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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1-1109001 公开目录:历史公报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5-08-10 10:11:07 文  号:
标 题: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期)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4期)

 

国务院令​

博物馆条例

(第659号)(3)

存款保险条例

(第660号)(7)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5〕13号)(10)

省政府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5〕22号)(1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云政发〔2015〕25号)(2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云政发〔2015〕26号)(2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药(民族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云政发〔2015〕27号)(2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云政发〔2015〕51号)(36)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

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5〕32号)(49)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5〕34号)(52)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

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5〕55号)(56)

州政府文件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

政府的实施意见(60)

州政府办公室文件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66)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68)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

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71)

人事任免

人事任免(74)

大事记

2015年7~8月大事记(76)



博物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9号

《博物馆条例》已经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2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 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第五条 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六条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

(二)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

(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五)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第十一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制定章程。博物馆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博物馆名称、馆址;

(二)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四)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章程草案;

(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

(三)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

(四)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六)陈列展览方案。

第十五条 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前款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变更、终止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已备案的博物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藏品等信息。

第三章 博物馆管理

第十七条 博物馆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有关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博物馆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博物馆接受捐赠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博物馆可以依法以举办者或者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博物馆的馆舍或者其他设施;非国有博物馆还可以依法以举办者或者捐赠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博物馆馆名。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未依照前款规定建账、建档的藏品,不得交换或者出借。

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对藏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对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对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用设备保存,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藏品属于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国有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的,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终止的,应当依照有关非营利组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藏品;藏品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的,其取得、保护、管理、展示、处置、进出境等还应当分别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博物馆社会服务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九条 博物馆应当向公众公告具体开放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博物馆应当开放。

第三十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

(三)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四)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

(五)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接受能力进行讲解;学校寒暑假期间,具备条件的博物馆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陈列展览项目。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其门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博物馆实行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公告。

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国家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博物馆应当对学校开展各类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博物馆应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 公众应当爱护博物馆展品、设施及环境,不得损坏博物馆的展品、设施。

第三十八条 博物馆行业组织可以根据博物馆的教育、服务及藏品保护、研究和展示水平,对博物馆进行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条 博物馆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博物馆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公众开放,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博物馆违反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馆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博物馆不包括以普及科学技术为目的 的科普场馆。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博物馆依照军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0号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2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特别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服务条件显著改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不断提升。但也要看到,乡村医生队伍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法。

(六)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七)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四、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

(八)加强继续教育。各地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九)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

五、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十)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十一)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二)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十三)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四)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在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科学测算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并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乡村医生人数核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十五)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地方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十六)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十七)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八)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十九)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要在2015年3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十一)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和省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二)开展督导检查。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5〕2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做好新时期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印发以来,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突出制度建设,强化公共服务,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目前农民工就业稳定性不强,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比率不高,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范围较窄,在城镇落户等方面仍面临诸多困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突出矛盾和问题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将农民工培养成为稳定就业的新型产业工人,发展成为城镇常住的新市民,是加快转变我省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云南的重要举措。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统筹兼顾,多措并举,狠抓落实,不断开创我省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云南特色农业劳动力转移道路,不断强化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平稳增长,累计组织农民工参加各类培训300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努力实现常住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二、强化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

(四)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统筹制定农民工培训工作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有关部门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着力构建农民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加大培训资金投入,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进行培训,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企业培训补贴。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探索开展以云南民族民间工艺、民族传统技艺为主的特色职业培训,打造云南农民工职业培训品牌。将国家通用语言纳入对少数民族农民工培训的内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 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安全监管局、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发展面向农村新成长劳动力的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强化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发展职业教育、技工教育的主体责任,鼓励我省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根据需要改扩建符合标准的主要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支持没有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的州、市因地制宜建立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整合现有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师资队伍和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改革教学方式,提高办学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支持云南开放大学开展网络职业教育培训。(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主动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吸纳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加快发展服务业和高原特色农业,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输出地可在本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输入地设立服务工作站点。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建设。不断健全农民工创业扶持体系,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有针对性地做好我省边境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地区、库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工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农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 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扶贫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扶持云南特色劳务品牌发展促进就业。充分挖掘各地优势特色产业、民族民间传统工艺、旅游特色资源等吸纳农民工就业的潜力,探索建立扶持云南特色农民工劳务品牌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专项扶持资金,大力引导、扶持、培育一批具有云南民族文化特色、有较高知名度和综合竞争力的农民工劳务品牌,逐步形成以劳务品牌推进农民工就业、以就业促进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提升劳务品牌质量的机制,发挥劳务品牌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的积极作用。到2020年,分批次打造40个左右省级农民工劳务品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扶贫办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农民工就业。建立健全各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以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为重点,制定出台鼓励和支持我省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家庭服务各业态服务标准,推进服务标准化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加强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建设,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不断深化“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培育和扶持家庭服务龙头企业发展,不断增强家庭服务龙头企业促进农民工就业的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财政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等权益

(九)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行《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动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完善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重点是小微企业经营者劳动合同法培训。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与同级工商、公安、民政、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以及法院要建立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共同做好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有关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民政厅、住房 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地税局、工商局,省法院,省总工会,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合法权益。全面贯彻《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准备金、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落实农民工与本单位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加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住房 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地税局,省法院,省总工会,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依法推进农民工持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研究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推动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2016年实现我省社会保险数据大集中及全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省总工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保护。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全面落实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强化矿山、工程建设等高危行业和小企业及其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有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和安全生产培训、出具工伤保险费缴纳证明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的制度。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有关工作程序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补偿机制相衔接的制度。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建立农民工职业危害追溯体系,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省安全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分别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 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障农民工农村“三权”等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明晰农民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流转管理服务,依法保障农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省农业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住房 城乡建设厅分别牵头;省委农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进一步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农民工劳动争议调处机制,进一步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将农民工劳动争议纳入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范围,依法快速调处农民工劳动争议。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工程款纠纷案件先予执行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权益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制度。创新基层工会维权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倾听农民工合理诉求、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基层执法力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规范化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切实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司法厅,省法院,省总工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健全和完善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鼓励有关组织成立专业化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将劳动争议、林权纠纷、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降低门槛,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便捷获得法律援助。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在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畅通农民工法律服务热线,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省司法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法院,省总工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十六)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各地、有关部门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和扩大项目范围。推动公共服务权益与户籍脱钩,逐步实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城市,依托乡镇(街道)、社区居民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服务平台,建设“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 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农民工输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建立输入地接受农民工随迁子女生均教育投入机制,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就业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逐步提高公办学校和优质学校招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比例。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进入城镇的农民工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的“免补”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小升初和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云南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 城乡建设厅,团省委、省妇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城镇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落实免费救治救助有关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巩固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工作机制,加强考核评估,落实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责任。持续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团省委、省妇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支持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照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实施范围,把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延伸到乡镇。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使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得到改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政企共建”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定标准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探索在开发区、产业园区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安排的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农民工出租。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有序推进农民工城镇落户。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落户条件,有效控制特定城市落户条件,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并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农办,省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 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努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建立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加强农民工党、团组织建设,重视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团员。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和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民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不断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促进文化惠民项目与农民工文化需求有效对接。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在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建设农民工数字网络培训学校和农民工艺术团。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和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的交往和交流。深入开展“云南省农民工文化节”“福保乡村文化艺术节”等系列活动。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省文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农民工人文关怀。关心农民工的工作、生活及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对少数民族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和雇主对民族政策的学习与宣传,自觉尊重少数民族农民工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活动。组织进城落户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开展以“城市融入”为主要内容的公益性教育培训,帮助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探索在农民工转移就业较多的大中城市,建立农民工特殊困难援助救助服务机制。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疏导服务。努力推进农民工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继续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在农村普遍建立关爱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入托和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心理关怀等活动。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保障留守老人生活。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发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的功能,保障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的安全。(省民政厅,省妇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切实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五)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落实有关责任。省人民政府成立云南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县级以上政府也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在农民工工作中的市场调研、维权救助和协调服务等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民工的服务、协调和支持帮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政策覆盖范围,逐步将农民工纳入政策扶持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住房 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积极创新工会组建方式和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以输入地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团组织配合,逐步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职责,适时组织志愿者为农民工及其子女提供维权和关心关爱等服务。(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牵头;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积极作用。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正确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等工作。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支持和发展面向农民工群体的志愿服务组织。改进对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服务活动。(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省总工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不断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各地、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农民工监测调查体系,对农民工规模、流向、分布、就业、收入、生活、社会保障和精神文化生活等情况,依法开展监测调查统计工作。要针对农民工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理论政策研究,为各级党委、政府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加强农民工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牵头;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农民工先进典型。组织引导新闻媒体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政策阐释解读,积极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有关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查,及时向国务院农民工办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

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云政发〔2015〕2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2015年以来,我省经济发展形势复杂严峻,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大幅回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为尽快扭转经济下滑不利局面,着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社会投资

(一)放宽投资领域。实施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4年本)》及配套管理办法,进一步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按照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尽快推出一批现金流比较充裕、有稳定回报预期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 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等部门配合)

(二)设立PPP项目合作基金。明确以补助、贴息等方式引导PPP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设立政府与社会投资合作基金,推动PPP项目建设。(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 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三)提高招商引资成效。强化定向招商、精准招商、科学招商,抓好省级重大招商活动签约项目督查督办机制落实,提高签约项目的履约率、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和投产达产率,确保2季度推出100个、新签约100个、新开工100个省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市场化招商、政府购买服务招商及产业招商项目,并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每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确保全年引进省外到位资金6200亿元以上。(省招商合作局负责)

二、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四)加快推进“四个一百”重点项目建设。确保省级“四个一百”重点项目上半年完成投资1000亿元,全年完成投资2600亿元。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要尽快确定州市级“四个一百”重点项目建设清单,明确责任、细化方案、完善措施,扎实推动重点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配合)

(五)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省财政新增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1亿元,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要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省直部门要清理和简化项目前置审批要件,加快并联审批,做到办结时限内清零。继续实行省、州市、县三级重点项目集中开工和现场办公协调推进机制。鼓励技术审查、评估机构提前介入和主动沟通,加快评估论证。加快园区总体规划编制步伐,在园区功能定位明确、总体规划批准的前提下,入园项目的地灾、安评、矿产压覆等前置审批报件,一律由园区统一组织编制报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  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六)加快资金下达拨付进度。4月底前下达并拨付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省预算内各专项资金6月底前下达并拨付60%以上,9月底前下达并拨付80%以上,11月底前全部下达并拨付,确保资金及时到达项目单位,形成实物工作量。发挥好沉淀资金使用效益,统筹用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 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配合)

