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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4-1008003 |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08日 | 文 号: |
标 题:
解读《楚雄彝族自治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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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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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08日 | 文 号: |
标 题:
解读《楚雄彝族自治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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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第十三届楚雄州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楚雄彝族自治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楚政规〔2024〕4号,以下简称《楚雄州事故应急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各界和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楚雄州事故应急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楚雄州事故应急办法》出台的背景、制定依据、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出台的背景依据及目的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州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仍然存在应急预案管理统筹性不够、应急预案实效性不强、应急演练不足、救援人员能力不强、事故现场救援机制不够完善、救援不够科学等问题。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楚雄州事故应急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我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升基层应急指挥、救援能力,切实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促进全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高水平安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楚雄州事故应急办法》主要内容
《楚雄州事故应急办法》包括总则、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共三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起草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方针,对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群众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新业态安全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本章结合应急工作实践和“大应急”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理顺相关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定位。如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州、县(市)政府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工作的总体要求及分级响应的遵循原则,可避免在事故应急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应急不足或者过度响应的情况;第四条第三款关于群众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促进、加强我州各类民族节日、节庆、文化体育等群众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六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第七条关于新兴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适应新形势、做好新业态安全监管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可以从监管机制上消除新兴行业领域的监管空白和盲区。
第二章应急准备:主要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预案演练、基层应急能力建设、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救援专家库建设以及应急值班等方面的要求。
应急准备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本章在遵循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州实际,对应急准备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如第十一条关于州、县(市)人民政府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预案管理的分级责任规定,有利于推动全州预案体系建设,规范事故应急工作。第十六条关于基层应急救援常备力量建设的规定,对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第一道防线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十一条关于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建应急救援专家库的规定,有利于促进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队伍建设,为各行业领域快捷、就近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科学决策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应急救援:主要明确了预案启动、救援措施、现场指挥、信息报告、信息发布、救援费用承担、应急救援人员相关保障、现场保护和事故调查等方面的要求。
应急救援是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本章重点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关键环节进行了明确。如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六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民政府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分别予以规范细化,突出第一时间响应要求,有利于提高救援时效和效率。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分别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部门事故信息报送的时限进行了明确,在事故应急工作中,可以避免贻误时机,控制事态,赢得主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应急救援费用承担的规定,解决了应急救援费用由谁的承担问题,既突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基本原则。第二十八条关于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的规定,有利于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第三十三条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规定,体现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先期处置与组织开展调查的同步性及法定要求。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应急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保障的相关政策,有利于减轻应急救援人员的后顾之忧,激励应急救援人员勇于担当,促进应急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追责情形;对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命令后不参加或者不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责任作了衔接性规定。
第五章附则:对《楚雄州事故应急办法》施行时间作了说明。
三、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的预案类型
《楚雄州事故应急办法》第十二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的三种应急救援预案类型,分别是指:
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相关文件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的通知
主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维: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