平、服务能力离广大群众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三是队伍不稳定,收入差距大,部分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医生招聘难。乡村医生老无所养,对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

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均等享有公共卫生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各县市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乡村医生素质不高、服务能力不强、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使广大乡村医生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更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配备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村委会可适当增加。配备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及1名中西医结合的乡村医生。各县市要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质量,确保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村委会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所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三)建立乡村医生准入制度。乡村医生人数以县市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且获得有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四)建立乡村医生退出制度。建立合理的人员退出机制是提高乡村医生综合素质、提升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为促进乡村医生队伍的新老交替,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的原则上要办理辞退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辞退时根据履职年限,由各县市财政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补助,因个人原因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或因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解聘的人员不得享受上述补助。对身体条件较好,确有一技之长的老乡村医生,在办理辞退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返聘使用,返聘期间不再享受辞退补助政策。

对部分在实施乡村一体化过程中已辞退的乡村医生,应给予关心照顾,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乡村医生要纳入农村低保。

(五)建立乡村医生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县市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享受国家和省、州现有补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财政缴费补助,通过自己出一点、财政补一点、乡村一体化统筹资金中拿一点等方式,购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较好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妥善解决好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问题。
   
(六)建立乡村医生培训制度

1. 加强乡村医生学历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医学类成人教育,进行正规化、系统化的医学教育,提高学历层次。鼓励具备条件的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国家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质。

2. 加强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建设。各县市卫生局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争取,充分利用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教育资源,有针对性地培养用得上、留得住的农村医学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乡村医生后备人才。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县市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3. 加强乡村医生在职培训。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采取临床进修、跟班学习、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

四、加强村卫生室管理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村委会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委会可酌情增设。

村卫生室以政府和集体举办为主,也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经县市卫生局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村卫生所管理规范》配置,同时配备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各县市可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集体筹集、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政府出资建设的村卫生室的房屋和购置的设备属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二)加强村卫生室的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和资金补偿,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村委会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市级卫生、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全面推进完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业务、财务、药品器械进行统一管理,实行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每月召开1次例会、每半年至少举办1次业务讲座。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市卫生局的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三)推进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四)巩固完善村卫生室有关制度

1. 在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全州所有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全面落实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要逐步改变群众的用药习惯,教育引导群众使用基本药物。

2. 巩固完善村卫生室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全州村卫生室均要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方便群众看病就医。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积极推进总额预付支付方式改革,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五、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

(一)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低于40%的工作任务安排给乡村医生,具体服务项目职责分工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1159号)执行,并按照工作量核拨相应的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二)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支付后获得补偿。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核定一般诊疗费标准为9元,其中新农合支付6.5元,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三)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县市必须落实乡村医生的补助政策。执行好省财政每人每月200元补助的基础上,州、县市财政按照贫困村每人每月200元,非贫困村每人每月150元(纳入州对县转移性支付)进行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县市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通过多渠道补偿,乡村医生年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

六、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有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有关政策措施,在本方案出台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县市具体实施方案,并分别报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卫生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县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保险政策、村卫生室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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