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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0_/2017-1026007 |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文件 |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02日 | 文 号:楚政发〔2017〕18号 |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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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17年04月25日 |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63号),加快推进我州新型城镇化建设,稳步提高城镇化质量,充分发挥新型城镇化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主动力作用,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四化”同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为核心,以建设新型城市、特色小镇、美丽乡村为关键,以推进“人、地、钱、房”等制度改革为动力,努力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着力增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意愿和能力,着力构建现代城镇体系,着力消除制约城镇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释放新型城镇化蕴藏的巨大内需潜力,为建设“一极一桥一品二区三基地”,促进全州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
1. 新型城镇化水平显著提升。到2020年,全州城镇新增建成区面积3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2%,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3%,实现全州累计新增城镇户籍人口40万人左右,引导30万人在中小城镇就近就地城镇化,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25万人落户城镇,推动20万人通过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实现城镇化。
2. 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明显优化。紧紧围绕建成滇中城市经济圈西部增长极并辐射带动滇西的目标,构建“一核三群”的城镇化空间布局形态,建立与楚雄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相适应、规模等级适度、职能分工协调、空间布局合理的现代城镇体系。到2020年,以1个区域性中心城市、2个以上小城市、7个特色县城、30个重点乡镇、10个主题精品小镇、1000个综合示范村(社区)为主体的新型城镇化格局基本形成,城乡民族特色、文化内涵、地域特征、时代风貌进一步彰显,业态、神态、形态、生态实现更新突破,特质、品质、价值得到强化提升。
3. 有利于城镇化发展的政策和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以改革户籍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为基础,实现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以土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利用、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为重点,土地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创新多元化可持续资金机制,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有利于城镇化发展的政策和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各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十三五”期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3个百分点左右,年均转户8万人左右。
二、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
(三)全面启动试点工作。全面启动楚雄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充分利用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各专项试点政策,围绕将楚雄市建设成为滇中城市群次核心、向西开放的门户和战略枢纽的目标,坚持突出地方特色,综合推进各项试点建设和改革工作。到2018年取得试点任务的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到2020年,楚雄区域中心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显著提升;户籍管理、土地管理、社会保障、财税金融、行政管理、生态环境等制度改革取得明显进展;水、电、路、气、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高;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大幅增加,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新型城市和美丽乡村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地方特色文化得到充分保护和传承;市域经济持续发展动力强劲,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改善。(牵头单位:楚雄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局、州文体局)
(四)加大支持力度。积极营造宽松包容环境,支持楚雄市发挥首创精神,推动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楚雄市人民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成立主要领导牵头的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新型城镇化推进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部署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州发改委要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试点工作的推进情况开展动态监控;州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积极协调解决影响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的制约因素,推动有关改革举措在楚雄市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积极组织改革意愿强、综合条件成熟的县市或乡镇申报国家或省级城镇化综合试点或其他改革试点。(牵头单位:州发改委;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楚雄市人民政府)
三、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五)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在楚雄中心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养、继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发挥小城镇在吸纳农业转移人口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建制镇成建制转户。最大限度精简申领城镇户口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方便户口迁移。(牵头单位: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取消暂住证,自2017年1月起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全覆盖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楚雄州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采用梯度赋权的方式,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牵头单位: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司法局、州人社局、州卫计委、州文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积极为进城农民提供就业创业机会。培育壮大特色主导产业,积极培育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和完善劳务管理工作,制定扶持劳务分包企业的优惠政策,争取财政资金和各类培训经费,加大劳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力度,构建有利于形成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鼓励有条件县市建立“劳务市场”或“劳务派遣中心”,将暂时没有纳入劳务企业的零散农民工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和培训,保证其有序流动。切实加强就业信息服务,及时收集、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实现城乡、区域信息共享。将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就业的培训、服务和管理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实施城镇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每年培训4万人次以上。实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组织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参加创业培训2万人次,扶持创业1万人,实现带动就业2.7万人以上。(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加大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教育保障力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根据随迁子女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发展和师资力量建设。