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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1-0201001 | 公开目录: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1日 | 文 号: |
标 题:
楚雄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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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楚雄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守护楚雄州蓝天白云,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44号)、《云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4、《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7、《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44号)
9、《关于确保完成2019年及“十三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的通知》(云污防字〔2019〕42)
10、《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1、《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楚政通〔2018〕41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做好大气空气质量日常分析研判,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大气空气质量管理,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明确州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应急响应期间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有效实施。
属地管理、分级管控。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重点排污行业实施绩效分级管控,通过绩效分级管控,落实差别化管控措施。
协同联动、精准减排。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各部门协同联动,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编制“一厂(场)一策”应急减排清单,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精准减排污染物,避免应急减排“一刀切”。
1.5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是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州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
州人民政府成立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州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州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监测预报组以及督导检查组。
2.1.1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
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有关制度,组建专家组和监测预报组,对重污染天气形势进行研判、会商;根据研判和会商的结果及时上报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和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1.2专家组
专家组由生态环境、气象气候、应急管理、环境评估等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
专家组负责分析、研判各县(市)大气污染情况和气象扩散条件,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启动等级以及应急响应措施等提出对策和建议,为全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1.3监测预报组
监测预报组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楚雄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和州气象台组成。
监测预报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工作方案并组织10县(市)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监测部门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的应急监测工作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工作;基于当前大气污染状况和气象条件分析和研判未来大气污染变化趋势,并及时向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大气环境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2.1.4督导检查组
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督导检查组,督导检查组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
督导检查组负责在应急响应期间对进入应急响应的各县(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和检查,采用会议调度、现场监督指导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等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2.2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成员单位
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州政府新闻办、州应急管理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水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气象局、10县(市)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
2.2.1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职责
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和统筹协调全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2.2.2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州政府新闻办
负责统筹协调州内报纸、广播电视台、重点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开展各级别应急响应下的健康防护提示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和发布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2)州应急管理局
负责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督促指导各地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3)州发展和改革委
负责配合相关单位督导各县(市)完成应急响应期间对燃煤锅炉、燃煤设备以及重点污染企业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协调应急响应期间的能源调度和保障工作。
(4)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监督辖区内工业企业按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开展错峰生产、停产或限产减排措施。
(5)州教育体育局
负责组织各县(市)人民政府督导区域内教育机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辖区内各教育机构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及停课等相关措施;督导各县(市)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举办大型体育活动的措施。
(6)州公安局
负责督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对高污染排放车辆和柴油货车的限行和引导措施,组织对高污染排放车辆和柴油货车的检查工作;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户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7)州财政局
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8)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督导各县(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矿山露天作业和裸露场地扬尘污染管控等应急响应措施,并组织开展相关执法检查。
(9)州生态环境局
负责承担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方案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和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研判会商;负责组织各县(市)完成对工业企业的“一厂(场)一策”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编制工作;负责配合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导各县(市)落实应急响应期间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减排措施;负责督导各县(市)完成应急响应期间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工作。
(10)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督导各县(市)落实应急响应期间施工工地和道路的扬尘污染减排措施;负责督导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的城市扬尘控制措施。
(11)州交通运输局
负责督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引导公众绿色出行等措施。
(12)州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督导各县(市)人民政府暂停实施森林防火计划烧除,采取其它清除措施,更加科学环保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13)州水务局
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期间应急用水的调度和供给。
(14)州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督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举办大型节庆和文化相关活动的措施。
(15)州卫生健康委
负责督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引导公众做好健康防护措施;负责督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展重污染天气下健康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16)州商务局
负责督导各县(市)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举办大型会展活动。
(17)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督导各县(市)完成应急响应期间对燃煤锅炉的执法检查工作。
(18)州气象局
负责组织开展气象条件的监测工作,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方案;负责及时发布和上报气象条件预报信息;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研判和会商;负责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2.3各县(市)人民政府职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负责建立县(市)级的重污染天气应对领导组织机构,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应急响应期间应组织做好应急监测工作,组织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和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要求落实各领域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会商
州、县(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分别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并结合实时和历史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每日对未来3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机制,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
3.2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等有关要求,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均值计算,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按照污染控制范围,将预警分为县(市)级预警和区域应急联动预警两个层级。
3.2.1县(市)级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区域应急联动
根据省、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预警建议,相关县(市)启动预警。
3.2.3特殊启动条件
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全州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提出直接启动县(市)预警的建议,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研究通过后可直接启动县(市)预警。
当大气环境质量受行政区域外污染影响明显时,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受影响的县(市)应尽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3预警的发布、调整与解除
