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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4-1226007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6日 文  号:
标 题:
解读《楚雄彝族自治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成文日期:

解读《楚雄彝族自治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一、出台背景及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住建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2022〕25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本《楚雄彝族自治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二、《监管办法》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共6章27条,包括总则、监管银行及专用账户、资金的收存及监管额度、预售资金的提取和使用、预售资金的监管、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本章主要包含适用的范围、监管期限和部门职责等内容。一是明确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以及预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二是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起,至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止。三是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要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违规追责的原则。明确了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楚雄监管分局、相关商业银行等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二章 监管银行及专户。一是明确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并建立监管银行名录。二是明确了专业账户设立、要求、变更的方式,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并在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三是明确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项目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和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商品房项目在预售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

第三章 资金的收存及监管额度。一是明确了预售资金的收存方式,购房人应将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预付款、一次性全部付清的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申请按揭贷款的,按揭贷款合同中应将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二是明确了监管额度以项目工程建设总费用的1.1倍为上限,监管额度的核算方式由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监管银行确定。

第四章 预售资金的提取和使用。一是明确了监管资金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必须用于项目交付的有关工程建设,不得支付影响项目交付的其他款项。二是明确了资金核拨时,需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提取使用。超过监管额度的资金,在确保项目竣工交付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可以提取使用,优先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及偿还项目贷款。三是明确了存在逾期交付或者有逾期交付风险等特殊情形的楼盘,属地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制定“一楼一策”方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监管银行、指定监管账户,设定单独的资金监管范围和监管规则,以确保项目交付。四是明确了被认定为现房销售的楼盘,可以不采取预售资金监管方式进行监管。

第五章 预售资金的监管。一是规定了预售资金监管平台建设要求和监督检查方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对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明确了7种应立即整改的情形,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暂停核拨预售资金,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功能,暂停办理项目后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明确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管银行、具有监管责任工作人员等违规违法的处理方式和追责要求。

第六章 附则。 一是明确了本办法实施前尚未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按照《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进行监管。各县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二是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