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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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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楚政规〔20254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为适应楚雄州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0136日楚政办发〔200110号);

二、《楚雄州防汛抗旱工作规定》(2003527日楚政通〔200337号);

三、《楚雄彝族自治州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726日楚政通〔200457号);

四、《楚雄彝族自治州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2005322日州人民政府令第9号);

五、《楚雄彝族自治州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0731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六、《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办法》(2022525日楚政规〔20221号);

七、《楚雄彝族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暂行)》(202271日楚政规〔20222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

20251013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