3.3.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
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
当预测到某个县(市)未来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的污染天气时,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监测预报组及专家组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发送至相关县(市)人民政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本地区的预警信息。
(3)发布方式及内容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同时向社会公众进行发布,发布方式可以采用文件、手机短信、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电子显示屏、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大气环境质量实时变化情况,主要污染物浓度实时监测数据,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建议采取的措施,气象条件变化情况,预警预报和应急响应信息等内容。
3.3.2预警调整和解除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程序参照预警发布程序。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4.1.1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将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三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1.2应急响应的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各相关部门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州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和州级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督导检查工作。
4.2应急监测和监管
州级和县(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应主动展开应急监测工作,各部门根据职责主动展开相关执法检查工作,并实时共享数据,确保应急响应时的应急监测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总体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成年度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实施动态化管理,及时调整更新。各县(市)在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年度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工业源、移动源和施工扬尘污染的应急响应措施,对涉及的重点行业排污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管控,实施“一厂(场)一策”清单化管理,并指导工业源项目清单所涉及的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留存备案。
4.3.2分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适当减少户外活动;
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户外运动。
建议性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强制性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建筑、道路、矿山、沙石场、拆迁等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增加裸露场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日)。加强主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每天巡查率不低于70%,洒水和机扫作业车辆出动率不低于80%,洒水、清扫作业不低于2次/日。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市)按照“一厂(场)一策”的要求,根据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源实施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以水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运输、石化、化工、钢铁等行业企业为管控重点,对于工业企业的限产和停产应根据行业绩效分级管控的要求,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或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减排,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应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有效落实。
其它减排措施。加大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炼焦、石化等行业和城市建成区内燃煤设施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建筑、市政涂装行业和汽车维修行业(4S店)进行错峰建设和错峰经营;暂停实施森林防火计划烧除,采取其它清除措施,更加科学环保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减少举办大型节庆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根据需要增设有关疾病门(急)诊,加强有关专业救治力量。
建议性措施:
Ⅱ级响应时,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适时增开公共交通运营班次,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强制性措施:
Ⅱ级响应时,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建筑、道路、矿山、沙石场、拆迁等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增加裸露场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加强主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每天巡查率不低于80%,洒水和机扫作业车辆出动率不低于95%,洒水、清扫作业不低于3次/日。
移动源减排措施。对主城区部分城市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严格控制拉运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入主城区,其中6时至24时禁止进入主城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15%。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市)按照“一厂(场)一策”的要求,根据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源实施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其余要求按照Ⅲ级响应的要求执行。
其它减排措施。城市建成区内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暂停运行;交通运输部门应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作业时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单位应减少作业时间,必要时暂时停止作业。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适时停课;
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建议性措施:
Ⅰ级响应时,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建议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强制性措施:
Ⅰ级响应时,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除民生保障工程和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的施工作业外,其余建筑、道路、拆迁工地施工作业全面停止;增加裸露场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5次/日)。加强主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每天巡查率不低于95%,洒水和机扫作业车辆出动率不低于100%,洒水、清扫作业不低于5次/日
移动源减排措施。发布预警的县市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其余要求按照Ⅱ级响应的要求执行。
工业减排措施。各县(市)按照“一厂(场)一策”的要求,根据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源实施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其余要求按照Ⅱ级响应的要求执行。
其它减排措施。城市建成区内企业或单位燃煤设施全部停止使用(除民生保障外);作业时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单位全部停止作业(除民生保障外);采取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减少和控制大气污染。
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州气象局指导发布预警的县市气象部门,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4.4信息公开
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级政府新闻发布部门是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的公开部门,应通过手机短信、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电子显示屏、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和有效的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建议采取的措施,应急响应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应急响应结束后的评估结果等内容。
4.5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管
启动应急响应期间,督导检查组应采用召开应急响应工作调度会议、现场督导等方式实时调度各县(市)应急响应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将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上报,并按照调度的要求及时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调整,确保应急响应工作的顺利完成,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Ⅱ级以上响应时,应派专人到现场开展监督和指导工作。
4.6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相关县(市)应当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报州指挥部办公室。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应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提出的改进措施等。
6. 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6.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长期趋势预测工作。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应建立覆盖州人民政府、州级相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各县(市)有关部门的应急指挥通讯录,人员岗位变动及时完善信息,确保联络通畅。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确定至少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联络员,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6.4后勤物资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医疗应急物资和健康防护器材等物资,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5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建设所需的工作经费,逐步加大对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和气象监测设备、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6.6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在应急响应期间要安排警力,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确保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顺利开展。
7. 应急预案管理
7.1监督管理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7.2预案的管理与修订
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修订,根据省、州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
7.3预案的宣传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宣传的方式,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的宣传,重点加强公众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提高公众预防能力。
7.4应急预案的演练
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要求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预报、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督导检查执行等方面进行演练,并及时进行总结评估,适时提出预案修改建议,逐步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