三、支持工业企业扩销促产

(七)设立扩销促产扶持资金。省财政统筹安排3亿元。其中,安排2亿元用于支持我省重大建设项目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企业生产的板材及高性能抗震钢、机电等产品,采购合同钢材5000吨以上、机电产品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采购金额的2%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安排5000万元,对制造业中(烟草、石化除外)销售收入排行业前5名,且销售收入增长15%及以上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增量的0.5‰(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企业销售收入增量的1‰)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对在2015年省内外举办的展销会、博览会上签订200万元以上产品销售合同的企业,凭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给予每户企业5万元的产品展销推介费用补助;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且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安排5000万元,继续落实我省80万吨工业短期储存食糖实施方案。6月底前出台关于加快发展钢结构建筑的指导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 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八)加大达规企业培育力度。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5000万元,对新建投产并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当期产值增幅达到2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奖励20万元。其中,安排200万元,用于组织企业达规培训。(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统计局、地税局配合)

(九)加快培育限上商贸企业。从内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800万元,对全省现有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四大类行业排名前列和在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排名前2位,且增速超过15%的限上企业进行奖励。每个行业分别奖励企业50户,批发、零售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餐饮、住宿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从新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中择优奖励160户,每户奖励5万元。(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统计局配合)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加大清费减负力度。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规范银行收费行为,减少服务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云南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鲁甸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按照5.5%执行,对完成煤炭转型升级任务的企业按照实际征收额的60%给予奖励。从2015年5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地税局、国税局配合)

(十二)落实社保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省级参保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4%。对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与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2020年底前,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降低工商企业生产成本

(十三)加快推进电价改革。云南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从4月20日起由每千瓦时0.732元下调为0.666元。力争6月底前出台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抓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7月底前形成我省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配合)

(十四)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完善电力交易规则,扩大进入交易市场的发电、用电主体,实施范围涵盖中小微企业和外送电量,促进富裕电量消纳,力争全年市场化交易规模达300亿千瓦时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电网公司负责)

(十五)降低铁路运输成本。加大铁路部门与企业量价互补力度,对我省销往国外和省外的化肥、钢铁、有色、蔗糖等产品继续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昆明铁路局负责)

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十六)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继续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确保2015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鼓励全省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产业园区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通过自建、合建、联建等方式建设省级创业示范园区。每年从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1000万元,评审认定10个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并给予每个园区100万元的补助。通过就业专项资金对在示范园区创业的人员给予场租和水电费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分别负责)

(十七)积极培育众创空间。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在全省打造20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能有效满足大众创业创新需求的众创空间(每个众创空间入住创新型企业不少于30户),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公用软件等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八、推动高原特色农业加快发展

(十八)积极培育农业产业化“小巨人”。6月底前出台培育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从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中以贴息或补助方式,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打造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小巨人”。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严格执行稻谷、玉米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加快土地确权登记,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试点。(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林业厅、水利厅、粮食局等部门配合)

九、积极促进消费增长

(十九)促进住房消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住房消费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首付比例和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6月底前出台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二十)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在滇注册子公司的省外公司、现有企业剥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注册成立专门从事服务业的企业,从第1个完整纳税年度起3年内,分别按照其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0%、15%和10%给予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一)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我省工业、农业和商业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100万元。提高网速,降低网络流量费,促进信息消费。(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农业厅、通信管理局配合)

十、鼓励扩大外贸进出口

(二十二)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出口本省产品的外贸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5000元人民币。鼓励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和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对用于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省内进口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奖励。(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强化用地保障

(二十三)加强土地供应和管理。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缴纳省级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自行决定收缴。下达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在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内或州、市(滇中产业新区)间统筹调配使用。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提供用地,租金按照当年工业用地最低价的5%收取。加强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土地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含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报件资料齐备的2015年新开工项目和2014年及以前项目用地,属于省级或国务院审批权限的,应于5月底前全部办理完毕或完成审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四)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省财政安排5亿元,昆明、曲靖、玉溪、楚雄、红河等5州、市财政各筹集不低于2亿元,其他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财政各筹集不低于1亿元,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以解决重点企业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改进合意贷款管理,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向总行汇报力度,争取更多信贷资源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二十五)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省财政厅6月底前成立云南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并投入运营,首期注册资本金20亿元,为企业融资提供再担保服务。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金融办要协调金融机构,对银企合作3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专门设计小微信用贷款产品,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信用贷款。落实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增量风险补偿奖励政策,发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积极作用。(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云南银监局配合)

十三、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六)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新模式。抓紧出台我省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红顶中介”整治力度,推动政府与有关中介脱钩,实现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着力解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存在前置审批手续繁杂、效率低下,以及依附于前置审批的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省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及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建设,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和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设立“中介超市”,增加中介机构数量,壮大中介队伍力量,提高项目审查效率。减轻企业在注册、发展和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成本,实现“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省发展改革委、编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七)加大督查落实力度。继续由省领导牵头挂钩2—3个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组建稳增长督查组定期深入到挂钩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开展稳增长调研督查活动,通过现场办公、现场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重点项目建设等稳增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制度,对开工不动工、动工就停工或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专题督办、严肃问责。监察部门要进一步下大力气治庸、治懒、治混,对为官不为、落实不力、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直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15日内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形成全省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的良好局面。(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和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云政发〔2015〕2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监管体制

(一)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全省各级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行政监管、稽查执法、检验检测等机构标准化建设。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健全监管联动机制,凝聚齐抓共管合力。

(二)夯实监管基础。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按乡镇(街道)或行政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配备兼职协管员,经费由县级政府予以保障。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18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04号)要求,为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业务用房,配备执法交通工具和现场快检、调查取证等装备,保障其办公和执法的基本需要。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地区,要把食品安全作为综合执法的首要责任,相应设置内设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确保监管力量比改革前加强。强化县市区、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健全乡镇(街道)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三)完善监管制度。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快我省食品安全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制定,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管理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保健食品注册及监督管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食品标识、食品有关产品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等制度;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加快地方特色食品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二、落实安全责任

(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食品安全工作。要切实履行责任,将食品安全纳入公共安全体系、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和发展方式转变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抓好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风险监测评估等有关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有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的监管执法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食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民族宗教部门要做好清真食品监管工作,尊重和满足少数民族特殊饮食习惯和需求;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好食品监管职责。

(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首负责任制和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机制。在高风险食品企业推行质量安全授权制度,强化企业质量安全授权负责人对原料入厂把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产品检验质量安全的责任。推动企业通过提升自有检验能力或委托检验等方式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控制。推动企业实施良好农业规范、良好生产规范,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体系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员工健康管理和培训教育等制度。

三、构建监管长效机制

(七)创新监管方式。实施示范工程,开展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推进跨区域食品安全先行示范区战略合作。推动食品企业完善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记录制度,加快形成上下游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追溯体系。运用移动互联网新技术,创新执法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

(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诚信管理制度,全面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探索建立统一的食品信用分级分类标准,继续实施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拓宽责任保险范围。推进食品安全征信系统建设,将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招标采购等挂钩,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九)推进监管信息化。推进食品监管信息化建设,集成食品监管系统,建设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大平台,构建监管部门横向相连,国家、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纵向相通的信息监管系统。建立食品全程监管大数据库,实现食品行政许可、生产经营、检验检测、稽查检查、监测评价等信息互通共享,形成全覆盖、全过程可追溯的电子监管网络。

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十)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推进州市区域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和县市区、乡镇(街道)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大食品检验检测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构建以省为龙头、州市为骨干、县市区为基础、乡镇(街道)为前哨、社会检验机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推进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积极探索组建食品检验检测集团,优化检验检测资源配置,提高检验检测效率。通过努力,力争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对农产品、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全项检验能力有大幅提升。

(十一)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科学监管制度,加强风险检测网络和能力建设,构建以全程管理为重点的综合监控体系,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动态实时监管。完善省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和溯源平台系统,建立有效的防控工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应急联动、应急指挥决策和重大信息报告机制,实现对监测数据的快速、准确统计与预警,提升数据利用和风险预警、防控能力。

(十二)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制定食品监管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完善人员准入、培训、管理等制度,建设省级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和覆盖全省的网络教育培训平台。加大高层次监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强化对行政执法、专业技术、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农村(社区)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形成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食品监管队伍。

五、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

(十三)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对各类食品的许可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加强食品稽查能力建设,构建省、州市、县三级反应快捷、协调联动的稽查体系。加大对主要农产品、重点食品、高风险食品的监督抽查、市场巡查力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进货管理制度。加强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和农村宴席的监管。强化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跟踪检查,促使企业持续达到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和互联网食品交易管理。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督导检查、暗访检查、执法抽检的频次和范围,促进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十四)加强专项整治。坚持整顿与规范并行、打击与扶持并举,把专项整治与消除安全隐患、严惩重处违法行为、建立长效机制有机结合,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重点时段的专项整治,确保全省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提振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十五)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支持公安机关加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队伍建设,明确机构和人员专职负责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继续保持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案件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力度。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场所以及其他便利条件或知情不报等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十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信息通报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职能。完善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监测、源头追溯、联合执法、打击犯罪等方面的沟通配合,提高食品监管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十七)推进社会参与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发挥其在决策咨询方面的作用。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落实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提高对举报非法制售、非法使用添加物、非法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举报人,特别是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员的奖励额度。完善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各级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建设,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12331”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提升管理水平,调动社会参与维护食品安全的积极性。

(十八)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探索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维护食品安全的方法和途径,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企业诚信生产经营评价机制,对企业诚信实施动态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参与食品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方认证。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监督生产经营活动,交流沟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行业自律。

(十九)发挥宣传引导作用。完善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机制,及时获取食品安全信息。各级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力度,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作,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团队,及时通报食品安全信息,倡导健康消费理念。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利用各类媒介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宣传,营造社会各方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七、推动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建立促进产业发展机制。充分发挥食品监管部门资源优势,与企业建立行政审批、技术监督、政策咨询、创新研发平台搭建等对接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法规、技术、市场信息服务。充分发挥食品专家委员会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积极为企业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等服务。建立完善品牌打假机制,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力度,维护企业核心利益。

(二十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和推动食品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工艺,加快信息技术在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管理、指标在线监测与监控和可追溯体系的应用,促进传统产业升级。配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支持食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引导研发单位与生产企业对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打造一批知名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引导企业调整结构、兼并重组、整合资源,提高集约化发展水平,提高产业集中度。

(二十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有序推进食品市场监管改革,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食品市场监管体制。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公平竞争,为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

八、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分析和研判食品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四)加大经费投入。省财政保障省级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从2015-2020年,省财政每年从省级食品安全专项经费中安排5000万元,用于补助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验检测能力和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将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五)严肃责任追究。建立并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违规违纪问题的责任追究。对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或波及范围广、影响恶劣的安全事件,以及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监管不力,处置不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药(民族药)

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云政发〔2015〕2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发挥我省得天独厚的中医药资源优势,进一步做大做强中药(民族药)产业,推进中药(民族药)产业健康、跨越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围绕“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发展目标,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和孟中印缅经济走廊等重大战略机遇,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政策措施为保障,以健全标准、做大品种、做强企业、培育品牌为抓手,规范中药材种植,延伸产业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深度挖掘发展潜力,推进“云药之乡”建设,将中药(民族药)产业培育成为富民兴滇的新兴产业。

