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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28 14:37:49 来源: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点击:[]

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经依法履行成本监审、征求意见、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公平性、合法性审查,报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供排水价格

(一)城市用水终端价格

城市用水终端价格由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构成,具体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4.10元/m³,其中:污水处理费1.00元/m³。

(2)非居民用水终端价格5.90元/m³,其中:污水处理费1.40元/m³)。

(3)特种用水终端价格12.00元/m³,其中:污水处理费1.40元/m³)。

调整的城市供水到户终端价格均包含水资源费0.25元/m³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0.50元/m³。

(二)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价格

第一阶梯:年用水量0-240m³(含240m³),水价为4.10元/m³;

第二阶梯:年用水量在240m³-360m³(含360m³),水价为5.53元/m³;

第三阶梯:年用水量360m³以上,水价为9.80元/m³。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执行第一阶梯价格。

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不含4人)且用水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居民户,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供水企业申报,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水量60m³。

二、建立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定额及具体分档水量由楚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水务局结合楚雄市用水实际据实核定,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为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为1倍。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计量周期可按半年或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三、特殊困难群体优惠政策

(一)对城市供水区域范围内城乡“低保户”和“特困户”每月每人在原来4元的基础上提高低保补助至8元;

(二)对城市供水区域范围内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水费;

(三)对城市供水区域范围内敬老院、孤儿院(不含绿化、生产经营)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优惠50%计收或用水量减半收取。

四、执行区域和时间

执行区域:楚雄市供排水有限公司、楚雄市永安自来水厂供水服务区域。

执行时间:2023年2月1日起。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云南省物价局调整楚雄市城市供排水文件的通知》(楚发改价〔2011〕26号)、《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执行时间和有关问题的批复》(楚发改价〔2012〕18号)同时废止。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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