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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0_/2017-1020003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3-09-25 16:17:00 文  号:楚政办发〔2013〕7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成文日期:2013-09-02 11:24:44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

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是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有效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带动有关产业发展,破解城市二元结构,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州棚户区改造工作,按期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我州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把棚户区改造与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建设城市综合体结合起来,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住房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为立足点,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力争通过5年努力,基本消除各类棚户区。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统筹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合理确定各地各类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不能以市场方式改造的棚户区,主要通过财政补助、政策扶持、企业和棚户区居民参与等方式统筹实施。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按照合理户型、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重视维护城市传统特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四)完善配套,同步建设。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努力做到棚户区改造工程与配套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期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便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和出行。

(五)以人为本,依法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程建设等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维护群众利益,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确保广大群众真正分享改革开放红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改造范围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城市交通不便捷,治安和消防隐患严重、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镇旧住宅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等类型。

旧住宅区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其整治改造的内容及标准要以满足居民最为迫切的居住需要为中心,充分考虑当地旧住宅区现状、可筹措资金规模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加以确定。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含煤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具体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城市规划合理界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四、实施方式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等多种方式。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原地重建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在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统筹解决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需要。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房屋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电信、邮政等设施)的完善。

(二)采用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商业开发或国有企业运作)等方式。

(三)各县市可成立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机构,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工作。

五、资金管理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有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州和县市财政部门应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棚户区改造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中央和省级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后,有关部门要按照随到随转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将棚户区改造计划和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不得出现计划滞后、资金滞留的现象。

六、项目监管

(一)规范项目管理。棚户区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的建设程序、技术标准规范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全程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项目完工后,及时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二)严格资料档案收集管理。各县市要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资料档案收集管理工作,落实责任,专人负责。棚户区改造档案资料包括:改造前棚户区危旧房的照片和套数、面积、产权权属、建筑密度、房屋建设年代、房屋结构、建筑质量及使用功能、配套设施等情况;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需要安置廉租房和公租房套数、安置片区及改造后规划情况,棚户区改造总平面图,基本建设程序有关手续,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协议和名单,征收付款通知和收款收据,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计划表,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七、有关政策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对我州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房地产税收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房地产开发税收的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的全部资金可用于棚户区改造;各县市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鼓励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产权调换、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县市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照拆补平衡、结算面积差价方式实施;选择实物安置的,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内部分可按照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市场价购买;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价款。

(五)明确产权界定方式。对选择产权调换、实物安置的私有产权住房,按照相应的安置补偿政策办理商品住房房屋产权。对因经济条件原因,无力按照安置补偿政策结算差价的,超过原产权部分可采取货币方式补偿。

八、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要按照州级负总责、县市抓落实的原则,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依法依规进行安置补偿,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要全面做好棚户区改造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通过政府政务网站等渠道公开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情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城市棚户区建设项目,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报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建设投资计划,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筹措落实并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补助、配套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及时办理土地报批手续和土地权属登记。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中涉及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州、县人民银行、银监局各派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全州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为棚户区改造提供优质服务。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全方位监管,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府督查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市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全方位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合法合规,确保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