(二)发展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在统筹规划、营造产业政策环境中的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构建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创新驱动,培育品牌。着力突破一批制约中药(民族药)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培育一批特色明显、市场前景广阔、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大品种、大企业。

——传承保护,突出特色。以优势资源、重点品种、重点企业为核心,加强民族医药的挖掘、保护、继承,促进中药(民族药)知识产权保护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医药互动,协调共赢。提升中医服务能力,推动和扩大省内中药(民族药)使用,建立医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机制,促进中医药协调发展。

——开放合作,集聚发展。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着力提升云南中药(民族药)国际化、现代化水平。推进行业整合、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产业集群、集聚、集约发展。

(三)发展目标

1.经济总量目标。到2017年,全省中药(民族药)总产值达到900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到2020年,全省中药(民族药)总产值达到:140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建成国际化天然药物产业基地。

2.基地发展目标。到2017年,全省中药材种植面积(包括道地药材、药食两用药材、植物提取物和新资源食品种植面积)达到800万亩。建设100个省级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100个省级中药材种植(养殖)科技示范园,申报国家认证中药材GAP种植基地达10个以上。

3.企业培育目标。到2017年,营业收入过300亿元企业集团1户,100亿—300亿元企业集团1户,50亿—100亿元企业集团2户,10亿—50亿元企业20户,1亿—10亿元企业90户。培育上市企业1户以上。

4.技术创新目标。到2017年,建成2个以上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10个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3个以上国家基本药物中药材资源信息监测与服务站。新增中药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1项以上,中药(民族药)二次开发品种不少于15个。

5.品种培育目标。到2017年,销售规模达50亿元的品种(系列)1个,30亿—50亿元的品种(系列)2个,单品种销售过10亿元的大品种15个,过亿元的品种70个。

6.品牌培育目标。到2017年,新增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10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4个,地理标志注册商标4件,中国驰名商标3件。

二、重点任务

(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依托昆明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及玉溪、楚雄、曲靖、红河等产业园区,打造“滇中现代中药(民族药)经济圈”,形成研发创新、高端制造、现代流通、市场销售的产业核心。同时,以产业链为主线,优化产业要素布局,辐射带动滇西南、滇东南、滇东北、滇西和滇西北等区域药材种植基地,文山三七、昭通天麻、保山紫皮石斛等产地交易市场及西双版纳傣药、楚雄彝药、迪庆藏药等云南特色民族药产业布局,形成产业集聚、错位发展、区域联动、各具特色的产业发展格局。

(五)建设优质中药材基地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建立“协会+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四位一体的中药材农业组织管理体系,推动中药材组织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产业化发展。

加强地区传统优势药物植物品种收集评价、中药材品种选育、种植管理规范制定、药材标准体系建设、药材质量市场监管,推进药材GAP、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等各类资质认证。

建立中药材种苗繁育和推广基地,积极开展林下中药材仿生种植。重点发展三七、天麻、当归、茯苓、木香、半夏等云南道地药材;加快发展石斛、灯盏花、血竭、银杏、滇黄精、草乌、青叶胆、滇龙胆等优势、特色药材;有序发展重楼、白芨、云黄连等野生濒危品种;因地制宜发展辣木、玛咖、红球藻、螺旋藻、蓝莓等新资源品种和美洲大蠊、水蛭等特种动物药材,及适宜云南种植(养殖)的名贵、大宗药材品种。

(六)加快培育中药饮片

优先支持具有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种植基地的药材饮片品种,为中药材资源就地转化提供支持。促进中药饮片等加工、炮制关键技术与设备的创新及产业化。协助和指导企业做好资质认证、申报、技术提升等工作,培育中药饮片大企业、大品牌。

(七)做大做强中成药

支持品种二次开发,重点开展Ⅳ期临床、中药保护、循证医学等再评价研究。激活“休眠”“半休眠”品种,鼓励优势品种、同质化品种整合。

支持优强企业并购,推动跨区域、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关联企业构建产业联盟,推进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整合,促进原料储备、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的统筹发展。

(八)加快发展天然健康产品与植物提取物

以三七、天麻、石斛、茯苓、当归、辣木、玛咖、红球藻、螺旋藻、万寿菊、蓝莓等为重点品种,打造一批保健品行业的大品种、大品牌、大企业。

以三七皂苷/多糖、银杏黄酮/内酯、石斛多糖、灯盏花素、薯蓣皂苷、辣素、桉叶油、叶黄素、虾青素等为重点,打造一批国内外有竞争力的植物提取物,并延伸产业链,积极开发新产同质化品种整合。

(九)增强创新能力

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创新平台,加强产学研合作,通过第三方服务与开放合作模式,形成产业公共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积极申请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重点构建形成中药(民族药)研发,新药产品工艺及稳定性研究,药理、安全性、药效研究评价等中药研发链,形成较完善的中药材育种、规范化种植与加工科技研发体系,推进中药材种植加工、中药(民族药)产品研发、生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的形成和推广应用。

(十)完善市场体系

建立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指导全省中药材规范种植和经营,保障中药材质量和用药安全。鼓励具有实力的药品流通企业与药品制造企业联合共建公共市场营销平台,推进医药服务与大数据、医药流通与物联网结合,大力发展药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构建高效、快捷、便民的现代医药流通体系。

积极参与和组织承办中药(民族药)产业展会、产品交易会和学术会议,提高云南中药(民族药)产品知名度。建立中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的传统医药交流中心,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和国际化发展。

三、保障措施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

在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每年至少召开1次中药(民族药)产业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全省中药(民族药)产业发展重大事项,适时组织研究企业上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一企一策”精准扶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抓好政策落实。

(十二)优化服务环境

积极争取三七、天麻、石斛等道地药材和优势资源进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新资源食品目录。积极支持我省优势品种、特色品种进入国家和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农合药品目录、基本药物目录,并在省内优先采购和使用。支持傣、彝、藏医疗机构制剂在民族地区县以上医疗机构调剂使用。

建设全省中药材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平台,开展中药材种植、品种、区域、规模、价格、销售等信息数据收集,建立统计体系和信息发布机制,引导合理种植布局,提供价格预警。健全中药(民族药)产品价格监测体系,做好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

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加强中药材资源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适时启动收储制度,建立三七等重要中药材收储机制,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中药(民族药)产业健康发展。

建立中药(民族药)品牌保护协作机制,加大对中药材、中药(民族药)产品造假制假售假以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建立涵盖种植、生产、经营和管理全环节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品牌诚信体系。

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新兴媒体平台,加大中药(民族药)重点资源的产业品牌塑造和公益形象宣传力度,打造一批云南特色药用资源、品种、产业的文化传播与品牌策划项目。

(十三)加大资金扶持

加大对中药(民族药)产业的扶持力度,财政、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扶贫、商务、质监、农业、林业、生物产业发展等部门有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药材基地、优势品种、优势企业、品牌培育、标准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针对销量大、具有市场潜力的重点中药材品种,建成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中药材生产基地,符合有关条件的给予资金扶持。有关扶持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林业厅、扶贫办有关专项资金支出。

省内企业成功并购省外企业并将工厂搬迁到我省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省内优强企业并购规模以上省内企业且在3年内年销售额增加5000万元以上的,整合省内多户企业生产同一品种且3年内单产品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可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新载入国家药品标准、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国家医保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激活省内“休眠”“半休眠”品种且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级一次性给予拟上市医药企业50万一100万元培育资金。奖励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专项资金支出。

省内企业获得中药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并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奖励;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认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有机或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开发项目,获得批准文号的新药开发、保健食品开发项目,及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建设中的GAP、GCP认证项目,按照省科技计划申报并经审定后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科技厅专项资金支出。

积极支持企业参加有关交流推介活动,对举办或参加行业交流会展的企业予以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商务厅专项资金支出。

扶持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及省级研发平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按照职能职责,由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从各自专项资金支出。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云发〔2014〕20号),对中药(民族药)行业新建投产项目,按照其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对中药(民族药)行业综合排名前3名的企业,试行3年内按照上年上缴地方税收新增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十四)落实税收优惠

中药(民族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中药(民族药)企业主营业务项目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药(民族药)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十五)拓宽融资渠道

转变财政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推进已设立的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中药(民族药)产业的支持力度;围绕中药材种植、加工、流通及健康服务业推进新设立生物医药产业有关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基金以参股方式投资成长性较好的创新型企业。鼓励国内外知名投资人、投资团队或企业在我省设立面向生物医药产业的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并购基金,构建满足产业发展不同阶段的投资支撑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推进中药(民族药)资源整合、培育品牌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展医药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新三板挂牌。

(十六)保障土地供给

认真贯彻落实云发〔2014〕20号等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中药(民族药)产业建设项目予以土地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建立土地流转协调机制,保障中药材种植(养殖)的用地需求。

(十七)强化人才支撑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 (云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统筹推进中药(民族药)人才队伍建设,享受有关人才引进、培育政策,引进产业发展亟 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落实“科技领军人才”“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等人才培养经费支持。对能够推动我省中药(民族药)产业技术突破的特殊人才,允许自带优秀助手,可不受学历、职称、身份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比例设置等条件限制,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省级引进的高端科技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需采购的试验仪器设备,经批准,可自主采购。中药(民族药)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引入的人才及其团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高层次人才、科技入滇人才、服务业人才等扶持政策。鼓励中药(民族药)企业采取高薪聘用、股权激励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和职业经理人,经评审认定后的引进人才,按照认定等次由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购房补贴,所在企业按高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十八)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省医药行业协会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委托、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其有偿服务能力的形成。省医药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统计和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咨询服务、信息发布;承担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前期调研起草工作;协助政府有关产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及时反映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及产业发展过程中企业对政府的有关诉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各领域专业协会和行业协会组织建设,不断壮大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协作组织的力量。

除中药(民族药)外,其他生物医药子行业,如化学药(含化学原料药)、生物技术药、医疗器械(含卫生材料),参照本意见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工作任务分解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云政发〔2015〕5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提升我省城乡规划科学发展、科学建设、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推进云南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龙头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龙头,是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合理集约利用土地等自然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一项基本公共政策。我省城乡规划工作虽然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规划意识不强、水平不高、权威不够、执行不力”等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城乡规划编制体系不够完善,部分规划编制水平低,控制性详细规划缺位;二是各类规划缺乏相应的统筹,规划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现象突出;三是地下空间规划严重缺失,普遍存在重地上、轻地下的情况,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无章可循,“马路拉链”问题突出;四是城乡规划实施的法定性、严肃性不够,随意变更规划、不按照规划建设的情况时有发生;五是乡镇规划管理薄弱,普遍存在盲目无序建设现象,农房设计、风貌控制和民族文化传承等方面问题突出;六是城乡建设缺乏特色,建筑设计水平不高,风格雷同,“千城一面”“千村一面”现象普遍;七是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传承与创新不够,存在重申报开发、轻保护管理等问题;八是城乡规划管理机制有待健全,现有管理机构、人员不适应规划工作的需要;九是规划监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普遍,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有待建立完善;十是城乡规划建设考核机制不健全,规划管理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不断提升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完善城乡规划保障措施,按照“统筹城乡、做强滇中、搞活沿边、联动群廊”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龙头引导、空间管控和资源配置作用,为全省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路子提供强有力的城乡规划支撑。

