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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6-00156 主题分类:其他 文  号:楚政办通〔2026〕17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26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楚雄州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和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行政检查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26〕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无事不扰”的原则,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经营主体)实施的多项行政检查,由不同行政机关或者同一行政机关一次性统筹开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结合“扫码入企”工作制度,实现“无码不查、亮码实施、扫码监督”。2027年底前,基本形成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联合检查机制,切实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等问题,实现检查信息共享互认,切实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明确检查实施主体。“综合查一次”实施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并在法定职责或者法定授权、委托范围内开展行政检查。实施主体分为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审批谁牵头、谁监管谁牵头”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即为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制定“综合查一次”计划,负责检查任务的发起、统筹协调、组织实施、任务派发及结果汇总;协同部门依据自身监管职责,主动申请或按照牵头部门的组织安排,积极参与“综合查一次”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协调指导和跟踪督促。对牵头或者协同职责有争议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要动态梳理确认具有合法检查主体资格的单位及执法人员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示,确保行政检查主体合法化,从源头杜绝“乱检查”。

(二)精准编制事项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梳理适用联合检查的事项,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结合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按照“能合并的应当合并、能联合的应当联合”的要求,梳理适用“综合查一次”检查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协同部门、检查事项等要素,于每年规定的时间内汇总形成“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审核,形成本级“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确保行政检查权责清晰、有据可依,让企业对检查内容“一目了然”。州本级清单在省级清单公布后,参照省级清单拓展延伸编制实施。

(三)科学制定实施计划。牵头单位要会同协同单位编制年度检查计划,结合上年度行政检查、行业领域风险和监管客观需要等情况,科学确定检查对象、检查比例或数量、检查频次或频次上限、检查方式、检查时间等内容,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综合查一次”年度检查计划,并报牵头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研判后,可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联合检查、精简检查等建议,从源头上加强管控。形成本级“综合查一次”年度检查计划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开。同一行业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实施的“综合查一次”,由部门自行组织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检查频次或频次上限严格执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要求;未确定年度频次上限要求的,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以及信用风险等级较高的经营主体,应当严格依法加强监督,不受此频次限制。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检测发现风险隐患、应企业申请,或者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如不及时实施检查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等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统称临时性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除依法不予公开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公布的检查计划外,应通过云南省“区块链+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向社会公布。

(四)规范实施检查流程。牵头部门要会同协同部门协调联动,明确具体检查标准,根据年度“综合查一次”计划,制定并实施具体检查任务。实施检查前,由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商定检查时间、方式等事宜,并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内容,督促检查对象自行整改纠偏。单次入企开展检查的执法部门一般不超过5家,避免因部门或者检查人员过多增加企业迎检负担。

要全面落实“扫码入企”制度,现场检查时要使用“云执法APP”扫描检查对象营业执照二维码,实现行政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信息互验,并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云南省“区块链+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实现检查过程可追溯,强化对检查扰企行为的预警、制约和监督。对已接受“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的企业,除临时性检查外,相关部门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严格落实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纪律要求,坚持教育引导在先、检查整改在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落实“减免责清单”制度,将普法宣传贯穿执法全过程,从“单纯执法”向“执法普法并重”转变。

(五)规范检查结果处置。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遵循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依法分类作出处理。对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优先采取教育、告诫等柔性措施,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同步送达”,在依法处罚的同时主动告知企业信用修复流程和时限,降低企业违法失信风险。建立检查结果共享机制,实现检查数据信息跨部门互通互认,防止因信息不对称造成重复检查。同时,对“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执法不规范问题,纳入案卷评查和执法监督检查范围,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或决定书,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依法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综合查一次”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重点、细化任务、压实责任,推进工作落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能,做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定期开展工作调度,了解工作进展。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各县市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具体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和协作意识,在事项梳理、计划编制、检查实施等环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综合查一次”顺畅运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作为,对“综合查一次”推进过程中的争议事项及时组织协调,对疑难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信用监管、信用修复与“综合查一次”的有效衔接,严格落实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简化修复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督部门要依托云南省“区块链+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查一次”检查主体库、检查人员库、检查对象库,并实时调整更新。州司法局、州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综合查一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严格监督检查,强化结果运用

州司法局要将“综合查一次”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进行通报。要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社会监督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收集企业和群众对“综合查一次”工作的意见建议,构建多方参与的监督格局。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和案卷评查,对发现的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处理,切实推动“综合查一次”制度落地见效。

(四)注重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临时工等人员实施检查。要将“综合查一次”制度要求、操作流程、“扫码入企”使用规范等内容纳入年度培训重点,确保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规范执行。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及时公开“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和年度检查计划,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发布会、政策解读、企业走访等多种形式,向经营主体广泛宣传“综合查一次”制度,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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