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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2_/2017-1025016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08-12-22 13:52:00 文  号:楚政办通〔2008〕109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购置公务用车审批管理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8-11-13 10:02:34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购置公务用车审批管理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购置公务用车审批管理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8109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单位,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办字〔20061号)下发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州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已基本步入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公务用车规范管理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节约行政管理成本等方面,发挥了明显的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单位和领导重视不够、执行规定的自觉性不强、盲目攀比申请购超标车、甚至逃避监管违规购车以及国有企业购买小汽车监管措施未落实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购买公务用车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监管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就全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购置公务用车有关审批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并通知如下:

一、重申和明确相关规定

(一)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1. 行政事业单位配车标准:所有单位配备轿车只能购买价格在25万元以内、排气量2.0升及以下的国产轿车;需配备越野车的,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和州政协领导机关只能配备价格在45万元以内、排气量不超过3.4升的越野车,其他有州级领导的单位可配备1辆价格在45万元以内、排气量不超过3.4升的越野车,一般单位包括州和县市所属单位以及乡镇机关只能配备价格在35万元以内、排气量3.4升以下的越野车。

2. 不核定公务用车的行政事业单位配车标准:不予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州属科级单位、县市属股级单位一般不予配备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配备工作用车的,只能配备价格在6万元及以下的车辆。

3.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配备小汽车购车标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只能购买排气量不超过2.6升的轿车,购买越野车不定标准,但要严格控制购买排气量超过3.4升的大排量越野车。

(二)公务用车更新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小汽车必须使用15年才批准更新。根据我州山区面积大、道路状况差的实际,正常情况小汽车行驶里程须达到30万公里或使用年限达到10年方可申请更新,非标车(即购置价在6万元以下)在使用满7年以上或行使达2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申请更新。

(三)新购车辆装修规定。新购车辆原则上不允许再进行二次装修和增加配置,因所购车辆基本配置确实不到位或不便正常使用的,装修和增加配置费用每辆车不得超过1万元。

二、购置审批管理

(一)购置标准车按照《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办字〔20061号)规定办理。

(二)全州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购买规定标准以外即超标准车辆的,定编单位一律报州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转报省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批;非定编单位报州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省级以上部门实物配发或规定车型并全额安排购车资金的,必须报州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按程序报省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批。

(四)国际援助和国际合作项目协议文件中规定配备的超标车,使用单位必须报州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查后转报省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五)中央、省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买小汽车和其他非生产性载客汽车报省国资委审批;州和县、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买小汽车和其他非生产性载客汽车报州国资委审批。州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凭国资部门批准意见核发车辆配备通知书,州公安车管部门、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凭州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核发的车辆配备通知办理落户等相关手续。在楚所有单位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买小汽车一律纳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实行统一公开招标采购。

三、违纪责任

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一律作没收处理,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违纪责任。

(一)不经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购买小汽车或虽经批准但未参加政府采购部门统一采购擅自购车的;

(二)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及工程项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购车的;

(三)以接待用车为由购置超标准车辆供领导乘坐的;

(四)以企业或个人名义购买小汽车供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或其他行政领导干部乘坐的;

(五)从企业和个人名下弄虚作假将小汽车过户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

(六)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借用小汽车或摊派资金购买小汽车的;

(七)造假开具凭证肢解车价或购置超标二手车,或达不到更新条件而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批准而购置车辆的;

(八)对车辆进行超标装修的(即装修和增加配置费超过1万元)。

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审查把关不严,违规批准购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不严,违规提供政府采购服务,以及公安车管、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未严格执行规定,不凭州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核发的车辆配备通知即为客户办理新落户和过户小汽车的,从严追究当事人的失职责任。

州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