教育主管部门要向农业转移人口流入地配置更多的基础教育资源,严格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划片招生。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畅通入学渠道,简化就读手续,实行“一样就读、一样升学、一样免费”,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因地制宜按照师生比和班师比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总量内合理调配、管理、使用。州级财政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及有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各县市要结合人口流动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规划,加大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确保中心城区小学和初中生均占地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19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加快完善全州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委编办、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九)提升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水平。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允许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持居住证的城镇常住人口,可在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享受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照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完善属地化管理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政策,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分布状况,均衡合理配置服务资源,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牵头单位:州卫计委、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一)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和服务机制。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积极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县市争取更多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支持,优先安排州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配套资金。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将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列入统计公报,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与共享。在各县市便民服务中心成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服务中心(站),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培训、劳动维权等综合服务。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微信等平台,通过进企业、下社区、入居民户,广泛宣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重要意义、配套政策、权益保障、范围条件、办理流程等有关内容,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走向市民化。(州委农办、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局、州卫计委、州统计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四、全面提升城镇功能
(十二)提升城镇基础设施水平。加强城镇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有机结合,优化城镇街区路网结构,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与公路、铁路、航空枢纽和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衔接与配套,形成方便快捷的城镇交通网络。推进充电站、充电桩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建设城市停车场和立体车库。加快推进城镇天然气输配、液化和储备设施建设,提高推进城镇天然气普及率。充分利用中缅油气管道过境优势,大力鼓励城镇居住建筑应用天然气供暖。加强城镇供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雨污分流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推进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积极推进海绵城市试点建设,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及无害化综合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州城市供水能力达35万立方米/日,城市供水普及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燃气普及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98%、87%、100%、85%和38%,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2平方米,绿地率达33%,城市道路达700公里,人均道路面积达16平方米以上,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70公里,全州城市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乡集镇自来水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建制镇集中供水普及率、生活垃圾处理率分别达到85%、100%以上。(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三)提升城镇公共服务水平。积极争取中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加大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援助等服务全覆盖。改建和扩建未达标的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文化站,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要。保障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在城市社区建设15分钟健身圈,开展社区多功能运动场等健身场所建设。编制城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优化社区生活设施布局,打造包括社区菜市场、物流配送、便民超市、银行网点、零售药店、家庭服务中心等在内的便捷生活服务圈,开展以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社区电子商务服务。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商务局、州文体局、州卫计委、州地震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城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各县市应编制城镇公共服务设施综合专项规划,将公共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以及社区服务等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作为“底线”,整合现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并优化空间布局,实现城区公共服务设施“一本规划、一张蓝图”。各县市中心城区自2017年开始实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居住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配建,建成后依规移交给相应的职能部门管理,产权归接收单位所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要求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80%前建设完成,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每个地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发布土地公开出让公告时应当同时公布核发的规划条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与受让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州住建局、州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文体局、州卫计委、州城镇建设开发投资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五)实施城市治堵、防涝、架空线入地三大工程。深入实施城市“四治三改一拆一增”人居环境提升行动,针对交通拥堵、城市内涝、“空中蛛网”等城市病,启动实施交通治堵、排水防涝、架空线入地三大工程。以楚雄市为重点,实施城市交通“治堵工程”,制定城市交通拥堵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加快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提升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水平,打通断头路,全力推进停车位建设,适时启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大力改善交通秩序,力争3年内楚雄城市交通拥堵现象明显改善,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启动消除城区重点易涝区段三年行动,加快改造易淹易涝片区,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强化排水防涝设施日常养护,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提升城市排水防涝应急能力,在2017年底前,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消除城区重点易涝区段,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实施既有路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入地工程,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合理布局电力、通信、广电、给排水、燃气等地下管网,2017年底前编制架空线入地规划,制定架空线管理办法,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城区主次干路架空线入地率达到90%以上。