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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2_/2017-1020047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2-12-07 15:47:53 文  号:楚政发〔2012〕8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2-03-13 15:52:37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39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中共楚雄州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加快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政廉洁。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并主持州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州长、秘书长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副州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七条  秘书长在州长、副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州长外出期间,受州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州人民政府工作。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州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按照批准的三定方案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负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落实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区域发展规划、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安排等事关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统一;涉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将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纳入决策程序和办文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组织听证和公示的,必须认真组织听证和公示,并随文上报该事项听证或者公示的组织情况等附件资料。需州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听证或者公示的事项,各部门应当提出组织听证和公示的具体实施意见报审。未经听证、公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第二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立法程序和权限,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单行条例的议案,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促进依法行政。

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适时进行评估,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跟踪评价和失误问责机制,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州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或者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下级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州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具体工作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起草后报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报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也可以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规范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认真组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加强政务服务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落实政府自身建设各项制度,不断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涉及行政审批及非行政审批服务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州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健全州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服务的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依法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主动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致力建设阳光政府、阳光部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报州人大常委会备案;要虚心听取州政协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者修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自觉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实,查证属实的要积极主动整改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重视做好群众工作;认真落实《信访条例》和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州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阅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听取群众意见,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政府各项工作中,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制,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积极主动地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监管不力、出现问题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州党委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以身作则,廉洁从政,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三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工作纪律,规范公务接待活动。自觉做到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杜绝奢侈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各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州长或者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州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五)通报有关重大情况;

(六)讨论其他需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研究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或者公民代表列席。

第四十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者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州本级财政预算调整(草案)等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三)审定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需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确定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向州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向州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部门请示州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八)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等。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常务会议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和楚雄军分区的领导参会;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研究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或者公民代表列席。

第四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审核把关后向办公室提出,由秘书长统筹报州长审定或者由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定后列入常务会议议题。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会议议题有异议的,应在会前向州长或者秘书长提出。常务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凡属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或者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或者会前未形成成熟意见的事项及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交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

第四十二条  提请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过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副秘书长、秘书长或者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书面说明各部门的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列入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题。

会议议题涉及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事项的,应当是已列入州人民政府年内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或者经州人民政府领导批准临时立项的事项,且该规范性文件已经进入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程序,并已通过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者州人民政府领导签署。

第四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和协调处理州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问题。会议按照工作分工由州长、副州长或者秘书长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由受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参会人员视需要确定。州人民政府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召开。

第四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或者受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办理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

州人民政府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主要是研究、协调和办理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督促、推进有关工作落实,一般不作决策。如确需对重要事项、重要问题及时作出决策的,会后需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认。

第四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必须安排专人做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或者秘书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规范并精减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充分发挥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拟在下一年度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应当在本年度12月底前报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因工作需要须临时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必须报经州长或者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遵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除州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个别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领导的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州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州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四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府领导分工分送阅批;涉及几位分管领导的事项,根据有关事项的处理程序由分管领导分别审批,重大事项须报州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

第五十条  以州人民政府名义行文的,一般公文按照州人民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公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州长签发;州人民政府上报的所有上行文,经分管领导审核签署同意上报的意见后,由州长签发。

属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各部门自行发文或者联合发文的,州人民政府或者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一般不批转或者转发。

第五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作为附件随正文上报。各部门上报州人民政府审定的重要公文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主办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将征求的部门意见作为附件随正文上报。

第十一章 督查落实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确保各项重要决策和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五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涉及我州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州委、州政府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五十四条 坚持重点工作抓督查、重大项目抓责任落实,不断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强化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评价考核,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五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按照立项通知、检查催办、督查调研、汇总报告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抓督查促落实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责任制度、督办制度和考核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二章  公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  除州委、州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州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以及安排的接见、合影、颁奖、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州人民政府领导题词、题名的,原则上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或者外出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杜绝各种形式的迎送,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六十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在州内工作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对州人民政府组织的或者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进行新闻报道,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州长、副州长和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出访,严格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要从严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国,原则上每两年只予审批一次;属特殊出访需要的,必须报经州委或者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六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人民政府的决定,不得发表和出现任何与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及行为。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州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公开发表涉及未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须事先征得州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必须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州委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条件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第六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六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州长、秘书长离楚出差和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州长,并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通报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离楚外出,应当事先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向分管该部门的政府领导报告。其中,正职外出须事先报州长同意。

第十四章    

 

第六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单位和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下发的《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楚政发〔201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