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服务事项 |
具体内容 |
1 |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 |
1.指导县市按程序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 2.指导督促县市按标准发放补贴资金。 |
2 |
婚姻登记 |
对申请婚姻登记的符合条件对象进行婚姻登记。 |
3 |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
1.指导县市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2.指导督促县市按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
4 |
落实惠民殡葬政策 |
1.对具有楚雄州户籍的非财政供养亡故人员火化后骨灰入公墓安葬的城乡居民,减免遗体接运和火化费; 2.对具有楚雄州户籍的非财政供养亡故人员火化后骨灰入公墓安葬的城乡居民给予一次性3000-4000元/人的惠民殡葬补助。 |
5 |
城乡低保 |
1.指导县市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城乡低保保障; 2.指导督促县市按月发放低保金。 |
6 |
临时救助 |
1.指导县市按程序将因病、因灾等导致生活困难的符合条件群众纳入临时救助;2.指导督促县市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 |
7 |
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 |
1.建立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探访服务制度,探访服务率达100%;2.指导督促县市及时发放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等老年人福利政策待遇。 |
8 |
养老机构备案 |
指导县市民政局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备案。 |
9 |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 |
1.指导县市民政局对符合申领运营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认定;2.按标准发放运营补贴资金。 |
10 |
社会组织管理服务 |
1.指导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做好设立、变更、注销等相关工作;2.指导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