州人民政府建立城市治堵、防涝、架空线入地工作考核机制,纳入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进行考核。(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工信委、州新闻出版广电局、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中国铁塔公司楚雄分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六)着力塑造城乡特色风貌。全面系统开展楚雄州文化特色基础理论和运用研究,编制一个彝乡特色规划,整理创作一套特色建筑设计方案,制定一系列风貌管控制度,培育一个民族特色建材产业,培养一批设计和工匠队伍。以塑造城市、乡村、城乡接合部特色风貌为重点,在楚雄市打造一个面向世界的彝族文化展示区、一个现代城市风貌展示区、一个旧城改造风貌保护区、两条滨河景观带(龙川江、青龙河);在每个县城塑造一个以上特色风貌示范片区,加快推进禄丰黑井、恐龙山、姚安光禄、大姚石羊、永仁中和等特色旅游示范小城镇建设,大力开展城乡接合部、重点示范村庄、高速公路和铁路出入城段以及沿线村庄特色风貌整治和建设工作,推动城、镇、村特色风貌塑造工作形成示范效应。通过3年至5年的努力,建立健全覆盖全州的城乡风貌管控体系,形成独具彝州特色魅力的城乡风貌和建筑风格。在楚雄中心城市和各县县城全面推进“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2017年,各城市全面启动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综合评价;2020年,城市双修工作在各县市全面推开,城市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与修复,城市功能和景观风貌明显改善。(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州文体局、州旅发委、州志办、州彝文研究院、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
(十七)提升楚雄区域中心城市的核心地位。提升楚雄区域性中心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发挥其在吸纳人口和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其对周边牟定、姚安、南华、双柏、广通等小城镇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融入滇中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把楚雄市建设成为滇中城市群西部增长极、滇中连接南亚东南亚国际大通道上的重要节点、楚雄州州域发展带动核心,逐步培育成为大城市、昆明国际区域中心城市的副中心。加快特色城市和新型城市建设,着力塑造彝乡特色风貌,传承彝州历史文化,彰显高原生态城市风情,把楚雄城市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园林城市、智慧城市、森林城市、人文城市。到2020年,楚雄市中心城区人口规模达到55万,城镇化率达到70%左右。(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楚雄市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进楚中、楚东、楚北3个城镇群协调发展。以城镇群作为我州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主体形态,加速构建楚中城镇群,积极促进楚东城镇群建设,促进形成楚北城镇群。以楚雄区域性中心城市为核心,辐射带动南华、牟定、双柏、姚安县城、禄丰广通以及周边7个乡镇(弥兴、太平、沙桥、雨露、凤屯、江坡、新桥)同城化发展,构建楚中半小时经济圈,把楚中城镇群建设成为全州集聚城镇人口和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区,支撑构建滇中城市群西部增长极并辐射带动滇西的核心城镇群。以禄丰城市为龙头,以武定县城和禄丰东部4个产业新城(勤丰-碧城、仁兴、和平、土官)为支撑,推动禄丰—武定沿线及周边城镇协同发展,把楚东城镇群建设成为滇中地区重要的工业产业基地,支撑构建楚东增长极的产城融合示范型城镇群。以永仁、元谋、大姚县城为重点,辐射带动周边16个乡镇(维的、猛虎、宜就、莲池、六苴、昙华、新街、赵家店、龙街、新华、平田、物茂、黄瓜园、江边、环州、凉山),把楚北城镇群建设成为全省重要的绿色产业基地和滇川合作发展示范区,支撑构建楚北增长极的门户型城镇群。到2020年,力争楚中城镇群区域城镇人口达到88万,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楚东城镇群区域城镇人口达到39万,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楚北城镇群区域城镇人口达到28万,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各县市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培育发展一批新生中小城镇。推动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增强中心城市辐射带动功能,培育发展一批新生中小城镇。争取具备条件的县改市(区)、乡改镇、镇改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改社区居委会,使市镇、街道、社区设置与我州城镇化发展的要求相适应。支持楚雄打造区域性中心城市,把鹿城、东瓜、紫溪、东华、子午、苍岭、吕合7个镇改为街道办纳入中心城市一体化发展。加快推进禄丰撤县设市工作,推动楚雄-南华、武定-禄劝同城化发展,把禄丰县城、武定县城重点培育发展成小城市,支持永仁县城建设成为长江经济带上的新兴小城市。积极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加快广通、勤丰-碧城、仁兴、土官、和平5个产业新城建设,争取楚雄市产城融合示范区纳入国家支持范畴,发挥先行先试和示范带动作用。推进简政强镇改革试点,选择一批具备一定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的中心镇和重点镇,赋予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民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各县市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 加快特色小镇发展。统筹布局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居住、商业等设施,改善镇域生产生活环境,增强特色城镇就近就地吸纳人口和集聚经济的能力,每三年一轮,每一轮选择10个州级特色示范小镇进行重点扶持,打造一批交通枢纽型、旅游文化型、重点产业型、商贸集散型、创新创业型、主题精品型特色小镇,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城镇化。充分挖掘和利用彝乡民族特色、地域历史文化、城乡自然环境,强化镇区道路、供排水、电力、通信、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禄丰县黑井镇、恐龙山镇、姚安县光禄镇、大姚县石羊镇、永仁中和镇等特色旅游小镇建设,打造形成一批主题鲜明、交通便利、环境优美、服务配套、吸引力强、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特色旅游小镇。(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委农办、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旅发委、各县市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十一)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长效机制。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努力实现示范村(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五通八有六配套”。加快以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山区“五小水利”等惠及民生的水利工程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农村集中供水,全面实现农村饮水安全。推进以通乡油路和通村油路为重点的农村公路建设、村庄道路硬化工程,推进实施行政村通班车工程,加强农村客运站、招呼站建设,优化班线线路网络,确保“路、站、运、管、安”协调发展。推进城乡配电网建设改造,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推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加快信息进村入户,尽快实现行政村通邮、通快递,推动有条件地区燃气向农村覆盖。全面实施农村“七改三清”环境提升行动,配套完善农村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公厕、绿化亮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大对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力度。加快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事业发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到2020年,全州建成100个综合示范村(社区)、300个中心村、600个重点示范村;通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实现100%覆盖,农村饮用水供水率达到85%,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到90%,生活污水处理农户覆盖率不低于70% ,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有效处置及综合利用率达到80% 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 以上;农村地区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 ,综合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7% 。(牵头单位:州委农办;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局、州水务局、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二)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县级行政区为基础,以建制镇为支点,搭建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平台,促进农业产业链延伸,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延伸农业产业链,积极发展核桃、果蔬、食用菌、特色畜禽等农产品加工业,促进农业由单纯的种养生产向农产品加工、流通等领域拓展,提高农业附加值。