二、全面提升城乡规划编制水平

(一)完善各类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在《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指导下,不断改进城乡规划编制方法,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编制各类规划。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要组织修编完善区域性城镇群规划,抓紧编制云南省沿边城镇布局规划,研究制定全省城乡建设“十三五”规划。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依照法定程序,科学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加快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抓紧制定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抗震防灾等专项规划,认真编制各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传统村落保护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着力构建层级清晰、相互协调的全省城乡规划体系。

(二)推进县、市、区“四规合一”试点。积极稳妥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四规合一”试点工作。要通过改革规划体制机制,从规划的期限及范围、发展指标体系、技术规范标准、信息数据平台、管理协调机制等方面理顺有关规划的关系,充分发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统领作用、城乡规划的基础综合作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模控制作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约束作用,建立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布局和重大建设项目在空间管控平台上得到落实,实现每个县、市、区“一个规划、一张蓝图”。

(三)积极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定位、资源环境容量和城镇化发展等情况,在2017年底前组织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及地下管线(廊)专项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和隐患排查,为规划编制提供基础资料。地下空间规划编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提出地下空间发展战略与目标,明确地下空间层次和内容,合理确定地下管线(廊)等地下基础设施开发利用的规模和布局,加强与道路交通、人防建设、地铁建设等规划的衔接,统筹安排建设时序,实现地上地下有机结合,不断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四)认真做好城镇详细规划编制。各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管理制度,加快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水平和覆盖率,在2017年逐步实现城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城镇近期建设规划中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任务,按年度进行安排部署,并对规划实施结果进行评价,为城镇建设项目实施提供法定规划依据。

(五)积极推动城市设计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城市设计在完善城市空间形态、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提高城市运营效率等方面的综合作用,聚焦城市重点区域,在2016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色彩、生态廊道、建筑立面、景观照明等专项规划。精心做好重点功能板块的城市设计,推进城镇人文特征与自然生态景观相融合,建立协调统一的城市轴线、城市天际线、城市文脉、城市风格和色彩,从整体上塑造城市特色形象,避免单项建筑工程影响城市整体空间的有序安排。

(六)全面抓好村庄规划编制。遵循“政府主导、村民参与、需求导向、方便实施”的要求,提高乡村规划编制和民居设计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具有浓郁乡土民族文化要素的农村新村、新房、新景、新产业。各地要在巩固提升前期村庄规划全覆盖的基础上,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指导,在2016年底前完成美丽乡村、传统村落以及沿边地区、重要交通沿线、重点旅游区及风景名胜区等区域村庄规划提升完善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村庄规划提升完善工作。整村搬迁、移民新村和集中安置等新村建设实施前必须完成新村建设规划编制,并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建房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0〕182号)要求,强化建设用地监管,严格实施行政许可管理,引导农村群众依法建房、科学建房。

(七)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和传统村落保护。深入贯彻《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继续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申报列级工作,将具有不同地域代表性的镇、村、街区纳入国家和省级保护范围,强化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界线划定、历史建筑挂牌保护工作。加强传统村落调查及申报,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科学有序开展传统村落“一村一档”的档案建立和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同时健全规划实施巡查警示退出机制。加强传统民居调查保护管理,坚决杜绝建设性破坏,促进传统民居保护、人居环境改善及传统文化传承。

(八)注重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和有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主体责任,全面完成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现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重点建设区域详细规划全覆盖。建立健全全省风景名胜区法定体系,进一步完善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有效衔接,逐步建立涉及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好法定区域交叉问题。

三、依法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九)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论证制度和工作规则。县级以上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依法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规划委员会主任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审议和协调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向本级政府规划决策提出审议意见。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对全省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进行协调、论证和审议,研究制定全省城镇化及城乡规划建设的中长期发展战略,组织协调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群规划等跨区域性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要进一步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探索依法规划、民主规划的工作机制,并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展示城乡规划成果,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十)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遵循城乡建设与发展规律,建立完善职责明晰、运转顺畅、与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充实力量,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强化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省级规划管理协调指导的工作力度。各州、市、县、区和滇中产业新区应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城乡规划的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产业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要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维护城镇总体规划的全局性和完整性。进一步加强县、乡两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村委会要配备规划建设协管员,负责做好有关管理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补助。通过聘任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借助大学生村 官、新农村指导员,基本实现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盲点全覆盖。

(十一)科学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根据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程序,科学有序做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凡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为建设项目审批决策提供支撑;规划审批前应当引入第三方或者通过专家委员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未经评估或者评估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招标前置审计,不得进行规划审批;审批或许可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凡是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标准规范、没有法定依据或者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审批过程实行集体讨论和决策,要向项目建设方、方案设计方、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开放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决策过程,实施“阳光规划”。

(十二)强化城乡规划管控。城乡规划要由增量规划逐步转为限定城镇边界、优化空间结构的规划。各地要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划定城镇增长边界,确保所有城乡建设活动严格依据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没有制定城乡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建设活动。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和城市新区应符合城乡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不得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进行设立。严肃认真执行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高度和间距等规划控制指标要求,依法加强对已经纳入水体蓝线、绿地绿线、市政公用设施黄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等“四线”管制空间的区域管控。

(十三)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城乡规划,确保规划的连续性和严肃性。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或市、县重大建设项目确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编制机关要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总结报告,对拟修改和调整的内容作出说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规划修改工作。同时,修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需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四、严格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十四)抓好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建立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由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其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的合法性进行督察,实行“分级督察、全域覆盖暠。省人民政府依法向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等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重点是省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省级风景名胜区和传统村落。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也应向所属县、市、区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乡镇、村庄规划进行监督检查。着重利用卫星遥感、航拍、“互联网+”等新技术,提高城乡规划督察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各级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方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十五)依法查处违规建设行为。各地要加强城乡规划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违法建设监督执法查处机制,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统一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建设活动的执法检查,依法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未取得城乡规划许可或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坚决杜绝“以罚代管”现象,有效遏制违规建设现象,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

(十六)强化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城乡规划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城乡规划审查审批领导责任终身制,把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和监督过程中的履职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政府领导的年度考核及政府领导离任审计,确保城乡规划实施的权威性和连续性。对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或规划执法检查中有违法行政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应当给予处分的,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 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是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要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定期研究城乡规划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级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城乡规划工作。

(十八)加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依法将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督察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十三五”期间,要逐年提升省级城乡规划预算经费投入,保障“四规合一”、地下管线规划、村庄规划提升、城乡督察等城乡规划重点工作顺利开展。省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欠发达地区的城乡规划编制给予适当补助。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工作,为财政资金的科学使用提供保障。

(十九)开展城乡规划管理和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分级培训制度,采取现场指导和组织技术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自上而下抓好城乡规划管理和有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编制队伍的素质。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要建立常态化的城乡规划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对各州、市、县、区和滇中产业新区技术骨干人员的培训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编制管理城乡规划的业务水平。省、州市行政学院应把城乡规划基本法规和知识列为国家公务员培训必修课,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驾驭城乡规划建设的能力。

(二十)加强城乡规划智库建设。按照“整合资源、服务大局、发展创新”的工作思路,发挥省内外城乡规划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和有关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研究制定云南省城乡规划智库建设管理办法,强化规划决策咨询研究,加快推进建设云南特色城乡规划新型智库,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5〕3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全面提升全省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网站建设的领导

政府网站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办好政府网站,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目标,把握新形势下政务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的新趋势,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心系群众,公开透明、加强互动,改革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管理,提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能力和水平,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及时、准确、有效的政府信息发布、互动交流和公共服务平台。建好管好政府网站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网站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政府网站建设的投入力度,保障网站健康运行、不断发展。

二、完善体系,统筹推进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

(一)完善政府网站内容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和“主管主办”的原则,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州、市 (滇中产业新区)和省直各部门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各州、市人民政府 (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本地各级各类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省直各部门由其办公室或有关综合协调处室负责推进本部门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管理,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办公室负责管理本系统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

(二)建立标准规范体系。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编制政府网站统一数据平台及网站设计、内容搜索、数据库建设、无障碍服务、页面链接等技术标准规范,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文件、工作部署适时调整,为全省政府网站建设提供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体系。

(三)建立指导管理体系。建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省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推进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网站内容更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协同联动等工作规程。各地各部门要参照建立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协调机制,统筹业务部门、所属单位和有关方面向政府网站提供信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分解政策解读、互动回应、舆情处置等任务。办公厅 (室)政府信息公开或其他专门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具体协调工作。

(四)完善政府网站体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2016年底前建设省级统一的政府网站技术平台,规范数据接口标准,通过统一的数据平台进行信息资源交换共享。为保障技术安全,加强信息资源整合,避免重复投资,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原则上不得单独建立技术平台,要充分利用省级政府网站技术平台开办政府网站,已建成的网站在2018年12月31日前迁移到省级政府网站技术平台。县级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单独建设政府网站,要充分利用上级政府网站技术平台开设子站、栏目、频道等,主要提供信息内容,编辑集成、技术安全、运维保障等由上级政府网站承担。省直各部门要整合所属部门网站,有条件的可单独建设技术平台并在其技术平台上开办网站;不具备条件的可利用省级政府网站技术平台开办网站。

三、健全机制,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

(五)健全政府网站信息内容更新保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将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第一时间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政策信息。要对本地本部门网站内容更新情况进行监测,确保每周信息发布的更新速度,对内容更新没有保障的栏目及时进行归并或关闭,杜绝“僵尸网站” “睡眠栏目”。

(六)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各级政府网站之间、各地各部门网站之间要加强协同联动,发挥政府网站集群效应。要明确专人负责督促落实本地本系统政府网站及政务微博及时转载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级政府面向公众公开举办重要会议、新闻发布、经贸活动、旅游推广等活动时,政府网站要积极参与,做好传播工作。

(七)完善政策解读机制。以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及其办公厅(室)名义下发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等政策文件,文稿起草单位要在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进行解读。各地各部门研究制定重大政策时,要同步制定政策解读方案,在本地本部门网站同步推出由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写的解读文章或在线访谈等。政策解读要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相关背景、案例、数据要权威、准确、全面,展现方式要立体丰富。

(八)完善社会热点回应机制。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大以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要依法按照程序在第一时间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及时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政府网站作出积极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

