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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0-0317001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0-03-17 11:29:33 文  号:楚政办通〔2020〕10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16条措施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0-03-17 11:56:08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16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抓好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复工复产各项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切实做好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减轻新冠肺炎 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以下16条措施。

一、抓好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实

(一)楚雄银保监分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等部门要协同配合,把疫情防控再贷款相关政策用好用活用足。

(二)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及时将疫情防控重点生产企业名单推送至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将名单推送至驻楚银行业金融机构后,与楚雄银保监分局共同督促金融机构及时与相关企业对接联系,主动服务,简化流程、手续,尽快提供流动性信贷资金支持。

(三)农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银行7家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可使用专项再贷款,运用专项再贷款资金对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的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减100个基点,鼓励符合条件的7家银行以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利率发放贷款。

(四)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要加大对驻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宣讲,督促引导行政区域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使用支农、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畜禽养殖以及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复工复产等领域,力争行政区域内使用再贷款专用额度达8亿元。

二、抓好财政贴息政策落实

(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所在县市财政部门递交贷款贴息申报材料,申请贴息支持。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要抓紧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筛选上报,最大限度争取将我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纳入全国、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六)对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2020年新增疫情防控专项贷款,中央财政将给予贴息支持。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利息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州、县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收集、上报企业贷款贴息申报材料,加大向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对接力度,争取我州更多企业获得贴息支持。

企业享受疫情防控专项贴息的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三、抓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落实

(七)楚雄银保监分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等部门要认真抓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相关政策的落实,严格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八)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驻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最长可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九)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驻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十)驻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四、进一步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一)楚雄银保监分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要引导驻楚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减费让利各项政策,在坚持法制化、市场化的原则下,让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降低0.5个百分点。

(十二)楚雄银保监分局要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

五、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十三)驻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握政策窗口期,在3—6月份期间加大对涉农贷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的投放力度,切实降低“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运用再贷款专用额度发放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应不高于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

(十四)驻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单户授信1千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倾斜力度,实现“两增”目标。

(十五)驻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上级部署要求,优先支持三类企业复工复产,主动对接消杀、防护、药品、医疗器械、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企业以及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上下游企业,积极做好融资支持工作。

(十六)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楚雄银保监分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运输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和“三农”领域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和合作社,督促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各级各部门、驻楚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和工作流程,充分发挥企业综合服务团队、金融服务团队、专家服务团队、项目落地服务团队“四个服务团队”作用,扎实推进新企业培育工程、停产企业复工开工工程、企业扩销促产及达规达产工程和质量强企工程“四项支撑工程”,抓好政策宣传解读进企业、具体服务进企业、政策兑现进企业“三进企业”工作,坚持“一企一策、一企一专班”,认真抓好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16条措施落实。

以上措施由州金融办负责解释。对本通知提出的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实行月报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楚雄银保监分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于每月2号之前,将上月相关落实情况报州金融办(联系人马巍,电话3123397,邮箱:cxzjrb@126.com)。

                                                                                                       2020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