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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2_/2017-102302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09-03-30 09:51:00 文  号:楚政办通〔2009〕20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推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3-06 11:25:39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推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920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推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楚雄州推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OO九年三月六日

楚雄州推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州推广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和〈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企〔20093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州推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操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家电下乡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惠农举措。我州要抓住机遇,通过实施家电下乡,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流通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到县以下建立家电销售网络,构筑农村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与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操作原则。1. 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对推广工作中凡是应让农民知道的信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2. 坚持家电下乡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家电下乡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县市商务局备案和公告。3. 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导致责任不清。中标企业除直营网点外,对加盟和授权网点应允许其经营者自愿选择中标企业。4. 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放性原则。中标企业不得限制其经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5. 坚持产品销售与补贴领退属地化原则。农民可以在云南省备案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后,由县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补贴资金。

二、主要内容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州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4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2000元、1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今后,国家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州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200921日开始,到2013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确定销售网点。国家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以下称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地县市商务局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 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 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 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县市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 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 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资金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 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2. 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3.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4. 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 购买人涉农补贴一本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相关金融机构开立涉农补贴账户和一本通存折);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对交通不便的边远乡村可实行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中收取相关资料,不定期到乡镇财政所办理家电财政补贴。

三、主要任务

全州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由州商务局牵头,主要负责拟定实施方案,加强政策宣传,搞好指导服务,履行对企业销售服务活动的监管职能,推动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 严格执行承诺。销售企业在我州范围内设立的销售网点,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销售企业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报请商务部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

2. 设置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品承办企业设在城区的总店,凡有家电经营业务且具备条件的,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协议后作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为了方便农民购买,销售企业要在乡镇设立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优先选择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并与销售企业签订加盟协议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级农家店。对个别难以设立销售网点的边远乡镇,由村委会、村民小组将本村农户所需家电品牌、型号、规格、数量统计整理报县市商务局反馈给销售企业,销售企业要采取设立临时销售点或售货大篷车定期下乡等措施,送货下乡,服务到乡,解决好农民购买问题。开发区无乡镇设置,不在其行政区域内安排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其农业人口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可到其他核准的销售网点购买。

3. 开展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以县市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市商务局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市商务局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财政资金补贴。

4. 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5. 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市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州商务局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 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7. 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市商务局报告。

8. 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9. 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商务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1. 制定实施方案。县市商务局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 开展业务培训。县市商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对销售网点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 广泛宣传政策。县市商务局要会同财政部门,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4. 受理网点备案。县市商务局要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家电下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商市〔200925号)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5. 规范市场秩序。县市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 做好协调服务。各级商务局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督促销售网点筹措资金,积极组织家电下乡产品,保证市场销售不断挡,不脱销。并为销售企业开展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7. 加强监督管理。县市商务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县市商务局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州商务局备案。

8.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 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制定本地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要做到方便农民及时申领补贴资金。

 2.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乡镇财政所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将补贴申请(包括购买人、购买家电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应补贴资金)报送县市财政局;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县市财政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县市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申请,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账户拨付到县市农村信用社。由县市农村信用社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涉农补贴一本通补贴账户。

3. 建立资金台账。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同时接受上级机关和同级监督机关的检查。

4. 加强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州财政局可视资金运行情况,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部门主要任务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基层派出所维持好网点销售秩序。

工商部门主要负责网点销售巡查工作,确保上市产品合格安全。

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产品合格检查及鉴定。

国税、地税局主要负责指导备案的销售网点办理好税务登记,提供好税务发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州人民政府成立了以主管副州长为组长,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委宣传部、州经委、州工商局、州地税局、州国税局、州公安局、州质监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推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商务局,具体协调推广家电下乡的日常工作。各县市也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协调机构,并把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到经费、人员保障,切实搞好协调服务。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宣传、经委、公安、工商、税务、质监、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