(九)完善互动交流机制。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开展在线访谈、意见征集、网上调查等,畅通公众网上意见建议表达渠道。要进一步完善公众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机制,配备相应的后台服务团队和受理系统,了解民情,回答问题。要注重互动交流与信息公开、政策解读、网上办事的相互关联、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在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的重大政策出台前,要通过建言献策、意见征集、网上听证等方式,广泛调研,听取民意,科学决策。

(十)完善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协调推进政府网站内容建设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建设既熟悉政府业务和管理方式,又专业化、高素质的网站运行管理队伍,负责重要信息内容的发布和把关。建立政府网站信息员、联络员制度,可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聘请信息员、联络员,负责网站信息收集、采编撰写、报送发布及政策解读等工作,并形成长效机制。各级财政要把政府网站内容保障、绩效评估和运行维护等经费列入预算。政府网站经费中要安排相应部分用于信息采编、政策解读、互动交流、回应关切等工作,向聘用的信息员、联络员等支付劳动报酬或稿费。

(十一)完善考评监督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将政府网站建设纳入主管主办单位年度目标绩效专项工作考评,分级分类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合格且社会评价优秀的政府网站,给予有关单位和人员表彰,推广先进经验;对不合格的,通报有关主管主办部门和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并对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约谈。

四、提高能力,不断提升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水平

(十二)提高网站传播能力。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研究政府网站内容的展现方式,综合运用图表化、数字化、可视化、互动化、系统化等方式制作信息。要拓宽政府网站传播渠道,提供面向主要社交媒体的信息分享服务,加强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应用服务,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技术新应用传播政府网站内容,方便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开设外语网站;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暂不开设外语版。

(十三)提高网站资源整合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开设政府网站建设和信息发布意见建议征集栏目,实时征集公众意见建议。要加强与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及有资质的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和信息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提高政府信息的影响力,将政府声音及时准确传递给公众。同时,政府网站也可以选用传统媒体和其他网站的重要信息、观点,丰富网站内容。

(十四)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要确保政府网站技术平台和信息的安全,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流程。建立统一的安全防护体系,采用网页防篡改等技术确保政府网站技术平台的安全;网站运行管理团队要明确编辑把关环节的责任,做好信息内容接收、筛选、加工、发布等工作;要根据不同信息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把握好基调、倾向和角度,突出重点,放大亮点;要按照政府信息内容的格式、方式、发布时限,做好原创性信息的编制和加工,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失泄密。最大限度防范内容差错、技术故障、失泄密等问题发生。要理顺服务外包关系,明确权利与义务,加强资质审查,保证服务质量,做到以我为主、外包为辅。

(十五)提高政府网站管理能力。各地各部门要把知网、懂网、用网作为领导干部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各级干部通过政府网站解读重大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开展互动交流。省政府办公厅每年举办培训班或交流研讨会,各地各部门也要结合工作实际举办培训班,对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政府办网和管网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

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5〕3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为契机,以我省示范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切入点,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推广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和研发投入,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科学规划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步伐,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速发展。

二、目标要求及推广应用原则

(一)目标要求

到2015年底,在“昆明+3城市群”(昆明市、丽江市、玉溪市、大理市)推广应用 5000 辆新能源汽车,其中,昆明市3400辆、丽江市800辆、玉溪市300辆、大理市500辆,推广范围涵盖公交客车、出租车、公务车辆、环卫、物流、邮政、特种车等领域。以云南电网公司和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企业为主体,在示范城市的公交停车场、大型客运站、城市重点区域、大型停车场所、大型居民小区及部分高速公路等区域,建立完善“规划布局合理、标准相对统一、数量适度超前、满足示范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配套设施;鼓励非示范城市群适度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二)推广应用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将新增公交客车、出租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以纯电动汽车为重点,加大在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力度。积极鼓励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市场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以市场运作为主。

坚持阶段推广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以推广应用城市群为切入点,完成阶段目标任务,整体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其他城市和重点领域推广应用。

坚持示范应用与产业培育相结合。以示范应用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产业发展,通过示范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扩大市场需求,加快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动汽车企业转型升级。

坚持创新驱动与技术改造相结合。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突破关键零部件及核心技术;积极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改造现有企业,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科学规划,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城市群要结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规划,在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基础上,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统一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满足阶段目标任务以及未来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市场需求。

(二)用地保障。各级国土资源 部门要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供地,确保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得到落实;城市现有居住小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临时停车位可根据消费者需求,改造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位;规划新建的居住小区和公共停车场要预留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位,满足市场需求;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加快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对建设电动公交客车充电站和利用城区边角小宗地块建设示范充电站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

(三)充电设施用电价格。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经营性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非经营性充电设施(如居民小区、私家车位等)用电价格按照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四、积极探索、创新新能源汽车运营及推广应用模式

(一)建立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不断提高售后服务水平,提供车辆维修保养和运营模式辅导、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向推广应用单位提供质量可靠的动力电池、电传动系统等关键零部件。

(二)积极探索商业运营模式。推广应用示范城市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营、自愿参与、自负盈亏”的原则,积极探索完善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汽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金融创新,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公交客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降低新能源汽车当期购买支出,实现可持续商业化运营。

(三)拓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域。以公交客车、出租车、公务车辆、环卫车、邮政用车、物流车和特种车等车辆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点,逐步拓展其他应用领域,各示范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客车、公务车辆、环卫车、物流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四)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新技术应用。充分发挥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运营服务。

(五)建设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监管,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

五、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和服务建设

(一)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各示范城市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和紧急处置机制,加强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及故障诊断,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效果评估体系。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公交客车、出租车、环卫车、物流车等车辆要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有效监控管理;私人购置的车辆可根据个人意愿安装实时监控装置。

(二)强化新能源汽车运行服务保障。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在各示范城市至少设立1个售后服务网点,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维修和保养;定期对在线运行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测试,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汽车生产企业对报废电池自行或指定专门单位进行回收处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六、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项工作,确保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二)建立和完善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昆明市、丽江市、玉溪市和大理市等4个城市已列入国家2013—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范围,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纳入省内财政补贴范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三)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执行《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第53号公告),自2014年9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中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义,使广大消费者了解新能源汽车性能,增强环保意识,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示范城市要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数量、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等情况以及在推广应用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任务分解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5〕5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利于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破除以药养医机制;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坚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供应。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

二、主要内容

(一)科学编制采购目录

科学编制药品采购目录是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的基础。结合我省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按照药品分类采购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药品采购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省卫生计生委牵头)

(二)实行药品分类采购

1.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户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采取带量采购、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照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进一步完善双信封招标制度。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同时投2份标书。对于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要同时打开商务标书,并按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要结合公立医院用药特点和质量要求,科学设定竞价分组和中标企业数量,落实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

落实带量采购。公立医院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

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要严格组织审核投标企业资质,采集、分析药品历史价格和其他省份的采购价格,保持合理差比价关系,防止价格倒挂,并做好网上交易数据汇总和监测分析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

2.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示,并报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医院按照谈判结果采购药品。

谈判采购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公开透明、试点起步”的原则。国家已实行谈判采购的药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执行。积极探索跨省区域联合谈判协作,形成区域采购价格,并与医保支付政策做好衔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

3.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医院直接采购。(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

4.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和药品供应保障情况,试行省内部分药品定点生产,医疗机构按照议定价格采购。国家实行统一定点生产的药品,按照国家规定采购。(省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5.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

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省卫生计生委牵头)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州、市为单位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平台中标价格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省卫生计生委牵头)

(三)改进药款结算方式

1.公立医院与药品供货企业直接结算药款。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卫生计生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公立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时,应同时根据《云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签订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采购合同应明确药品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应是采购计划申报的一个采购周期的全部采购量。医院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卫生计生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

3.对医疗机构议价采购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挂网药品,医保部门按实际成交价支付。(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卫生计生委、物价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

(四)加强药品配送管理

1.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的责任主体。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院。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行建立配送关系并备案,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及时公布每家医院的配送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

2.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必须取得GSP认证证书。鼓励大中型物流、邮政等企业在取得药品经营、配送资质后参与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及时纠正,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供货企业取消其中标资格,医院因此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4.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兼顾医院与基层药品供应,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市区、乡镇、村一体化配送,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卫生计生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

(五)完善药品采购机制

1.实行药品中标价格动态管理。加强对中标药品运行情况和交易价格监测,在采购周期内,参照各省(区、市)及我省各州、市议价情况实行价格联动,对不合理价格进行动态调整。(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物价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2.建立替补和补充采购机制。建立集中采购拟中标药品备选库。中标后对因质量问题、供货率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取消中标资格,并从备选库替补备选企业为中标企业。无符合替补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多种方式采购,保障药品供应。(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卫生计生委、物价局负责)

3.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确因诊疗需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法采购的药品,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可按照程序备案采购。建立完善短缺药品监测上报制度,对市场供应紧张、临床必需的短缺药品,要及时采取多种采购方式保障供应。(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卫生计生委、物价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

4.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逐步建立短缺药品专项储备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省卫生计生委要按照国办发〔2015〕7号文件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具体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在2015年全面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牵头)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按照药品集中采购方案制定采购文件并组织实施。要按照国家标准全面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建立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省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管理系统、医院、医保经办机构、价格主管部门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建立包含全国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价格、零售药店销售价格等内容并实行动态更新的药品价格信息库,为集中采购工作提供数据支撑。提高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管理、评价、统计分析等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要建立预警机制,对于采购价格、用量异常的药品及时跟踪、分析、预警,做好短缺药品信息的收集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三)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药品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省物价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工商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省工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重点药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伪造或虚开发票、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医疗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

(七)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切实减少不合理用药。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和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省卫生计生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

(八)全省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及另有规定采购方式的药品)均应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对不参加或规避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责任。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医疗机构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经专家遴选、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确定采购计划并实施采购。(省卫生计生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

(九)省卫生计生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建立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行为动态管理以及检查督导制度,对在招标采购、挂网、供货和配送中违规违约的企业,按照规定查处和记入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医院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加强对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医疗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情况的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购方案、采购计划、采购结果应全过程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省卫生计生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的规定要求,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制度应充分发挥作用,协调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有关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制度》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增强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合力。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评估,及时解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严格监督管理。省审计厅要适时对药品集中采购 实行审计监督。省卫生计生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要按照隶属和权责关系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分段监督,及时受理并认真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对药品集中采购中违反政策和规定的机构和有关人员,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集中采购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集中采购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廉洁从业教育,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廉洁意识。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协调,实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三)做好舆论宣传引导。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各地、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宣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政策方向、意义、措施和成效,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州政发〔20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楚雄州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目标,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职能

