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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是指参保职工一年内因病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累计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50000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大病保险不设起付线,年度支付限额为150000元。支付限额内符合医保政策的费用乙类药品个人先承担3%,特殊检查和治疗个人先承担10%,剩余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90%。按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费用的,每年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支付超过50000元的住院费和特病门诊费用均可纳入大病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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