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相关要求,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补充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工作提出七点要求和举措。
一、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
要求各地要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人民群众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积极主动做好防治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补齐工作短板,做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运行管理更加规范、更加高效、更加协调、更加精准,保证政策落实到位、经办服务到位、信息报送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做实“两个确保”,全力以赴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
二、全面落实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保障
各地要按照要求在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同时,在疫情流行期间,对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临床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一律实行免费诊疗,由就医地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作用,对疑似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医疗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三、确保确诊和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及时救治
异地就医医保支付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涉及省内异地的,全省统一清算,涉及省外异地的,按照国家统一组织进行清算。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和异地就医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扩大保障范围
疫情防控期间,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耗材和诊疗服务项目,尚未在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临时性纳入支付范围;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的口罩、手套、棉签、消毒液、体温表等防控用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五、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对接
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维护调整,及时将编码告知医疗机构,实现与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保证医疗费用及时拨付和结算。
六、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
对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省级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先在网下采购应急使用,疫情结束后,医疗机构统一将网下采购的药品报同级卫生健康和医保部门备案。要加强对短缺药品的监测,及时汇总相关药品短缺信息,对本区域不能调剂解决的药品短缺问题,要及时报告。要对防控疫情所需重点药品以及对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方案的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对于供应和价格异常的,及时报告,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配送的管理,督促配送企业做好防治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相关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七、畅通信息报送渠道
加强对各州(市)贯彻落实政策的指导,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也要加大政策贯彻落实力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收集工作动态、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患者结算人数、医疗费用和报销费用等情况。各州(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定1名联系人,将《参保患者费用表》《预拨医疗机构费用表》《工作信息》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于每日上午10时前报送省医疗保障局,并实行零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