(一)推进行政机关职能、权限法定化。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规则,依法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政府机构,清晰合理确定政府及部门职责权限。机构编制调整不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定化。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二)加快建立行政机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全面梳理法规规章,厘清行政职权的名称、实施主体、类别、依据、权限范围等,列出权力清单。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制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对权力行使的实施程序、办理时限、监督方式等进行分解细化,建立与权力相统一的责任清单。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要求,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凡是市场主体自愿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政府不得限制进入。

(三)依法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就业、教育、医疗、食品安全、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得到有效回应和解决。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四)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严格审查论证。州、县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认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五)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施必须依法有据。对已经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取消或者相应调整其前置审批权限。加大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加快政府部分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强化对经济的宏观管理,注重发展规划制定、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

(六)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措施。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每一个审批事项要编制服务指南,明确审查内容、要点和标准,避免随意裁量。实行限时办理,受理申请要出具受理单。对多部门审批事项实行一个部门牵头的“一条龙”审批或并联审批。坚持透明办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公开审批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推行网上预受理、预审查,完善全州网上审批大厅,2015年底前完成州、县市两级网上审批大厅建设,构建横向到部门、纵向连三级的全州网上审批服务平台;2016年,全州建成完善的网上审批大厅。

(七)严格行政审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实行行政审批目录动态管理。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加强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落实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针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制定监管办法,严禁变相恢复、上收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对调整为备案、日常监管的审批事项,要制定办理指南等制度性文件。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环节、收费和办理时限,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中介服务的监管。

二、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八)加强重点领域制度建设。立法项目要结合我州实际、突出特色,切实解决影响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点抓好特色产业发展培育、政府投资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民族文化保护、社会保障、防灾减灾、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研究。对社会高度关注、行政管理急需、条件较为成熟的,要集中力量抓紧完成,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发挥立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九)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加强政府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机制。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机制,健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下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征询立法意见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地方立法、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主导作用,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政府立法事项,由政府法制机构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及时提请政府协调决定。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

(十)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机制。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确定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在报送制定机关批准前,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举行听证听取意见。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专家咨询制度。加快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系统的运用,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信息化。

(十一)加强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1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及时通过政府公报、当地主要报刊、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信息公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十二)规范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和划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和部门内部的决策权限,界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目录有调整的,应当经过集体决定,及时公布。

(十三)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建立听证目录,规范听证程序,扩大听证覆盖面,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实行听证。依法应当听证而未经听证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策。听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规范重大决策专家论证制度,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论证,以评估结果作为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

(十四)建立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严格执行《楚雄彝族自治州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策。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决策事项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十五)建立和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推行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事项的督查督办,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六)积极推行和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建立州、县市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骨干专业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也要建立由有关法律专业人员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2017年实现州、县市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全覆盖,2020年实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律顾问全覆盖。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十七)推进重点领域综合执法。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向县市、乡镇两级下移,州级主要行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对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县市、乡镇两级政府实行属地监管。在完善城市管理和农业等部门综合执法的基础上逐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的综合执法。在职能相近、职权交叉领域试点开展跨部门综合执法,提高执法能力和办事效率。在乡镇试点开展综合执法。

(十八)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管综合执法。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全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完善管理和协调机制,逐步实现城市综合执法中执法权、执法力量、执法手段三集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十九)严格行政执法主体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确认、公告工作。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严格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建立全州统一的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以任何形式下达罚没款任务(指标),严禁收费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二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界定案件移送范围,完善案件移送标准,明确案件移送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十一)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行为,要制定具体的执法程序规定。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实现对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记录,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十二)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重点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通过制定基准、完善程序、发布案例等方式规范行政裁量权。行政执法决定书中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作为适用的依据。

(二十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每年组织开展1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结果予以反馈并进行通报。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二十四)强化外部监督。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法定期限办结。政协提案及时办理。接受司法机关监督,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落实司法建议。主动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完善政府法制督察和特邀法制督察制度,支持法制督察和特邀法制督察对行政执法实行综合督察。

(二十五)强化政府内部权力制约。加强对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推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适度分离和相互制衡。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等权力比较集中,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失控,易产生腐败行为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同时,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建立内部审批制度规范,防止内部审批漏管失控。

(二十六)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合理配置审计力量,保障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落实审计机关重大事项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制度。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二十七)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进一步明确问责范围、问责程序,增强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健全问责方式,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健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

(二十八)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严格执行行政决定事项,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回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依法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及时依法予以补偿。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及时依法予以赔偿。行政合同和协议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切实兑现。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将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实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三公”经费、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查询评价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配套保障机制。

(三十)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能力和水平。完善传统公开方式,采取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政务信息岛等方式,及时公布当前开展的重点工作;充分利用每年的“两会”、各类专业会议和地区综合性会议,集中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积极探索新媒体公开方式,积极开通政务微博,严格规范政务微博信息发布用语。适时开通政务微信,通过良好互动,正确引导舆论,着力提高公众的认同和网络舆论的认可度。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十一)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加强仲裁监管,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有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三十二)加强县级以上政府的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行政复议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积极探索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任追究制度。继续积极稳妥地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各项工作。

(三十三)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人民调解网络全覆盖;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增强人民调解规范化管理,规范人民调解登记、记录、调解协议书制作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将调解纠纷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等材料立卷归档。

(三十四)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机构牵头、有关业务部门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机制。梳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调解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调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开。落实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机制,做好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

(三十五)加强行政机关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建立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受理行政赔偿申请,规范行政赔偿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计算标准。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费用核拨规定,落实行政赔偿责任。

九、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

(三十六)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和法治培训长效机制。全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领导班子集体学法等形式,组织对宪法、基本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以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州、县市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三十七)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全员法律培训。各级行政机关年度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2次,切实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列为必修课程,在干部自主选学中加大依法行政专题和课程比例。

(三十八)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专题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执法依据和执法流程,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

十、强化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领导和保障

(三十九)强化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规划和考核。各级政府要制定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将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纳入全州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占一定分值或权重。政府常务会议至少每半年听取1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县市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州、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每半年要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四十)建立健全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和培养选拔机制。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和依法履职能力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评体系。拟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要对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测试,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之一。政府及其部门将工作人员参加法治培训情况及学习成绩与职务晋升、奖惩等挂钩。将法制人才的培养发展纳入全州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选拔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进入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选拔一批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充实进后备干部队伍。

(四十一)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立法、行政执法、法制监督等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所承担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职责,使法制机构的规格、人员编制配备与其承担的实际职责任务相适应。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专家库。健全政府立法、行政执法、法制监督等队伍交流机制。加快培养熟悉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四十二)严格落实财政保障制度。各级财政要将同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必要的经费开支列入部门预算,切实保障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在组织推动、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依法行政宣传培训、示范创建、考核评议等方面各项经费支出。改善基层法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信息化水平。

(四十三)积极营造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深入开展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全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楚雄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协调机制》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协调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州经济社会建设,经研究,决定建立楚雄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工作协调机制。

一、成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全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由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州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州环保局、州卫生局、州招商合作局、州金融办、州审计局、州监察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开发投资公司、州交投公司、州水投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楚雄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全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工作。对全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进行指导;研究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纳入项目准备阶段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由州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二、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组长召集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建议。在全体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领导小组会议议题和需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会议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专家参加。根据工作实际,领导小组会议可以仅通知涉及任务的成员单位参加。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遵照执行,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批。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涉及PPP的有关问题,主动开展有关工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的原则,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州财政局职责:全面统筹做好PPP管理工作。负责PPP政策制定、业务指导、项目筛选、项目储备、评估论证和推广运用等工作,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州发改委职责: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向领导小组推荐潜在的PPP项目,在职责范围内参与项目过程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州招商合作局职责:负责对我州确定的PPP储备项目进行推介和招商引资,寻找潜在合作伙伴。

州民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州卫生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等成员单位职责(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好本部门和行业内的PPP项目,承担项目推动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提出、初审、谈判、组织实施等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参与有关项目过程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州审计局、州监察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项目过程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州金融办、州开发投资公司、州交投公司、州水投公司职责:负责引导驻楚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我州PPP项目给予融资支持。

四、搭建PPP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

(一)建立PPP信息季报制度。完善信息交流机制。由州财政局牵头建立PPP信息季报制度,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要按季向州财政局提供本部门(系统)职责范围内的有关PPP信息,由州财政局按季组织信息交流和发布。

(二)建立PPP项目储备库。由州财政局牵头建立全州PPP项目储备库,各成员单位要建立本部门(系统)PPP项目储备库,并按季向州财政局提供本部门(系统)潜在PPP项目,由州财政局汇总后不定期对外发布。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州政办发〔20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文化强州目标,充分发挥楚雄州文化底蕴深厚的优势,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多样化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2.坚持政府主导。明确政府在加强公共文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引导、培育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3.坚持提升质量。搞好拓展参与领域与优化运营水平相结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提高服务品质,注重创新引领,打造示范典型。

4.坚持监督管理。不断加强和提高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规范和引导公共文化服务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三)主要目标

发挥政府统筹布局、政策引导作用,搭建一批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平台载体,推广一批具有自身特色的典型经验,培育一批具有专业优势的运营机构,形成一套有序参与的管理体系,强化一套加快发展的保障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更加高涨,机制更加顺畅,管理更加规范,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格局逐步形成,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文化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以奖代补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引导、鼓励和接纳社会力量、社会资金,通过捐建和独资兴建各类公益性文化设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人才、资金、技术、项目等资源优势,鼓励社会力量以冠名、合作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捐赠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在楚雄州建设民办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大剧院、音乐厅、美术馆、文体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加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的各类文体设施向社会免费或优惠开放的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利用废弃用地、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老街、老旧民宅村落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在不变更房屋主体结构和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兴办公共文化项目。

(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作

探索开展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试点,鼓励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通过委托或竞标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包括政府投资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大剧院、美术馆、文体活动中心等,充分整合设施、设备、人才、市场等资源,实现管理的专业化,为群众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服务。鼓励剧场、电影院、实体书店、会展中心等开展公益文化讲座、展览展示、艺术鉴赏等活动,拓展综合性服务功能。

(四)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金通过冠名资助、合作举办、出资协办、参与承办、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各类公益性文化活动,包括各类公益性质的节庆文艺活动,群众性广场文化活动,音乐会、演唱会、演奏会、表演专场活动,书法、美术、摄影作品展览、展示活动等,以及其它不以商业盈利为目的 的文艺活动等。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

1.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政府采购机制,并将各类民办性质的文化设施、公共文化活动项目、文艺精品生产创作等列入政府购买和招标范围,将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2.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社会捐赠管理制度,对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捐助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制定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投资导向目录,将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在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4.建立健全绩效评估及中期退出和进入调整机制,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资源利用效率、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估;对绩效评估结果差、考核不合格的社会力量参与项目,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据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清退。

(二)转变投入方式,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政府引导资金,对于社会力量新建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及其他文化艺术场馆,根据建设投资额或建筑面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同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给予一定的运行补助。