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农业生态、休闲、文化等非农价值,发展休闲农业、都市农业、乡村旅游、观光农业、体验农业,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深度融合。实施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程,围绕产业融合模式、主体培育、政策创新和投融资机制,选择2个县市、10个乡镇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形成一批融合发展模式和业态,打造一批农村产业融合领军企业,推进试点示范县、乡农村产业融合提质增效升级。(牵头单位:州委农办;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农业局、州旅发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三)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加快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打造我州高原特色农产品绿色、生态品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等市场主体,建设区域性、定制化特色电商平台或利用全国农产品信息平台、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等平台开展网络营销。加大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力度。依托邮政所、供销社、农家店、农村客运站等流通体系,建设县级分拨中心、乡镇配送中心和村级物流服务站,以信息技术整合农村物流资源,提高效率,推动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扩大电子商务在农村的运用,建立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开展农村电商应用于经营培训,鼓励农民通过“触网”走上“双创”新舞台。(牵头单位:州商务局、州农业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林业局、州供销社、州邮政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结合。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发挥群众主体作用,注重因地制宜,做好科学规划,在县城、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住宅小区,通过多种方式安置移民,推进转移就业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采取争取中央和省、加大州级财政支持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相结合,引导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等方式自行安置,除享受国家和省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迁入地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统筹谋划安置区产业发展与安置群众就业创业,确保搬迁群众生活有改善、发展有前景。(牵头单位:州扶贫办;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住建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完善土地利用机制
(二十五)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有序实施。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逐步完善“三权”关系。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地推动“三权分置”有序实施。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牵头单位:州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州委农办、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农业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六)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完善增减挂钩制度政策,充分发挥增减挂钩政策在促进城乡统筹方面的优势作用,正确引导、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统筹促进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吸纳农村转移人口相挂钩机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城镇在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城镇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增减挂钩工作推进迅速、管理规范、按时归还增减挂钩指标的县市,省级分解下达增减挂钩指标时将给予倾斜支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土地利用变更情况监测监管。(牵头单位:州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州委农办、州住建局、州农业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七)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盘活利用现有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建立存量建设用地退出激励机制,允许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有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完善城镇存量土地再开发过程中的供应方式,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推进老城区、棚户区、旧厂房、城中村的改造和保护性开发,发挥政府土地储备对盘活城镇低效用地的作用,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健全运行机制,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推广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做法,在政府、改造者、土地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改造的土地收益。(牵头单位:州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州委农办、州工信委、州住建局、州农业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八)因地制宜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坚持“基础设施先行、分期组团建设,产业发展支撑、社会事业配套”的山地城镇开发模式,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生态安全、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前提下,在资源环境承载力适宜地区开展低丘缓坡地开发试点。采用创新规划设计方式、开展整体整治、土地分批供应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低丘缓坡地开发用途、规模、布局和项目用地准入门槛。(牵头单位:州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州委农办、州环保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创新投融资机制
(二十九)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健全价格调整机制和政府补贴、监管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与政府合作投资、政府购买服务,以及购买地方政府债券等形式,参与城镇公共服务、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建设。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和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标准,促进市政公用服务市场化和服务项目特许经营。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服务价格收费机制,让投资者有长期稳定的收益。根据经营性、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不同特点,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项目自身具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开发投资公司、州城镇建设开发投资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明确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政府职责,优化政府投资结构,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关配套设施建设。财政部门牵头制定配套政策,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奖补机制。健全各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机制。编制公开透明的政府资产负债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金融办、州开发投资公司、州城镇建设开发投资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十一)强化金融支持。争取中央专项建设基金扩大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覆盖面,安排专门资金定向支持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特色小城镇功能提升等。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信贷模式和产品,针对新型城镇化项目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鼓励州、县市利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设立城镇化发展基金,整合政府投资平台设立城镇化投资平台。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融资体制,建立透明规范的城乡建设投融资机制,通过采取组建地方性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公司、银行贷款、委托贷款、公私合营(PPP)、打捆式开发、资源转换式开发等方式,拓宽城乡建设融资渠道。(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住建局、州开发投资公司、州城镇建设开发投资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城镇住房制度
