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州人民政府特发布森林防火高火险令:
一、楚雄州2013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州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高火险期间,在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1、吸烟、烧纸、烧香;
2、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3、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4、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5、烧蜂、烧山狩猎;
6、焚烧垃圾;
7、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8、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三、做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和监护工作,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四、因民俗活动需要特殊用火的,由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上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五、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机构报告。州人民政府森林火情报警电话:3123028。各县、市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
凡违反上述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