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实施条例》明确指出: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对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而发放林权证书的,依法予以撤消;对违反法律规定而占用基本农田植树的,一律不得发放《林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