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动态要闻 >> 通知公告 >> 正文
(2014年6月27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会议决定: 一、同意州开发投资公司启动中期票据发行工作。 二、发行票据募集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亿元,存续期为5至7年。 三、州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好票据融资工作。
上一篇:关于举办中国·南华第十一届野生菌美食文化节的公告
下一篇: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普建辉辞去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