2.对于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活动,根据活动项目投入额、社会影响面和群众受惠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3.对于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根据其资金投入额、设施利用率和群众满意度给予一定的资助、补贴和奖励。

(三)强化服务,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1.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强化主动服务意识,确保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正常运行。

2.制定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有关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民办文化项目、具有鲜明门类特点、行业个性和民族民俗特性的民办文化要优先予以审核、登记、注册。

3.对公共文化发展趋势和问题进行研判分析,在政策规划、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市场需求以及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加强指导,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良性发展。

4.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5.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资源,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影响力,积极营造浓郁的舆论氛围。

附件:楚雄州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导向目录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公共文化服务导向目录

一、基础设施建设类

(一)参与项目

博物馆

图书馆

文化馆(站)

美术馆

大剧院

音乐厅

文体活动中心

(二)参与方式

可以独资,也可以冠名、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捐赠等方式建设或资助上述公共文化基础设施。

二、公共文化活动类

(一)参与项目

重要的节庆文化活动

群众性广场文化活动

州级以上文化下基层活动

上规模书法、美术、摄影、艺术品展览展示活动

(二)参与方式

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合作、捐赠等方式。

三、公共文化管理类

(一)参与项目

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

公共文化活动的策划、运作

(二)参与方式

符合资质的机构通过竞标等方式承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

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5号),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州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鼓励合理的住房消费

鼓励各县市对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含一、二手房)、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住房(包括增加面积、调整位置、旧房换新房、改善居住环境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并重新购置房屋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等自住性和改善性普通住房消费予以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对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和改善性普通住房的个人给予适当补贴,并参照外地州及发达地区经验做法,出台鼓励住房消费的具体措施。

二、加大金融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住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改善型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加大贷款优惠利率执行力度;对拥有1套住房并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40%。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要牵头建立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房地产开发贷款额度,提高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及时发放贷款,促进商品住房竣工销售。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采取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统筹使用住房公积金、盘活存量贷款资产、降低贷款中间费用等措施,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并逐步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率提高到85%。认真贯彻执行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就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有关问题的决定事项,即将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为15万元,双职工贷款的最高额度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为30万元。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最低首付比例降低至20%,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照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予以办理。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相应政策。

四、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县市税务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出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照1%的税率征收;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契税按照1.5%的税率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后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 人新购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数的,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数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因住房被征收而选择住房产权调换,并且不存在住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住房免征契税;存在住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部门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并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存量房评估价格,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优化用地及住房供应结构

各县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商品住房待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合理确定土地供应的规模。对商品住房供大于求,市场后续供应量较大的地区,适度控制、减少或者暂停土地供应,引导未开发用地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产业项目开发建设,取消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套型建筑面积比例要求,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以及建筑密度等必要规划条件并满足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下,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适当调整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套型结构,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批。各地要加强交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优化设计,开发建设适销对路的差异化产品,做到配套设施合理布局和商业业态合理配置,重点解决好就学、就医、健身、文娱、出行、养老、安全等居民关注的问题,促进适宜人居的商品住宅建设。

六、鼓励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

各县市要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加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力度,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各县市可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通过货币补偿、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等多种货币安置形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有条件的县市房屋征收应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在对被征收 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 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货币化安置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引导被征收 人和棚户区居民参与货币化安置。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的项目,可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政策性贷款,购买收储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被征收 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 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

七、打通商品住房转换为保障性住房的通道

对现有公共租赁住房不能满足需求的县市,要充分采用市场化途径,优先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从2016年起,要将申请轮候数量、计划新建套数、新建项目选址、周边配套设施等情况报州住建局和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审核。普通商品住房库存数量较多的县市,可采取PPP融资方式和市场化租金分级补贴等措施,将适合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公共租赁住房可作为各类受灾群众、棚户区改造、移民搬迁、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的临时安置过渡用房。各县市还可按照“先租后售”政策,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销售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八、严密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房地产调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与化解防控应急联合处置机制,加强舆情监测,合理引导舆论宣传。州、县市统计、住建等部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房地产开发的有关统计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统计工作,县市住建部门要切实做好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工作,建立运行有效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为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将人防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确保预售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规范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管理,各县市住建部门要建立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各县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稳定住房消费;州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我州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人 事 任 免

苏铸红 任楚雄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兼)、州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主任(兼),免去楚雄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职务;

赵晓明 任楚雄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兼);

杨 龙 免去楚雄州农业局副局长、州畜牧兽医局局长职务;

杨树荣 任楚雄州畜牧兽医局局长(兼)、州乡镇企业局局长(兼);

钟继红 任楚雄州预防艾滋病局局长(兼);

施克沛 免去楚雄州新闻出版局局长、州版权局局长(兼)职务;

董智昆 任楚雄州版权局局长(兼);

黄正山 免去楚雄州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州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职务;

周有奇 任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局长(兼),免去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职务;

李红梅 任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州粮食局局长(保留正处级待遇);

马光辉 任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保留正处级待遇),免去楚雄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杨洪雨 任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免去楚雄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凤云松 任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免去楚雄州宗教事务局副局长职务;

李彩林 任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保留正处级待遇);

李维峰 任楚雄州农业局副局长,免去楚雄州畜牧兽医局副局长职务;

李枝权 任楚雄州商务局副局长,免去楚雄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职务;

普联珊 任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免去楚雄州卫生局副局长职务;

王如发 任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免去楚雄州卫生局副局长职务;

李静媛 任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免去楚雄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王兴林 任楚雄州旅游发展 委员会副主任,免去楚雄州旅游局副局长职务;

李永军 任楚雄州旅游发展 委员会副主任,免去楚雄州旅游局副局长职务;

罗永高 任楚雄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余琼芬 任楚雄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宋景全 任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杨立欧 任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柳 明 任楚雄州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免去楚雄州广播电视局副局长职务;

邓永平 任楚雄州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罗觉敏 免去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杨胜利 任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保留正处级待遇),免去楚雄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叶忠海 任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免去楚雄州粮食局副局长职务;

施 慧 任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之福 任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免去楚雄彝族文化研究院副院长职务;

黄 忠 任楚雄州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免去楚雄州人民政府研究室副主任职务;

余加略 免去楚雄州移民开发局副局长职务;

马炳尧 任楚雄州移民开发局副局长,免去楚雄州宗教事务局副局长职务;

沈彩兰 任楚雄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免去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杨家明 免去楚雄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陆绍林 免去楚雄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职务;

马爱芳 免去楚雄州行政学校副校长职务;

夏 良 任楚雄州行政学校副校长;

张廷昆 免去楚雄州民族中学校长职务。

楚政通(2015)36号

钱文卿 免去楚雄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校长职务;

文有德 免去楚雄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副校长职务;

杨文津 免去楚雄州体育运动学校校长职务。

楚政通(2015)30号

张建华 免去楚雄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楚政通(2015)28号

楚雄州2015年7月至8月

大事记

1至6月 楚雄州共引进州外到位资金336.92亿元,同比增长38%。

全州完成营造林28.9万亩,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72.25%,同比增长12.25%。其中人工造林21.59万亩,封山育林7.31万亩。完成育苗2214亩,增育种苗4072万株;完成义务植树285.39万株。全州林业总产值达32.05亿元,同比增长18%,为全年目标的27.3%。

全州新增就业13981人,完成目标任务27000人的51.8%。其中,失业人员再就业8958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3389人。

7月

1日 副省长尹建业到楚雄州牟定县调研城镇上山工作时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稳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深化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创新,更好服务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副省长丁绍祥在省政府副秘书长李石松、省政府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督导组副组长李春林陪同下,率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到楚雄州调研武定至易门高速公路建设情况时强调,要加快滇中高速路网建设,推动全省综合交通发展。

国家民委副主任丹珠昂奔率国家民委、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文化 部、教育部、银监会、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组成的国家联合调研组到楚雄州,就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进行调研。

上半年,全州国税共组织入库“营改增”收入6126万元,同比增收2124万元,增长53.1%。其中交通运输业增值税收入2388万元,现代服务业增值税收入2183万元,电信业增值税收入1551万元,邮政业增值税收入4万元,这4个行业的税收占全州上半年地方级增值税收入38578万元的15.9%。

1日至3日由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云波带队的省委、省政府联合督查组,到楚雄州督查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3日 州委、州政府召开全州招商引资工作推进会,州委书记侯新华在会上系统阐述了楚雄州为什么要抓招商引资工作、抓招商引资工作面临哪些机遇与挑战、下步如何抓招商引资工作三大现实问题。

4日至5日农工党楚雄州委举办培训班培训骨干党员。

6日 省政府召开全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推进视频会议,楚雄州设分会场参会。“三证合一”就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一照一码”则是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实现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1至7月 全州旅游经济发展态势良好。全州累计接待海外旅游者25525人次,同比增长13.86%;接待国内旅游者1161.96万人次,同比增长2.76%;实现旅游总收入53.07亿元,同比增长6.11%。在接待的国内游客中,过夜游游客624.56万人次、一日游游客537.4万人次。

6日至7日 州委书记侯新华率招商考察团赴河北省,与石家庄市跃迪新能源科技集团就新能源动力电池项目合作事宜进行洽谈对接,通过州委、州政府的高位推动和主动出击,寻求合作机遇,实现借势发展。

7日 全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首张营业执照颁发仪式上,州委副书记、州长李红民为楚雄绿锦环卫绿化有限公司颁发了楚雄州首张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的营业执照,这也标志着楚雄州企业注册登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工作进入全面提速阶段。

7日至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进中央主席严隽琪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到楚雄州,就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8日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农工委主任段兴祥带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楚雄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卢显林,省人大代表、楚雄州农科所水稻栽培站站长、研究员李开斌,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副主任周运龙,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副主任徐显云,省农业厅副厅长杜建辉及省人大、省农业厅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到楚雄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进中央主席严隽琪到学习实践活动联系点民进楚雄州委调研座谈,并参加民进楚雄州委楚雄师范学院总支支部生活会,省政协副主席、民进云南省委主委罗黎辉陪同调研座谈。

9日 州委副书记、州长李红民率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教育局、州工信委、州卫计委等部门及楚雄市的负责人做客云南人民广播电台直播节目《金色热线》,现场与听众沟通交流,回答、解决听众反映的问题。

10日 “2015楚雄州首届医院论坛暨医院战略合作医院协议书签字仪式” 于近日在州医院新区举行。全州10县市及13个中心卫生院院长、医疗副院长和医务科长共67人参加了会议。论坛上就医院内涵建设、医师多点执业、社会办医、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分级诊疗等方面进行了广泛交流。

近日,省妇联副主席、云南妇女儿童发展中心主任计关琴率由云南妇女儿童发展中心、省社科院社会研究所专家组成的课题调查组,到楚雄州开展“云南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关爱与服务研究”课题调查。

楚雄州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牟定县分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大会在牟定县举行。会议选举产生了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苏红军,州委常委、州委统战部部长杨静为楚雄州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牟定县分会授牌、授印。

