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政规〔202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为适应楚雄州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01年3月6日楚政办发〔2001〕10号);
二、《楚雄州防汛抗旱工作规定》(2003年5月27日楚政通〔2003〕37号);
三、《楚雄彝族自治州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26日楚政通〔2004〕57号);
四、《楚雄彝族自治州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3月22日州人民政府令第9号);
五、《楚雄彝族自治州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3月1日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六、《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办法》(2022年5月25日楚政规〔2022〕1号);
七、《楚雄彝族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暂行)》(2022年7月1日楚政规〔2022〕2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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