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抓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落实落地,支持省属企业积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省属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将省属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纳入2020年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对贡献较大、成绩突出的,在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
二、在疫情期间,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政策,对承租其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一个季度房租。免收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利润处理。
三、省属企业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因未列入年度预算或超过额度需要审批的,准予先行捐赠,待疫情解除后按相关程序补办审批手续。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的开支,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处理。
四、省属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急性临时性生产、调度、运输、保障和现场防疫等活动而发生的工作补贴或加班工资,作为2020年工资总额一次性核增,不与效益联动。
五、省属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缺防控物资采购、生产和运输等工作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为特殊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其中,进口紧缺物资时产生相关加价费用且不能通过销售收回的,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为特殊管理事项处理。
六、省属企业相关机械设备、仪器装置等因疫情防控需要加速运转导致老化损坏,或因防疫需要作弃置或销毁处理的,准许加速折旧、提前报废或一次性摊销。涉及金额较大的,当年新增成本(费用)影响损益部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考虑。
七、有关省属企业承担疫情防控所需专项药品、器械、防护材料、隔离设备、软件等研究、测试、开发等支出,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加倍确认。
八、因疫情防控对省属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产生影响,在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根据疫情对当期损益的影响程度,作为非经营性因素予以适当考虑、调整。
九、积极协调帮助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省属企业争取落实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积极协调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面临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十、支持省属企业在落实积极有效防控措施、保障员工健康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复工复产。指导和支持省属企业依法防控疫情,切实防范法律合规风险。
十一、积极帮助省属企业落实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有关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二、倡导省属企业之间互帮互助,共度时艰,在依法依规、条件相同、满足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企业在产品设备选用、项目建设、原材料采购供应等方面加大相互支持力度。
云南省国资委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