11日至12日楚雄州委书记侯新华率州党政考察团赴怒江州学习考察扶贫攻坚等工作。

13日至14日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卢显林、州政协主席李兴顺率州党政考察团到保山市,学习杨善洲精神和园区建设。

15日 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在“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中深入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实施方案》,对全州在专题教育中深入治理“为官不为”问题作出安排部署。

楚雄州举行州旅游发展 委员会和州新闻出版广电局授印仪式,州政府副州长赵祖莹代表州政府分别为州旅游发展 委员会和州新闻出版广电局授印。

楚雄州第三期新任县处级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暨履职能力提升培训班在州委党校开班。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夏新建做开班动员讲话。

17日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进程,促进全州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州财政从年初预算“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182万元支持园区经济发展建设。其中:3900万元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项目57个;1282万元用于2014年度完工的标准厂房建设补助,补助面积34.68万平方米。

由省政府新闻办主办的“向贫困宣战 建幸福家园”第六场,楚雄新闻发布会在昆明海埂会堂举行。州委常委、副州长任锦云就楚雄州在扶贫开发工作方面的情况作新闻发布。

21日 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召开,研究讨论“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及教育、养老等相关议题。州委副书记、州长李红民,州委常委、副州长任锦云,副州长赵祖莹、邓斯云、夭建国,州政府秘书长李德胜出席会议。

全州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推进会在楚雄召开。

22日 由省文产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牵头组织,云南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首届“云南特色文化产业知名品牌”推荐评选活动历时两月,结果于近日揭晓。楚雄州文产办推荐上报的云南天彝苴却砚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大姚县咪依噜民族服饰制品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荣获云南特色文化产业知名品牌称号;大姚纳苏民族手工艺品发展有限公司、牟定县王玉萍民族工艺传播有限公司、牟定县杰鲁彝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定县民族工艺饰品厂四家企业获得鼓励奖。

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要求,近日,以中央组织部组织二局副局长刘文为组长的调研组,到武定县回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情况,对“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进展情况进行调研指导(武定县是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联系点)。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刘维佳,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姜山,州委书记侯新华,州委常委、州委组织部部长徐昕,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夏新建,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赵克义参加调研。

21日至22日省财政厅巡视员邓先培率省财政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到楚雄州调研财政工作,深入省财政厅“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中确定的厅领导帮扶联系点南华县及处室挂钩乡镇沙桥镇,开展“联系服务帮一线”活动。

22日 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家园”为主题的2015年楚雄环保世纪行活动正式启动。

楚雄州与中国新兴矿业化工总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字仪式在北京举行。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孙简,中国新兴矿业化工总公司党委书记董洪国,州委书记侯新华,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赵克义等出席签字仪式。副州长周兴国代表州政府,与中国新兴矿业化工总公司总经理柳建伟在框架协议上签字。

23日 由台湾台南教育会理事长黄永松带队的台湾教育工作者云南参访团到楚雄州民族中学开展两岸教育参访交流活动。

24至26日省司法厅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审核验收工作第五组一行四人,对作为楚雄州第一批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牟定、姚安、永仁、武定四个县的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审核验收,并获通过。

25日 楚雄州2015年度律师培训在楚雄举行,全州十县市300多名律师参加了全面依法治国教育培训。

28日 州委举行国防教育专题讲座暨州委理论学习中心组2015年第七次学习会议。

28日 北京中医药大学副校长翟双庆率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党委书记杨晋翔、北京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孔军辉及学校相关专家、师生组成暑期社会实践代表团,到楚雄州中医院开展义诊活动,参观彝药标本库;到楚雄宏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考察,并召开座谈会。

华中师范大学对口支援牟定县项目推进会在牟定县政府公务中心举行。孔子学院总部副总干事、国家汉办副主任、教育部第三批滇西挂职扶贫总队长、大理州副州长(挂职)静炜,华中师范大学副校长彭南生,州委常委、州委组织部部长徐昕出席会议。会上,华中师大与牟定县签署了《华中师范大学与牟定县合作项目备忘录》。

至29日,省农业厅党组2015年中心组理论学习暨全省农业局局长座谈会在楚雄州召开。

今年以来,楚雄州已选派452名第一书记到村任职,并确保第一书记下得去、待得住、干得好。

29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州委常委、州委宣传部部长王阿呷率考察团到我州考察人口计生工作,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赵克义,副州长邓斯云分别陪同考察。

31日 全州共争取到一般公共预算上级补助80.2亿元,完成任务数的57.6%,同比增长15%,

8月

近日 经省政府批准,云南省人社厅下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将全省一、二、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从1420元、1270元、1070元调整为:1570元、1400元、1180元,分别增长10.56%、10.24%和10.28%;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从12元、11元、10元调整为:14元、13元、12元。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全州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3日 为期两天的全州工会女职工干部培训班开班,各县市总工会及州属各单位工会女职工干部等参加培训。

楚雄州双柏县法脿镇雨龙村委会李芳村、禄丰县广通镇田心村委会、永仁县猛虎乡迤帕拉村委会被列入第七批云南省文化惠民示范村创建点,共争取创建补助经费45万元。目前,全州共争取省级文化惠民示范村创建点29个、创建经费415万元。

5日 州交通运输局与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签订合作协议,委托编制楚雄至大姚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此举标志着我州综合交通五年大会战又一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正式启动。

7日 楚雄市最大的水体景观公园彝海公园在2015年彝族火把节来临之际正式开园。

8日 西南·楚雄义乌商品交易博览城项目开工奠基仪式举行。西南·楚雄义乌商品交易博览城项目开工建设。

中国彝药文化产业园项目开工仪式在楚雄市东瓜镇举行。

由全国地产十强企业碧桂园集团投资建设的碧桂园项目在楚雄市鹿城镇举行奠基仪式。

2015彝族火把节招商引资推介活动在州会务中心举行,30个招商引资项目现场集体签约,协议投资总额达433.97亿元。

中国少数民族戏剧学会专家到楚雄考察,并在州文化活动中心彝州大剧院举行“彝剧发展座谈会”。全国政协常委、文史馆员、少数民族戏剧学会法人代表、全国政协京昆室副主任、一级编剧吴江,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联副主席、全国政协京昆室副主任杨承志,中国少数民族戏剧学会名誉会长、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谭志湘,中国少数民族戏剧学会秘书长、中国艺术研究院副研究员施尼娜,以及州委宣传部、州文体局、州民族艺术剧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9日至11日 第十二届中国·南华野生菌美食文化节在南华县城举行,吸引了来自四面八方的游客。

10日 楚雄州政府与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就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举行签字仪式。

11日至12日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买买提明·牙生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刀林荫陪同下,到我州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

13日 全州贯彻高速公路通行费调整工作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26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精神,我省将于8月16日0时起,对全省26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14日 州委书记侯新华到禄丰县检查安全生产及公安消防工作时强调,安全生产及公安消防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全州各级各部门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5日 楚雄州设分会场参加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结束后,我州召开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州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部署。

14至16日 楚雄州农科所自育品种价值论证评估会在楚雄举行。省农科院副院长、高级经济师汪占毅等7位省内农业技术、品种管理、资产评估等方面的知名专家,对州农科所自育品种价值进行了论证评估。

18日 州委书记侯新华在检查库塘蓄水工作时要求,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库塘蓄水的重要性和严峻性,蓄防并举、应蓄尽蓄,把库塘蓄水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做到高度重视、科学安排、狠抓落实,确保明年全州生活、生产供水。

19日 楚雄州推荐上报的双柏县法脿镇雨龙村委会李芳村、禄丰县广通镇田心村委会、永仁县猛虎乡迤帕拉村委会3个创建点于近日被确定为第七批省级文化惠民示范村创建点,共计争取补助经费45万元。从2009年开始,全省共开展了七个批次省级文化惠民示范村创建工作,楚雄州共争取省级文化惠民示范村创建点29个,共争取创建经费415万元,对推进楚雄州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全州2015年烤烟标准仿制样品审定工作圆满结束,共审定签封烤烟国家标准实物标准仿制样品37个等级,150套6212把,为即将开展的烤烟收购、工商交接、质量检验和烤烟质量争议仲裁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也为指导好今年烤烟的生产、收购和维护好国家、企业、烟农三者的利益提供了有利的支撑。

全州2015年烤烟收购暨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会议在武定召开。

州委书记侯新华在楚雄技师学院调研时强调,要紧紧围绕全州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探索一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路子,培养一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为彝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20日 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楚雄州设分会场参会。

州委副书记、州长李红民出席分会场会议。

21日 全省扶贫攻坚“挂包帮”“转走访”工作动员会以视频会议形式在昆明召开,楚雄州设分会场参加会议

全州第十三届运动会隆重开幕,共19个代表团(队)参赛。

24日 招商银行总行副行长丁伟一行带着招商银行全体员工的深情厚谊,到武定县开展帮扶慰问,向武定县捐赠扶贫资金562万元。

26日 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督导组组长、省政协原常务副主席孟继尧于8月17日至26日率督导组到楚雄州,就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调研。

27日 省工商联(总商会)十一届八次常委会在楚雄州召开,全省150余位知名企业家和全省工商联系统的相关领导参加会议。

楚雄州举行招商推介会,向赴楚参加省工联(总商会)十一届八次常委会的百余名企业家代表和全省工商联系统参会人员介绍楚雄州资源优势和投资环境,并推介相关投资项目。

26日至28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副巡视员曹宗理率队的国务院安委会第一督查组到楚雄州,监督检查全州安全生产工作。

28日 第23届广州博览会在广州市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开幕。应广州市政府邀请,楚雄州组成了由州委书记侯新华任团长,州委常委、副州长任锦云,州委常委、楚雄市委书记左荣贵任副团长,州政府办、州招商局、州商务局、州工信委、州农业局、州旅发委、州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及九县 县委书记等为成员的代表团参会。

29日 州委、州政府在姚安县召开全州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启动大会暨“城增村减”试点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现场会,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高农村民居抗震性能、改善农村住房条件、推进“城增村减”试点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政策措施,全面启动我州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为确保与全省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31日 滇中经济圈高速公路网项目武(定)易(门)高速正式开工建设,标志着楚雄州“五网”建设5年大会战正式拉开序幕。

2014年楚雄州人民政府10件惠民实事如期完成,20个重大建设项目和20项重要工作基本完成,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被省人民政府表彰为2014年度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这是楚雄州荣获省人民政府2013年政府自身建设组织实施奖以来的又一殊荣。同时,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荣获2013年度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实施成效奖。

武(定)易(门)高速公路楚雄境内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在武定县举行。副州长张晓鸣出席会议并部署相关工作。

2015年全州扶贫开发与基层党建整乡“双推进”工作启动会议在双柏县大庄镇举行,会议安排部署“双推进”工作,启动了今年6个整乡推进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