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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4_/2017-1020013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0-09-01 15:11:00 文  号:楚政办通〔2010〕60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0-05-12 16:18:31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时间启用公务卡

各级各部门要把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作为深化财政改革、强化行政成本控制的重要手段,并按省人民政府要求的时间全面启用公务卡结算。 2010 6 15 日前 ,县级及其以上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做到人手一张公务卡的工作目标,从 7 1 日起 ,凡纳入公务卡结算事项,不得再使用现金结算,必须全面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和相关管理规定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通知》(楚政办通2007100号)执行。

二、明确财务结算范围

公务卡结算主要用于支付原使用现金结算的相关支出。单位财务结算可分为转账结算、公务卡结算和现金结算,具体使用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转账结算。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购买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话费、水电费、维修费等支出在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二)公务卡结算。预算单位日常发生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单位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再使用现金结算。

(三)现金结算。预算单位发生的支出中,允许使用现金方式结算的项目内容、以及预算单位库存现金(备用金)将实行限额管理,请严格按照随后下发的关于预算单位库存现金(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的通知执行。

三、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实施工作,尽快与代理银行签订协议,协助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务卡并处理好本单位职工的公务卡信用问题。云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系统配发后,各单位必须按照要求严格使用,切实杜绝公务卡发而不用情况的发生。

四、协调配合,通力合作

各级财政、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推行公务卡结算工作的指导、监督、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推进公务卡结算工作。各级监察、政府督查和审计部门应将公务卡推广使用情况纳入实施行政成本控制制度检查考核范围,督促各县市各单位公务卡结算制度的全面推进。人民银行、公务卡代理银行和银联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公务卡用卡普及宣传力度,加强银行卡市场建设,提高商户接受公务卡积极性,增加POS机具配置,不断改善用卡环境。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各预算单位要形成合力、加强沟通,工作中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州财政局联系,州财政局要根据改革情况适时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

                           OO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