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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19641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4-06-19 08:38:00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4-04-16 11:48:17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楚雄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430楚雄州人民政府印发的楚雄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同时废止。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516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织组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

(一)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审批事项、服务事项及相应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由,报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有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市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八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其他刊物;

(三)新闻发布会;

(四)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服务中心的查阅点;

(五)政务信息查询“96128”专线、信息公告栏、政务信息岛电子信息屏;

(六)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产、生活等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及时、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提交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直接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形式要求等。

第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对申请内容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更改或者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补充的,视为未申请。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下列情况,当场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投诉、申诉或者举报的,应当移交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信访等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的,对能够确定公开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选择以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等载体,并通过邮寄、递送、传真、网络传输、当面领取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提供的,可以采用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提供。

第八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同时,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应当按照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免除有关费用: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农村五保户;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九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投诉受理机构和监督电话,接受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违法或不当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齐工作人员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收到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告时,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不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转报有权限行政机关决定的,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

第九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有关培训。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如因保密审查不严,发生泄密事件,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便于公众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指行政机关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20日前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在各县市、州直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31日前通过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或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渠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重点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公布及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条  2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编制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发布。

第四条  州、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报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拟发布信息机关向该信息涉及的有关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发布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拟发布信息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三)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第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文(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拟发布信息机关书面函复意见。

拟发布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需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函复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机关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沟通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云南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按照涉及谁、谁澄清的责任要求,各单位按照各自行政职能承担澄清有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职责。

第四条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州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承担州人民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本县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承担本县市人民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制定澄清工作预案,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需要本单位澄清的,及时制作准确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难以确认的,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七条 建立健全与公众信息沟通机制。行政机关针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应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八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各级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

(二)以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同级政府批准。

第九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通过本级政府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发布,也可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和渠道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第十条 澄清突发公共事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和省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楚雄州政府部门及县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是指州、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务实高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由州、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答复,是否按照规定收取或者减免有关费用;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

评议工作由州、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采取设置群众意见建议、投诉举报信箱和电话、问卷调查、网上评议等形式开展评议。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时间:

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中,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及时向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和有关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同级监察机关或者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按照要求编制、公开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对社会评议后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六)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发布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全州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修订)》,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州级组织(以下简称考评对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州级行政机关和各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县市级行政机关和各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便民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 考评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是接受上级考评和组织对下级考评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考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工作部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公开目录及时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等情况;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信息查询“96128”专线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和投诉、行政复议办理情况。包括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信息公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工作于次年年初进行。

第八条  年度考评的基本程序:

(一)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组。

(二)按照考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评方案、评分细则并提前下发。

(三)考评对象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考评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考评对象作全面考核、评议。

(五)考评组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报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按照综合得分,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个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结果作为评价考评对象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行政机关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对县市级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并将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和政务公开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