(三十二)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以满足新市民的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严格落实各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责任,通过鼓励用人单位自建以及依托市场租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建立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公积金制度、购房税费减免、强化房贷金融支持等方式,解决转户进城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困难。把转户进城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纳入住房保障计划统筹安排解决。每年将1/3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用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或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可在符合规定标准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工信委、州金融办、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十三)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围绕“十三五”时期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目标,实施棚户区改造行动计划和城镇危旧房改造工程,将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全省重点镇。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严格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机制,确保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十四)加快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机构,并允许其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直接向社会出租,或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提供专业化的租赁服务。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或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各县市可以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住房租赁业务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对购买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提供购房信贷支持。(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金融办、州工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十五)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政策,共同构建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确保住房用地稳定供应,完善住房用地供应机制,优先安排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合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严格控制大户型高档商品住房用地。实行差别化的住房税收、信贷政策,支持合理自住需求,提高对农民工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抑制投机投资需求。依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法规规章,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建立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有效保护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基础上,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和备案制度,实现全州住房信息联网。进一步提高城镇棚户区改造以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鼓励引导农民在城镇就近购房。(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金融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健全新型城镇化工作推进机制
(三十六)强化统筹协调。州人民政府建立全州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我州新型城镇化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州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统筹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共同推进我州新型城镇化发展步伐。州发改委要依托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统筹协调,推动有关政策尽快出台实施,强化对各县市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指导。州公安局要做好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实行居住证制度工作。州住建局要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州财政局要尽快制定出台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州国土资源局要尽快研究出台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并做好城镇上山和城镇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低丘缓坡地开发、土地经营和宅基地使用流转工作。州商务局要做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州金融办要做好新型城镇化金融支持工作。州环保局要做好全州城乡环境综合保护治理工作。州委农办要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工作。州人社局要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工作。州教育局要做好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工作。州卫计委要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工作。其他州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共同推进我州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合力。各县市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化工作机制,各县市发改部门要统筹推进本地新型城镇化工作,其他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共同推动新型城镇化取得更大成效。(牵头单位:州发改委;责任单位: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十七)建立监督检查考核机制。把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切实调动各地、有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州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对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政策举措落地生根。(牵头单位:州发改委;责任单位:州政府督查室、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十八)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凝聚社会共识,强化示范效应,在全社会形成关注新型城镇化工作、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合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强大动力,为推进新型城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州政府新闻办;责任单位: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附件:各县市“十三五”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目标
2017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各县市“十三五”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目标
县市
|
2015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
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
各县市“十三五”期间农业转移人口累计落户数(万人)
|
楚雄市
|
47.97
|
71
|
13.1
|
双柏县
|
19.62
|
31
|
1.85
|
牟定县
|
28.21
|
43
|
3.23
|
南华县
|
18.56
|
29
|
2.81
|
姚安县
|
25.36
|
39
|
3.07
|
大姚县
|
22.05
|
34
|
3.71
|
永仁县
|
22.75
|
35
|
1.43
|
元谋县
|
21.85
|
34
|
2.84
|
武定县
|
21.56
|
34
|
3.6
|
禄丰县
|
26.73
|
41
|
6.52
|
合计
|
28.19
|
43
|
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